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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間社團核能安全議題影子報告 全文下載
2012年民間社團核能安全議題影子報告(英文)
一、前言
(一) 報告團體簡介: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是以公共利益為訴求的「法律團體」,我們所強調的公共利益,包括人類、其他生命與環境整體的利益。我們期望透過訴訟、立法和行政救濟等法律機制,拒絕不符永續原則的經濟與土地政策,倡議符合代際正義的永續經濟。
(二) 報告範圍:本報告直接回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初次報告》(下稱「公政公約初次報告」)第47頁第181點涉及核子設施部分。
(三) 所涉公約條文:本報告涉及兩公約共同第一條之自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經社文公約」)第12條之健康權。
二、台灣核能電廠現況
我們認為,台灣政府在公政公約初次報告中,對於我國核能安全的描述過度簡略,空言「政府應以日本福島核災為殷鑑,進行『全面核安總體檢』及強化複合性天然災害應變能力,並建置『機組斷然處置措施』,以全力預防核子事故發生嚴重而不可控制的情形。」卻對且台灣核能電廠位於地質敏感區,備受地震、海嘯與火山等高度威脅,且設備老舊、意外頻傳等現況問題隻字未提,也未說明核災發生時,應採取何種有效措施,確保國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
(一) 台灣地震頻繁,核電廠緊鄰斷層、火山且受海嘯、土石流威脅:
如同2011年發生福島核災的日本,台灣是由菲律賓板塊與歐亞板塊相互推擠,自海底隆起的島國,地質活動極為活潑。地震頻繁、常有強震,自1991~2006年平均每年約發生18,500次地震,1999年更發生49,919次地震,四座核電廠附近均有斷層經過。 核一、二廠緊臨大屯火山、核四廠外海亦有70多座海底火山,地質學家曾警告火山噴發將影響核電廠安全。1867年台灣核一、二廠附近,曾發生基隆-金山海嘯,造成嚴重死傷,1771年離台灣東北部約200公里的日本石垣島亦曾發生浪高85公尺的大海嘯。經濟部中央地調所肯認台灣東北部海槽不斷擴張,伴隨許多張裂性斷層活動及旺盛的海底火山作用,易受海嘯侵襲,地質學家亦認為海嘯對核電廠安全造成威脅。又核一、二廠內均有土石流潛勢溪流通過,地質條件欠佳。綜上,台灣地震頻繁,核電廠廠址緊鄰斷層、火山且有海嘯、土石流威脅,極易發生核災。
(二) 核電廠設於人口稠密的首都圈,國土面積狹小,缺乏避難空間:
台灣的首都圈有3座核電廠,其中核一廠(金山電廠)、核二廠(國聖電廠)半徑30公里約有470萬及550萬人居住 ,如此大量的人口,一旦發生核災,難以疏散、安置。台灣國土面積約僅3萬6千平方公里,而車諾比核災污染面積超過16萬平方公里 ,約為台灣國土面積的4.4倍,全國居民將無處可逃。
福島核災和車諾比核災發生時,均撤離半徑30公里居民,而中華民國政府就核災「緊急應變計畫區」卻僅按核電廠半徑8公里劃設 ,明顯過小。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資料 ,全國可供收容安置之處所,合計可收容106萬餘人(包含核災不宜之「室外」收容空間)等,扣除鄰近北部核電廠的縣市之收容空間,僅能收容63萬8千餘人,與核災半徑30公里居民人數相較,安置處所嚴重不足 。政府規劃於核災時安置災民的汐止保長坑訓練中心,距核一、四廠約25公里、距核二廠約14公里 ,位在其他國家實際發生核災時的撤離範圍內,人民受公約保障之生命權、健康權等均受到嚴重威脅。
(三) 我國所有重要水庫大壩半徑250公里範圍內均有核電廠,人民之用水安全備受威脅:
福島核災時,距離福島電廠250公里外的東京出現自來水輻射劑量過高,不宜孕婦、嬰兒飲用之情形 。而我國所有重要水庫之大壩半徑250公里範圍內均有核電廠,其中,石門水庫、新山水庫、翡翠水庫、牡丹水庫之大壩距離核電廠不到75公里,集水區與核電廠距離更近。不僅於核災發生時,將面臨缺乏潔淨水源之困境。其適當生活水準權、享有最高標準健康之權利、以及水權等均受嚴重侵害。
(四) 運轉中核一、二、三廠老化問題及興建中核四廠工程問題均極為嚴重:
核一、二廠各反應爐分別於1978年12月、1979年7月、1981年12月、1983年3月陸續商轉,使用已超過或逼近30年,4座反應爐均有爐心側板破裂問題,但竟因成本問題並未更換;核二廠2座反應爐更發生錨定螺栓斷裂問題,至今亦未有妥善處理;核三廠亦曾因管線老舊起火 。3座運轉中核電廠老化問題嚴重。
核四廠自1999年3月17日動工興建,過程爭議不斷,未採統包(turn-key)模式,而係分成853項標案,施工整合困難;任意修改原廠設計、降低安全規格 ;施工品質拙劣,多次違法遭原能會裁罰;參與監督工作之核四安全監督委員亦曾公開撰文指出其安全疑慮 ;輻射區幾乎全面使用未具抗輻射型之管線 ,參與興建者直指:運轉會大爆炸 。試運轉階段,因颱風、人為疏失、設備瑕疵等原因多次淹水;因環境高溫、誤觸送出假信號、靜電引起控制卡片程式錯亂、雨天水氣滲入 等原因而跳電、火燒,安全堪慮。
三、問題與建議:
敬請審查委員提出以下問題與建議:
(一) 「非核家園」是我國環境基本法明定的政策目標,具體落實措施與期程為何?
2002年12月11日制定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立法近10年,仍未落實該項保障國民健康、安全之法條,顯不合理。台灣政府既然在國家報告中認為政府應「打造達成非核之有利條件,『逐步邁向非核家園』之目標」,則應提出具體落實的措施與期程。
(二) 核能發電僅佔台灣發電總量12.4%,遠低於用電量最高時未用到的備用電力,為何無法立即除役核一、二、三廠,停建尚未完工的核四廠,落實非核家園?
依台電公司2012年統計資料,核電只佔12.4% ,全年用電量最高之尖峰備用容量率,則高達22.7%,用電量最高時未用到的備用電力比核電還多;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6月3日核二廠1號機及核三廠1號機同時停機大修 ,在春夏之際,少38%的核電達42天,根本未發生缺電情形 。
如上所言,台灣地震頻繁,核電廠緊鄰斷層、火山且有海嘯、土石流威脅,核電廠設於人口稠密的首都圈,國土面積狹小缺乏避難空間,重要水庫鄰近核電廠,核災發生時將缺乏潔淨水源,平日則有輻射污染風險;且運轉中核一、二、三廠老化問題及興建中核四廠工程問題均極為嚴重,實應核災發生前,儘速依法實現非核家園,關閉運轉中的核一、二、三廠、停建興建中的核四廠,確保國民健康、安全。
(三) 緊急應變區應擴大至少半徑30公里,並應提出足以保障國民安全之核災應變方案:
在核電廠全部除役前,應先將緊急應變區由8公里,擴大至少半徑30公里,事先發放碘片及進行防災教育,並應立即提出足以保障國民安全、健康之核災應變方案。若無法提出合理可行之核災緊急應變及長期安置計畫,更應儘速除役核電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