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長在環保署署長誤導之下,於立院總質詢時將中科三期案判決確定前的「暫時決定」,與「終局判決」相提並論,為自己和開發商辯護,遭學者劉靜怡抨擊為「扭曲法律基本邏輯之至」。而環保署綜計處則投書反擊稱:法院仍有「難認該處分已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之看法,不受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一月廿一日判決之影響。
環保署為迴護廠商利益,罔顧社會公益,持續以悖離常識的法律見解誤導社會大眾,所為令人憤慨。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早於九十七年一月即已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依環評法第十四條相關開發許可歸於無效,惟環保署未及時依環評法第二十二條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命中科管理局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容任友達、旭能分別於同年二月、五月陸續動工,增加未來國賠風險,顯有失職之處。而目前廠房雖已興建,惟最貴重之機器設備尚未進駐,若繼續怠於依法行政,國賠金額恐持續擴大。而環境污染損害農漁民工作權、財產權與健康權,亦有國賠可能。相關國賠之擴大與發生既與公務員怠惰有關,實應依國賠法第二條第三項由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償還賠償義務機關之損失,不應該由全民買單。
另科學園區開發獲利的是少數廠商,農漁業環境污染受害的卻是農漁民及廣大消費者。政府罔顧國家糧食安全,於全國各地大量將農地開發為園區,部分土地及廠房出租率偏低(如:南科土地閒置率三十三.八七%、高雄園區未出租率五十三.九八%),科管局作業基金負債逾一三○三億元,浮濫開發造成環境污染、土地資源浪費及變相補貼財團,究竟符合誰的利益?對照吳院長主張之「庶民經濟」,顯得格外諷刺。
*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20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