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聞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成立十週年的大慶,即將來臨,個人也來發抒參與林內焚化廠行政訴訟感言,以資慶賀。
讀軍法學校時,除法律課程外,對管歐教授教的「行政法總論」、林紀東教授的「憲法」、任卓宣教授的「國父思想」、芮和蒸教授的「政治學」都很感興趣,都打下良好基礎後,發現對往後辦案行文,頗有助益。
還有兩件事也受用很大,一是民國五十幾年,於個人服役的聯勤總部,靠這些專門學識可以削弱軍事長官干涉審判的意圖,爭得部分的獨立審判(個人痛苦不提);二是民國八十九年,於故鄉~雲林林內,反對違法焚化廠時,意外派上用場 。
八十九年,雲林地方開始有人倡議於林內鄉興建垃圾掩理場或焚化廠,欺壓與誘拐,迫鄉民接受煌頌環保公司的垃圾掩理場不成,後又違法強建達和投資組合的焚化廠,前者,明顯有黑風吹襲,致烏塗、重興二村長與社區發展委員相當恐懼;
後者,有警力與民眾的嚴重流血衝突,一時間,故鄉林內即陷於兩派對立與向縣政府造反的雙重戰爭狀態,人心惶惶,甚為可憐,讓想回鄉學禪靜養並照護父親,與世無爭的我,亦不便袖手旁觀,遊行抗爭我不行,是怕失控傷人,只好改以訴訟方式,展開另類抗爭。
訴願與行政訴訟,是對雲林縣政府公告之環評審查結論表示不服,請求判決撤銷。法律見解,於訴願階段,由個人閉門造車;找違法事實方面有張翠屏、張孟雲女士張羅,至訴訟階段,買來好友吳庚大法官著作來充電,大法官並交一份環保署89年事關環評審查結論用法疑義法律座談會議紀錄供個人參考。
警察大學張維敦教授也轉達另位教授的提醒,須多強調居民的法律上利益。於雲林地方政、法人士多方不看好情況下,本案的訴願、行政訴訟一審,真的連敗,幸好有最高行政法院二審認我地方居民應有權利可以聲明不服而發回更審,始得有機會轉敗為勝。
就在此時,個人卻因訴訟、照護年邁父親、辦理喪葬、分割繼承等,致本已不佳的身心,更加疲累,急診兩次,又有憤怒障礙發生意外車禍,遂有意委請雲林律師、政界人士按辦,四處央託結果,幸獲前立委蘇治芬女士首肯,轉請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環境律師們代勞,經協會與環境律師群七年的奮鬥,終獲勝訴判決確定,改寫了環保運動史的新頁,造福了千千萬萬的人,這榮耀與功德,都應歸屬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環境律師們,因為,如果沒有他們的努力奮鬥,將不會有今日的成果。
謹以此文,感謝協會與環境律師們為拯救林內所作的偉大犧牲奉獻,並祝賀協會成立十週年大會圓滿!成功! 永續為台灣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