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收到由本會蔡雅瀅律師代理訴訟,抗告台北市政府核給超額容積獎勵給知名建商元利建設位於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和平東路及金山南路口的都更案,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周邊居民具訴訟當事人資格,有權提起行政救濟讓法院實體審查台北市政府核給的容積獎勵有無問題,這種「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初步有所斬獲的喜悅,在35度的大熱天,內心是感到涼爽的。
法院肯認都市更新單元「外」鄰近地區居民有發言權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04號裁定認為:「元利公司得深入開挖至地下7層,及興建地上38層、142公尺之超高大樓,形成巨大突兀建築,破壞當地平緩之天際線與週遭建築之協平衡關係,且各抗告人之住家分別距離系爭實施計劃案約4公尺至442公尺不等,相對人(台北市政府)准予元利公司實施系爭更新計畫案,將影響抗告人等鄰近居民通行便利、防災、日照、景觀、公共設施使用及房屋安全等環境權益,並影響鄰人之生命、財產權益,不應獲得建築容積獎勵等情,即已於起訴狀表明有違法行政處分存在,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揆諸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要件,尚無不合。」
容積獎勵不是無本生意
原以為要給都更案多少容積獎勵只要政府大筆一揮就搞定,如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啟示:不能只「微觀」考量都更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及建商之利益,還必須「宏觀」顧慮到周邊居民的各項權益,及公共設施(防災、電力、水壓、下水道、交通或地基的安全等)是否足以承載溢給的容積。若導致以鄰為壑,或預期可能造成日後公設不足還要納稅人的錢來補救,此時周邊居民即可就此提起行政救濟。
魔鬼藏在容積獎勵裡
「容積管制」目的原為都市環境品質而設,政府卻以「容積獎勵」搭配建商謀利來追求老舊房屋改建的業績,只管眼前美麗不顧公設不足或建商炒房的後遺症,有時還來硬的,枉顧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釘子戶)。許多莫名其妙的獎勵,如「開放空間」、「停車獎勵」、「容積移轉」,還有更離譜的「台北好好看」的「臨時綠美化容積獎勵」讓建商養地之餘,做個短期的臨時假公園後,就可得到3%-10%不等的容積。元利建設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的都更案尚待法院實體審理,台北市政府在法院作出上開裁定後,就本件相關撤銷建照訴願案,發函通知停止審議居民就撤銷建照之訴願,但拒絕停止建照之執行,亦即容許建商繼續蓋房子。試問:本案如不及時停止執行,待獲得違法容積獎勵之建物蓋好後,有單獨拆除違法容積部分可行性嗎?即便可拆除違法容積部分,拆除後留下殘破之建物,符合周邊居民及地主、建商之利益嗎?台北市區一坪動輒一、二百萬元的售價,台北市政府這種不合理的決定,只能說「魔鬼藏在容積獎勵裡」。面對台北市政府的怠於作為,本會已協助居民另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都更處分及建造執照之執行,繼續爭取市民的環境權。
*本文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2011年8月工作報告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