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9日「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外意見徵詢會議發言單
蠻野編輯部
2024/09/10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一、希望未來政府公布各項能源資訊時,應同時提供包含「算式」及「原始資料出處」等可供查核之完整資訊:


資訊公開有助公民參與監督,草案第6條之1新增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並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細節,修法方向強化資訊公開值得肯定。惟希望未來政府公布各項能源資訊(特別是攸關政策推動的能源資訊)時,應透過註腳或QRcode連結等方式,同時提供包含「算式」及「原始資料出處」等可供查核之完整資訊,使民間可透過公開資訊的交叉比對核實資訊的真實性。

 

二、草案第21、24條,遭裁罰之廠商、業者名稱及違法事由,建議由「得」公開,改為「應」公開,並擴大公開違規範圍:


 (一)廠商、業者違反能源管理法遭主管機關裁罰之資訊,對於民間監督十分重要,建議由「得」公開,改為「應」公開。強化公民監督之力量,並避免廠商、業者以虛假的「永續相關財務揭露」資訊美化財務報表,公眾卻難以透過政府公開資訊查核事實真相。

 (二)違法事由完整公開,情節輕重社會評價自有公斷;若仍擔心公開裁罰事實,恐影響廠商、業者商譽(雖然只要裁罰事由與事實相符,理當無商譽損害可言),可增加改善情形欄位,若裁罰後已改善,則一併公開改善情形,藉此督促積極改善。

 (三)草案第21條限於違反第1項第6款、第7款,草案第24條亦限於違反第1項第3款,始公開名稱及違法事由。惟其他違法情形,如:未依規定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或公開不實資料;未依規定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未依規定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執行規定之業務;未依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未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或未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劃;未依規應設置汽電共生設備;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或提供不實資料;違反管理辦法等,亦與公共利益有關,應擴大公開違規範圍。

 

三、110年版能源管理法第15條之1修正草案,曾以「因應能源轉型,能源結構改變、各類再生能源發展特性、能源供應系統邁向分散式及電業自由化等因素,未來用戶可自行選擇售電公司,電力供需區域範圍不易界定,容量變動性大而無法作為評估基準。為符合能源系統未來發展趨勢」為由,刪除「分區管理」規定。當時未完成修法,本次修法亦無相關修正,可否說明原由?另政府為推動能源開發,常透過電網切割,創造區域電力短缺印象。若分區管理已不符合實際,應評估將前次相關修正納入本次修法。

 

四、110年版能源管理法第10條修正涉及汽電共生強制收購,本次正草案未涉及汽電共生。惟過去台化彰化廠、台塑石化三廠等16座汽電共生,曾被質疑售電量超過麥寮電廠,以汽電共生之名,行燃煤發電之實,亦即非以製程餘廢熱二次利用發電。建議就汽電共生部分,應落實限定製程餘廢熱發電,始有強制收購鼓勵之必要,甚至透過燃料差別訂價或能效要求等,促進廠商改用較低污染的燃料生產並提升能效。

 

蠻野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