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112年2月1日(三)上午9時30分
地 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
主持人:陳椒華/立法委員
與會發言:楊瑋誠/台灣大學獸醫系 教授
施仲平/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研究專員
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研究員
郭佳雯/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常務理事
SDGs17項永續目標至今已是各界共通的語言,政府、企業乃至學界無不致力以行動實踐這個近乎全人類的共同目標,然而,我們不應允許少數群體無視眾人的努力,繼續我行我素破壞環境,呼籲國際融資單位審慎檢視放貸對象,勿被某些用來漂綠的ESG報告矇在鼓底,錯誤投資而成為危害生態的幫兇。
科學證實我國環評標準仍無法有效保障鯨豚
臺灣大學獸醫系楊瑋誠教授解釋:目前科學研究上有兩項研究可以分別對應到臺灣的白海豚與露脊鼠海豚,分別是在瓶鼻海豚與港灣鼠海豚的研究。研究者分析圈養瓶鼻海豚血液樣本,發現於打樁噪音高音量(mean Lz-p = 160 dB re 1 µPa, mean SEL = 137 dB re 1 µPa2s)的打樁噪音暴露30分鐘後其緊迫指數(包括皮質醇與細胞激素表現)有顯著上升。另有研究指出類似音量的打樁噪音確實可影響圈養港灣鼠海豚之生理及行為。主管機關應該會同專家學者討論如何將圈養實驗結果應用於保護白海豚與露脊鼠海豚的法規中,但尚未見到此舉動。目前海洋保護相關法案包括海洋基本法、海污法、野保法、海保法草案與環評法及環保署最新擬定的「第三階段離岸風電環評審查建議事項檢核表」皆無法妥善管制海洋風電打樁噪音對於白海豚與露脊鼠海豚的影響。
當我們在談及海洋風電開發時若只想到如何理智地利用海洋環境,而不會思考到適當的尊重與義務,則本次探討的這項環境問題存有倫理上的顧慮是毋庸置疑的。
如果用4天的數據就足以建構1整年的海洋環境 那對方應該是請了神仙當顧問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施仲平表示──由經濟部提出、經環保署建議所做成的區塊開發離岸風電政策環評明訂水下噪音監測1季至少連續14天,由海保署提出的離岸風電海洋生態調查指引甚至是要求1季監測20天,今天環保署卻同意在某些情況下讓開發單位以24小時的監測來代表1季海況;就統計而言、或就鯨豚研究,甚至是訴諸一般常識,大家都有能力判斷用1天的資料要代表1季,也就是用4天的資料要反映1年的環境情況根本完全不具代表性,諸如海保署、國海院在委外做監測時都要求監測天數必須達到14天(或20天)以上,為什麼同樣的事碰到風電就要開後門?然而即便我們在環評會上多次大聲疾呼,要求環保署「不能因為儀器容易遺失(損毀)或海況不佳等任何因素例外允許開發單位將1年的監測時數(因個案不同為56-120天)縮短為4天」,結果卻如同狗吠火車一樣,即便得到少數有良心的環評委員關注,仍在最後投票階段不了了之,請問我們要一個完全達不到監測目的的補救措施要幹嘛?環保署是要大家認同廠商緣木求魚的精神嗎?
離岸風場環評 難獲利害關係人信任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表示離岸風場與陸域的任何類型開發有一最大的差別:沒有人實際居住在離岸風場的周圍。因此以沿海行政區及其區內民眾作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中要求溝通的「相關機關」、「當地居民」並無實質意義。在公開說明會上,參加者只能看著地圖想像離岸風場(部分業者甚至連風場座標都不提供);環評要求進行的民意調查,對象僅為沿海行政區的一般民眾與意見領袖。至於環評委員依法進行的現場勘察,也只是在堤岸邊遙望那看不見的開發海域。
雖然離岸風場的周圍並沒有人居住,但離岸風場所在的海域卻深刻影響著漁民的生計。除上述民意調查,〈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要求評估之「對當地眾多民眾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如採取上述「當地居民」之定義等於沒有居民,也就沒有不利影響。然而實際狀況卻是:大規模且密集的離岸風場開發及其附設航道,將讓沿岸漁民面臨無海域可捕撈的困境。
台灣環保署已經成為企業利用ESG漂綠的幫兇 也成為風機廠商蒙蔽融資銀行的共犯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常務理事郭佳雯表示離岸風機開發對於海洋生態的衝擊,國際間都是用非常審慎的態度在面對,因為海中的各項資源都是各國的的重要資產,不論是漁業還是自然生態,走在離岸風機開發前端的歐洲國家例如英國、德國、丹麥、比利時等國家,早期都是先做一到兩年的基礎調查後,才會開始正式進入施工,但是他們在後來的報告中也明確檢討了只做一年前期調查,並不足以全面了解施工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反觀國內的開發廠商,直到去年還有廠商認為一到兩年的背景調查是不必要的。
除了前期調查的時間長短之外,國內離岸風機的環評調查方法及範圍也遠遠不及其他國家,國內離岸風機開發針對鯨豚的調查主要有水下被動聲學調查以及海上目視調查,歐洲國家則是除了被動聲學及海上目視調查之外,還出動飛機調查及影像監測,所以他們會知道一旦開始施工,20公里外的露脊鼠海豚都會受到干擾,而台灣的環評則是只要案場與海保署公告的台灣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不重疊,即便就是在旁邊也沒關係,調查範圍也只有涵蓋風場最外側基樁外1公里,對於打樁施工期間的鯨豚影響也全然不知。
再者,歐洲國家的水下噪音調查可以連續收集到長達40周的資料,而我國的風機業者,光是每季14天的資料都收不回來,而環保署居然還幫廠商大開環評後門,讓廠商用每季1天,也就是一年4天的數據,來代表一整年的水下噪音資料,請環保署別成為SDGs及企業ESG殺手。
訴求
1.請融資機關以SDGs立場重新審視離岸風電開發借貸,避免當冤大頭成為破壞生態的幫兇。
2.請環保署以環境保護為唯一考量,切勿本末倒置,淪為幫開發單位節省成本、找臺階下的隨從。
3.呼籲海委會新主委延續過去當立委的魄力守護海洋環境,協力盡速推動海洋3+1法。
※發起單位: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