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是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曾一再強調他的執政團隊會有別於前朝的貪腐,依法行政並傾聽人民的聲音,人民因而以超高得票率寄予厚望。
日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第三期其中之七星農場開發案的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行政處分,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撤銷後,環保署所提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宣告確定。如再參酌也都可說是判決居民與環境勝訴的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475號、708號、772號判決意旨,可知,司法對環評制度的審查,早有定見!但環保署卻從未警覺反省。
依行政法原理,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此有行政程序法第118條本文可資參照,但非如環保署所說可直接適用),回復到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尚未經審查通過許可前之狀態。此時,依行政訴訟法第304條規定,環保署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非單指判決主文)之必要處置。而所謂「必要處置」,回歸環境影響評估法,即是應依該法第22條規定「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國科會),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環保署甚至可以「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惟令人訝異的是,環保署不惟不思反省檢討目前環評審查機制究竟何一環節出現嚴重缺失?明明應該是享有判斷餘地的高度科技專業審查,為何一再被司法予以撤銷?反而執意上訴,貽誤儘早為必要處置之良機,徒增環境與廠商投資的風險。對於民眾抗議要求停工,更一再反控司法不當干涉行政,揚言釋意,並拒絕做任何必要處置,視司法如無物。
在憲政體制下,司法本即有權制衡立法(如違憲審查)與行政(人民提出行政救濟,由司法判斷即是其中之一)。環保署沈世宏署長言行舉止,如發生於歐美國家,勢必舉國譁然,甚至引發憲政危機,而且無異昭告國際,馬總統所領導的執政團隊仍屬民主法治落後政體。綜觀沈世宏署長上任以來,毫無政務官該有的高度與修養,好鬥成性,屢屢以似是而非言論指責教授、環保團體甚至媒體記者,不僅毫無環保理念,而且竟然為掩飾己過,不惜更進一步替馬政府引發已在蘊釀中的憲政爭議危機。
經濟發展固然重要,惟經濟發展的核心目的為何?難道不是為增進人民福址?長期以來,我國產業政策嚴重失衡,以致經濟發展結果,只造就貧富差距益加懸殊,且落到金字塔底層的人民急遽增加,顯然已嚴重悖離經濟發展的核心價值。此由與日俱增的庶民起身反抗各種掠奪他們生存資源(水、空氣與土地)的開發案,即是最佳例證。偏偏庶民的切身感受,根本無法具體反映在冰冷的經濟數據上!此為過去20年來累積的沈疴,馬總統聽得見、看得見嗎?願意大破(捨棄只做企業的總統)大立(做全民的總統),撥亂反正嗎?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
主任委員:詹順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