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由國家和財團聯手,歷時四十年的強取豪奪。三位原住民老人,為了自己先祖世居的土地挺身而出。他/她們要求的不只是政府和財團歸還侵占多年的土地,更要求歸還曾經隨著小米、甘蔗、楊桃一同種植在這塊土地上的、屬於族人的歷史、記憶與夢想。
他/她們在最高行政法院敗訴確定了,爭取正義和尊嚴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更多的努力、更多的思考以及更多的人一起站出來所以只要老人家們不放棄,我們就不會放棄。我們非常需要您!
太魯閣族還我土地運動 背景事實
緣民國50年間,國民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原住民欲於祖先世代居住的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所有權,必須先就該保留地登記成為地上權或耕作權人,並於該保留地連續自用滿十年,才能得到該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就在這樣的背景下,花蓮縣秀林鄉的太魯閣族人,於民國57、58年間,在自己世居的原住民保留地上辦理土地耕作權登記。依當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耕作權登記並連續自用滿10年後,得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現上開規定之連續自用期間已修改短為5年)。
然而民國62年間,經濟部礦業局給予亞泥20年期間得於當地原住民保留地土地開採水泥之礦業權。亞泥和鄉公所當時在秀林鄉召開了一個名實不符的「協調會」,與會者都是太魯閣族的權利人,根本不通漢語,更遑論漢人的法律制度,荒謬的是這場「協調會」的翻譯,竟然是一位阿美族人!之後,亞泥公司更與鄉公所聯手,以誘騙、偽造文書的方式取得耕作權人拋棄耕作權之承諾書等書面文件,再由鄉公所出租該等原住民保留地給亞泥公司。但原住民保留地早遭鄉公所出租予亞泥公司而無法使用,原住民自此被迫與自己的土地分離,許多當年的耕作權人已經陸續離世,本案原告等尚健在的耕作權人,也都已是垂垂老者。
民國83年左右,一位旅居日本20餘年的太魯閣族女性伊貢‧希凡 (漢名田春綢,人稱田姐)與日籍丈夫一起回到花蓮,發現父親與族人的土地竟然都已經變成亞泥的廠址,於是夫婦二人努力蒐集相關資料、研讀法條、奔波於各行政單位間,並且組織族人成立自救會,全力投身於還我土地運動。多年來,田姐與夥伴們除了四處奔走於法律和行政程序外,並於1998年參與聯合國原住民大會,爭取國際關注。
爭取正義和尊嚴的路很漫長,撼動國家與財團聯手壓迫人民的共犯結構,更是困難重重。當年,由於部分原住民保留地因文件不備,而幸未遭塗銷耕作權,可是,民國87年間,台灣省原住民委員會(現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精省前之機關),竟向花蓮地方法院對原住民地主楊金香等人提起塗銷耕作權登記的訴訟,原本應該捍衛原住民權利的政府單位,竟然為財團出面與人民爭訟,壓迫結構之難以撼動,可見一斑。幸而,花蓮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號判決台灣省原住民委員會敗訴確定,不應塗銷楊金香等人的耕作權,並以判決方式確認楊金香等人的耕作權合法存在。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耕作權人必須有「繼續自用」的事實,方可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是民國90年3月12日,原住民地上權人決定回到被亞泥侵佔的土地上耕作,亞泥事前不但多次恐嚇威脅,當天還在霸佔的土地周圍架設了鐵絲網,排起了密密麻麻的人牆,阻擋原住民進入。那一天,經過激烈的抗爭,太魯閣族人與聲援的團體,一起剪開了塗滿瀝青的鐵絲網,在睽違27年的土地上,舉行傳統的播種祭。但由於法律與行政層面仍受到層層阻撓,族人們至今仍無法回到自己的土地上耕作,亦未能取得所有權登記。
太魯閣族還我土地運動 法律程序
太魯閣族還我土地運動的法律戰線,大別有兩個訴訟:繼承權登記課予義務訴訟及所有權登記課予義務訴訟。繼承權登記訴訟目前於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中,所有權登記訴訟已受最高法院98年度判字1205號判決敗訴確定,目前正在提起再審,前開判決雖然判我方敗訴,卻清楚指出花蓮縣政府是本案的主管權責機關,負有審查核定本案的權責,這也是本次行動的目的,希望縣政府儘速審查核定,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案原告。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得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案原告雖未符合繼續自用滿五年的要件,但這是因為土地遭秀林鄉公所無權處分,並由亞泥公司繼續無權占有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所致。這種情況要怎麼處理,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可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卻仍允許因實施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類別,而無法繼續自用滿五年的原住民權利人取得所有權。
因此,我們認為本案中,應該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作目的性擴張解釋,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原告等三位耕作權人。至於已經過世的耕作權人,則應該允許其繼承人辦理耕作權繼承登記,並進而許其登記為所有權人,因此,我們於97年3月協助繼承人進行繼承權登記課予義務訴訟,目前仍在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中。
更早之前於民國93年間,我們協助原告三人向鄉公所提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申請,然而鄉公所拖了一年多仍然遲遲不為決定,原告等向花蓮縣政府提出訴願,95年3月縣政府作成訴願決定,命秀林鄉公所於30日內為「准否之一定處分」。然而秀林鄉公所根本不願意本其職責好好審查此一陳年老案,於是又把相關資料踢皮球給花蓮縣政府。我們於95年6月初向高等行政法院以鄉公所為被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現已於最高行政法院敗訴確定,目前正在進行再審程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我們敗訴的理由可以簡單總歸成二點:第一,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踐行訴願前置程序,應該要針對鄉公所不依訴願決定為處分一事再次提起訴願;第二,法院認為本件實質的主管權責機關是「花蓮縣政府」而不是「秀林鄉公所」。
本件牽涉的法律爭議十分複雜,這也是我們提出再審繼續尋求救濟的原因。但是,現在如要使三位老人家的權利迅速獲得救濟,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花蓮縣政府依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以主管權責機關的身份,審查本案。並准許移轉土地所有權予原告三人。這就是我們的訴求。
本案目前正在進行再審程序,然整體而言,還我土地運動涉及的法律層面甚廣,後續的工作需要更多的生力軍加入,我們非常歡迎更多法律志工與研究志工投入本案,和我們並肩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