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同意權
◆係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之內容: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主要目的是肯認原住民族之諮商同意權,保障原住民族對於土地與自然資源之權益。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關注並參與修訂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透過2023年全國NGOs環境會議提案建言修訂「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陋規
◆一年多來與原民會召開修訂條文溝通會議,到各區部落參加官方說明,第一現場體會部落氛圍
◆本會創辦人文魯彬受聘為2024.07.22原民會舉辦之「諮商同意辦法修正專家學者會議」委員
💪讓我們共同努力爭取修訂「貨真價實」的原民「諮商同意權」
議題名稱 7-1修訂「諮商取得原住⺠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陋規
主責團體 : 台灣蠻野⼼⾜⽣態協會
議題說明
【根據】
原住⺠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項訂定:「政府或私⼈於原住⺠族⼟地或部落 及其周邊⼀定範圍內之公有⼟地從事⼟地開發、資源利⽤、⽣態保育及學 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得分享相關利 益。」、第四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族⼟地或部落及其周邊⼀定範圍內 之公有⼟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式、受限 制所⽣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族主管機關另定之。」故⽽於⺠國 105 年 01 ⽉ 04 ⽇由中央原住⺠族主管機關另訂「諮商取得原住⺠族部落 同意參與辦法」,訂定有關部落踐⾏諮商同意的主體部落會議(總則)的 成⽴、程序、章程、決議、以及同意事項與公共事項之召集、決議、申請 程序、代⾏召集、諮商程序、會議通知、表決⽅式、會議記錄應載明事項 及其效⼒等,並規範明定鄉(鎮、市、區)公所之協助義務及負擔。
【陋規】 然⽽中央在制定辦法推動⾃今,因辦法的陋規,近幾年於各地部落,開發 廠商向部落提起諮商同意的過程產⽣了許多與諮商同意權⽴法意旨相違背 之處,以下為近兩年以來有被關注到的案件:
⼀、 爭議已久的亞泥⼀案,於 2021 年 9 ⽉ 16 ⽇由最⾼⾏政法院判決「亞泥展限案應踐⾏原基法第 21 條諮商同意」,看似部落時隔⼆⼗年終 於爭取到的權⼒,最終卻在「諮商辦法運作整體有利於開發廠商過 程」,以同意票 294 票取得同意。然⽽,玻⼠岸部落會議其實是由多 個部落組成,也因此讓玻⼠岸部落會議召開諮商同意投票的程序過程 容易產⽣瑕疵,例如:1/4 ⽇幹部會議時才討論到舉辦「諮商同意投 票」程序應依照部落會議章程規範,應於收到申請後⼀個⽉內由部落 主席舉辦公聽會,邀請利害關係⼈、專家學者陳述意⾒,並依諮商同 意⽴法意旨,充分讓族⼈知情,⽅能舉辦諮商同意投票,但實際上卻 是部落主席認為辦法並無召集⽇期之相關規定,應當為主席之權限, 故直接於 2/12 ⽇召開諮商同意投票期程。不僅如此,亞泥諮商⼀事, 依照諮商辦法第 14 條有所謂的關係部落(關係部落係同意事項影響 其⼟地及⾃然資源權利者⽽⾔)⽽在亞泥諮商過程卻未對⼟地⼗分鄰 近開發案的秀林村族⼈為關係部落的認定。
⼆、 同樣坐落於花蓮縣秀林鄉的台灣⽔泥公司,在亞泥⼀案應踐⾏諮商同 意判決後沒多久,轄下礦區也⼀併主動的於 2022 年 1 ⽉⾄ 2022 年 3
⽉(不到三個多⽉的時間),迅速的完成諮商說明會並經過投票取得 同意。然⽽應為部落會議主體運作的諮商同意過程,卻從公⽂的處 理、開會的通知⽂、簽到⼈員、幾乎皆係開發廠商為主體在運作,甚⾄開發廠商為拉抬參與意願,於會後發放參與投票成功的禮物,此舉讓諮商同意權所代表的⾃由、知情、諮商的過程蒙上⼀層灰。亦同上述,台泥礦場所踐⾏的諮商同意權,也在主席當⼤的運作體系下,讓 諮商辦法、章程形同虛設,更不⽤說辦法規定的開會通知應於會議前 14 ⽇發送給各家⼾,許多的通知初期皆僅有 LINE 群組與⼝頭為之。
(甚⾄近⽇ 2023 年 2 ⽉ 15 ⽇要召開的⽟昌礦場諮商同意會議召開, 開會公⽂依舊係開發廠商製作⽽成,交給主席發送,完全未符合規範 及部落會議章程運作。)
三、 舊案重提的世豐⽔⼒電廠,依法於卓溪鄉六個關係部落踐⾏諮商同意 流程,於 2022 年 11 ⽉ 12 ⽇、11 ⽉ 13 ⽇、及 12 ⽉ 11 ⽇完成投 票,最終符合過半部落同意即取得同意權的法源依據,取得同意。但 過程卻是,同年 9 ⽉開發廠商在於⼭⾥及太平部落進⾏諮商溝通(說明 會)時,對於部落提出的疑慮及要求知情的細節內容皆未為完成答覆, 逕於同年 11 ⽉與卓溪鄉公所攜⼿代⾏召開執⾏諮商同意的投票過 程,違背了⾃由、事前、知情並取得部落同意的溝通過程。與亞泥案 不同的地⽅在於,此案⼀開始僅為⼭⾥及太平兩部落為關係部落,卻 於投票時新增了附近影響較⼩的四個部落,提⾼了分⺟,最終導致過 半部落同意,此乃諮商辦法中規範關係部落的認定權責瑕疵,關係部 落的認定係由在地鄉公所為之,如公所不能認定者,才會回到原⺠會 並依其所訂定的原基法 21 條爭議事項審議⼩組設置要點,因個案需 要,得邀集適當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族代表及部落代表等協 助認定。如公所逕為認定許可,即依法擴充了得投票的部落數量或者 認定不許可,則可除外不納⼊投票部落數量(亞泥案係如此)。
由上述三件躍上檯⾯的部落開發⾏為爭議可⾒諮商辦法的陋習,更不⽤ 說,原⺠會為提升「部落會議成員參與投票」從 2019 年 1 ⽉獨創「委託代 投」信函,讓根本無法可據的「委託制度」解釋為諮商同意辦法中規定的「…..若家⼾代表不便出席,可以指派家中年滿 20 歲的親屬⾏使投票 權…」,甚⾄家⼾代表也能委託部落內⾮同⼀家⼾的成年原住⺠代為投 票,讓投票過程增加了能夠透過「委託出席證明書」操作的空間,讓諮商 同意的過程不再是事前⾃由且知情同意。
【訴求⽴即修訂】
最後乃是,許多部落青年共同的⼼聲,諮商辦法訂定由家⼾代表(亦即⼾⻑)得為參與表決,使得同⼾籍家⼾內的青年無法擁有投票權利,但諮商 同意權從法規到辦法皆未訂⽴「開發⾏為在踐⾏諮商並取得同意後多久要 再重新諮商部落⼀次」,產⽣了⼀次諮商永久諮商的窘境,⽽未擁有投票 權的下⼀代、甚⾄未出⽣的下⼀代都得為過去的軌跡買單,⽽經過原⺠會核定的部落全台共計達 736 個部落,到底還有多少在諮商辦法陋規底下受影響的部落,可能多到數不清,由此諮商辦法應當⽴即修訂。
參與相關團體學者專家 : 台灣蠻野⼼⾜⽣態協會
建議主管機關 : 原住⺠族委員會
聯絡⽅式
主責團體:台灣蠻野⼼⾜⽣態協會
聯繫窗⼝:楊⼠慧 辦公室主任
電話:0937-833-378,電⼦郵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