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28離岸風場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利用申請會議 發言意見
蠻野編輯部
2023/02/08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施仲平

112.2.6

針對申請書及簡報內容關於白海豚部分資訊有不足或錯誤之處,以下幾點請開發單位再做補充(修正),並請地方主管機關詳加審酌:

1. 簡報P.8稱船的噪音不會產生聽力損傷,然而船舶對鯨豚已知的影響(包含但不限於噪音)除聽力損傷外仍有眾多負面影響,請開發單位如實呈現並提出具體有效之因應措施。

2. 簡報P.8除了提到施工船對鯨豚產生之聽力影響,卻未提船隻以外(如鑽掘工程、保護工施做等)的影響,請開發單位補充及研提因應對策。

3. 簡報P.10宣稱海纜施設範圍非台灣白海豚活動熱區,惟熱區乃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是否應近一步升級劃設為保護區考量之因素,與重要棲息環境本身之規範無涉,不宜作為支持本案開發之理由。

4. 簡報P.16海域生態評估的部份:海纜開發僅會有施工船及戒護船(約2+2艘),接著就斷定產生之噪音影響應屬輕微,惟申請書的第五章(表5.3-1)列舉船隻對鯨豚產生的不良影響時,並無限定船舶數要大於4艘時才會發生,故上開推論似有邏輯上謬誤,請開發單位修正或另提證據支持。

5. 簡報P.19說施工前的保護對策是執行1年的水下聲學調查,並用以統計預測白海豚活動模式,作為施工期程規劃的依據,然而不論申請書或簡報內皆未見上開白海豚之1年期水下聲學調查,想確認開發單位是否為漏提資料,或者是尚未進行調查?若為漏提資料,請地方主管機關於資料補正後再行開會審查較為恰當;若是該調查尚未進行,則本會認為開發單位應先調查後,依左列文字所說「按調查結果統計及預測白海豚活動模式來規劃工程」,再以該「依照調查結果所做之開發方案」提出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利用之申請,方有意義,非在調查前即要求主管機關同意本案申請。
註:申請書4.2提到的「彰化又德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環說書水下噪音分析(僅提到非白海豚叫聲之噪音)及4.3的白海豚調查(僅目視)皆非「能夠用來預測白海豚活動模式之1年期水下聲學調查」。

6. 簡報P.19說施工完棲地即會恢復既有狀態,但台灣西海岸海底漂砂的尺度是非常大,若事後結果未如開發單位所承諾之恢復既有狀態,請補充法律效果為何(罰鍰/限期改正/或是移除工程)?此外,申請書第3-5頁說原則不使用保護工,是否即代表有「不會恢復既有狀態」之可能?又所謂「原則」標準是什麼?請開發單位加以說明,並切實避免再度使用這類模糊不清的承諾方式。

7. 簡報裏雖提到船隻的活動、水下噪音、揚塵跟電磁波熱能等對海域生態影響,然而卻未提及防濁幕對白海豚棲地利用的直接妨礙:簡報P.20說承諾水深5m以降將設置防濁幕,然觀簡報P.10呈現的白海豚目擊點位,幾乎全是在水深5m以內,此一東西向之防濁幕一旦設置,則白海豚慣用的南北向廊道將被阻斷,請開發單位說明其影響並提出合理解方。

8. 最後是監測(調查)計畫的部分:施工前的監測計畫表並無先前提到的施工前執行1年之水下聲學調查,可在施工期間卻又見水下噪音每季監測14天的項目,而施工後的監測該項目又消失了,建議實驗個階段都應設置相對應的監測項目方能比較;若開發單位僅於施工期間規劃水下噪音監測,推測其目的應是測量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則監測時間宜修正為「施工期間」而非「每季14天」,否則監測行為將達不到監測目的。

蠻野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