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01拆核四重件碼頭記者會蔡雅瀅發言單
核四重件碼頭海域工程於88年4月2日開工。89年12月26日核四環評監督委員會第34次會議時,海洋學者鄭明修委員即曾指出:「…若核四在未來停建,建議重件碼頭及防波堤宜回復原狀,否則突堤效應會改變鹽寮海灘地形…」,並於90年3月27日該委員會第34次會議再次重申:「凸堤效應應該納入考量,金沙灣是個案例,花蓮港也是完工之後海灘都不見了…」。
92年1月16日行政院接獲環保聯盟、鹽寮反核自救會等,就鹽寮、福隆間海灘流失現象之陳情,指示所屬組成「核能四廠鹽寮福隆沙灘變遷調查委員會」,調查沙灘變遷可能成因並建議解決方案,該委員會於同年3月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於同年4月11日發函表示:「核能四廠興建重件碼頭工程與鹽寮福隆沙灘流失具有因果關係,台電公司應負起責任…請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召集跨部會專案小組研擬補救措施,必要時不排除變更設計或重件完成上岸後拆除,以兼顧生態景觀與永續發展。」,同年9月12日監察院就台電知悉海岸地形產生變化時,未及時釐清原因,研謀補救對策,致重件碼頭工程結合颱風與砂源不足之多重影響,造成部分沙灘流失,糾正台電;並就未善盡審查責任,糾正原能會。
其後工程會於95年4至8月間,召開5次「核能四廠鹽寮福隆海岸沙灘變遷補救措施專案小組會議」,做出結論:「…長期性補救措施之三項方案:(1)方案一:防波堤不拆除,以人工峽灣、離岸潛堤等措施進行海灘保育。(2)方案二:防波堤(含重件碼頭)拆除及進水口變更為潛式進水案。(3)方案三:現有南、北防波堤部分拆除、變更布置案。上述方案一雖然所需經費最少,但對於造成突堤效應之根本原因並未處理,無法降低當地居民之疑慮,且突堤效應造成漂沙流向改變,對鄰近珊瑚礁生態及漁業造成影響;方案二將南、北防波堤全數拆除,改採潛式進水,雖可完全消除突堤效應影響,惟所需經費高,工期無法與核四機組商轉時程完全配合;方案三則將南、北防波堤部分拆除,進水口變更佈置,可減少突堤效應,所需工期不影響核四機組商轉時程目標,本方案因突堤效應減小,在南堤做馬刺堤,定沙養灘成功機率較方案一大,而且此案展現政府解決問題之誠意,較易被居民接受。故請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就方案三辦理後續評估規劃,並循行政程序提報。」。可知:全數拆除防波堤,最能消除突堤效應影響,只是工程會專案小組當時為配合核四商轉時程,僅選擇折衷之部分拆除方案,要求經濟部督導台電辦理。
詎料,經濟部於102年竟將台電函報「不定期人工養灘作為沙灘長期保育方案」逕予同意備查,未轉報行政院交工程會循例召開會議審查是否合宜,於108年9月間遭監察院糾正。監察法第25條:「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該次糾正距今已4年多,92年的糾正距今更已超過20年,實應盡早拆除防波堤及重件碼頭,消除突堤效應影響,回復海岸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