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
一、關於環評爭議:
申請單位稱本案已包含在核二廠除役環評中,不需再獨立辦理環評,惟查:
(一)核二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曾因實際購買的貯存設施,與原通過環評之貯存設施,型號、單一設施之容量等均不相同,辦理環評變更,並因僅採較簡易的變更程序,遭居民提出訴訟,經法院判決撤銷變更內容對照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7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58號)。本件與除役環評內容相較,型態、單一設施之容量等均不相同,建議辦理環評變更。
(二)申請單位董事長曾文生對外稱:核二最具重啟價值云云。若日後核二果真延役,「除役環評」顯無法包含本件設施,如不依法辦理環評,民間將提出行政爭訟。
二、關於核廢料最終貯存問題:
申請單位就民間憂心的「本件設施超過預定使用期限,仍無法覓得並啟用最終處存設施」,僅以《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最長為40年;及經濟部已公告低放最終處置場建議候選場址,將俟地方公投選出候選場址;及待最終處置場址或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興建完後,即可遷出云云,回應。惟查:
經濟部於96年3月公告選址計畫;101年7月3日公告「金門縣烏坵鄉」、「臺東縣達仁鄉」等2 處建議候選場址,嗣於101年9月26日及10月9日分別遭金門及臺東縣政府回函表示不同意協助辦理低放場址地方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105年5月18日、7月29日再遭獲金門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回函表示不同意。迄今多年,選址並無太多進度,希望能積極辦理。避免核廢料超過貯存設預定使用期限,仍無法遷出。且於核廢最終貯存場址,仍遙遙無期的狀況下,不應延役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免製造更多難解的問題。
三、關於防災能力提升:
本案基地高程僅12公尺。福島核災後,國際意識到實際發生的海嘯,有可能超過原本預期的高度;台電曾提出於核二廠設置16.5公尺海嘯牆,最後考量核二即將除役,並未興建。本案設施離海很近,建議就防阻海嘯災害及災後復原,應多加考量。
四、建議評估低階核廢,不經焚燒直接貯存,以降低與人類生活圈接觸機率:
核二廠內長期焚燒低放射性廢棄物,監察院調查報告曾質疑:焚燒低放射性廢棄物,即使排放均符合法規要求,但在空氣或海洋中,皆增加接觸輻射物質的風險,違反「隔離人類生活圈」的最高原則;依據物質不滅定律,含有的放射性物質,其種類、總量完全不變,只是從固體變成氣體、液體還有固體,形態更複雜,更不易處理,而且液體的滲漏、氣體的飄散,均由民眾承受。建議評估:不經焚燒,直接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的可行性。
五、建議評估蘭嶼核廢移回原廠或至少提升安全性:
政府過去曾承諾移除蘭嶼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惟迄今仍未兌現承諾;台電曾提出將蘭嶼核廢料移回原廠之構想,希望評估可行性?若確實無法將目前在蘭嶼之核廢移回原廠,希望至少將蘭嶼核廢貯存設施,提升到與核二廠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相同等級,因蘭嶼核廢貯存設施較核二廠簡陋太多,甚至曾發生過設施破損、輻射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