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團體:
田秋堇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千里步道籌畫中心、中華野鳥學會、水患治理監督聯盟、台灣生態學會、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行動網、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綠黨、主婦聯盟、地球公民協會、 自然步道協會、民間關懷公共工程聯盟、荒野保護協會、看守台灣協會、淨竹文教基金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縣淺海養殖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消費基金會。
「八輕國光石化」屬於國家重大政策;且沈世宏署長曾強調 ”推動國家重大政策,在規劃階段就依法進行「政策環評」;以避免像過去一樣,政策規劃完成後,才環評,容易造成經濟建設與環保的對立”。而馬英九總統也宣示,”台灣的環保政策要「政策環保」”。揭櫫了政策環評之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環保團體聯合發表以下聲明:
基於所述之三項理由,建議環評大會將國光石化於大城海埔地工業區(港)計畫予以退回,待政府完成「石化工業政策環評」與填海造陸之「土地使用政策環評」,且落實執行核定「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政策環評」,才能進行環評之個案審查。
【理由一】先完成「石化工業政策環評」再審查個案
依經濟部98年6月1日經授工字第09820407740號函:「石化工業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預計於本(98)年度完成編撰,在99年度送環保署完成徵詢作業後,將提報行政院完成核定程序,作為我國石化工業發展之參考。」環保署權責在於環境保護,應當落實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故須待石化工業政策環評完成審查核定後,方可進行個案審查。
【理由二】填海造陸必須進行「土地使用政策環評」
1. 依土地使用政策環評細項:農業生產用地及保育用地,大規模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必須進行土地使用政策環評。
彰化縣大城海埔地位於濁水溪口北岸,是台灣母親之河濁水溪口僅存之自然泥質潮間灘地,具有天然海岸重要之生態功能。本區為中部區域計畫法所公告劃設之一般海岸保護區範圍,台灣國家重要濕地評選過程列入有爭議之暫定濕地,也是依照國際鳥盟嚴格定義,所劃設之鳥類重要棲地(IBA)。
2.依據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中部區域空間發展之六大功能分區,彰化海岸屬於「濱海海岸水域生態休憩區」,不是「石化園區」。
3.超過4,000公頃之大規模填海造陸,違反行政院96/7/30公告「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 :為確保台灣自然海岸線不再損失,避免不當設海岸工程,衝擊自然環境平衡,同時為順應國際趨勢,確保海岸永續發展;並以回復海岸自然風貌為願景。
4.彰化大城鄉位於嚴重地層下陷管制區,不符合經濟部水利署之地層下陷防治管治規範。大面積的填海造陸工程,無法解決地層下陷,更可能危害民眾居住安全。
5.整體產業發展方向錯誤,違反「彰化縣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核定本之結論(93/7/20): 彰化縣永續發展策略執行措施之一,為減緩地層下陷問題,必須減少耗水產業比例,避免過度集中。
【理由三】用水計畫違反「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政策環評」
本案工業區(港)預計104年投產,每日消耗40萬噸的用水量。高耗用水計畫將無法滿足台灣地區水資源調配與公平原則,勢必造成中部地區水資源嚴重短缺。
經濟部於91年3月完成水資源政策環評審查,在「中部區域水資源開發計畫」中指出:
1.用水量超過水資源政策環評的4倍:
中部區域自來水系統供應各用水分區各期程採高成長之日需水量(p3-30),彰化地區工業用水90年27.22萬噸/日、95年35.08萬噸/日、110年37.36萬噸;整體工業用水量於90-110年間,增加10.14萬噸/日。
本案用水量日取40萬噸,超過原計畫用水量將近4倍。
2.水量豐枯嚴重不均的缺水壓力:
中部區域水資源之流量,豐枯比約為3.5:1。一旦遭逢5年或10年一缺之旱枯景況時,仍將面臨相當的缺水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