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會議時間:111年12月2日(星期五)下午02時00分
會議地點:環保署(臺北市中華路1段83號)4樓405會議室
提出書面意見者:張豐年,現為第三河川局流域綜合治理諮詢委員
代表單位:臺灣生態學會、臺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臺灣護樹協會、台中市新環境促進協會
書面意見:個人不認同本案之開發
1. 請就長遠評估該計畫之所謂「削峰填谷」用上機率有多高?而耗費高達260億,是否真具經濟效益?考量並質疑如下:
l 有謂覆水難收,光就水力發電之成本而言,逆向抽蓄該些水所耗之能源(電力)勢必遠大於依常規重力下排而產生者!在此之下,有感於不管用何替代能原(所謂之綠能)來加以抽蓄,就整體而言,獲益必定遠低於此額外之耗費。務請進一步回頭評估「濁水溪流域明潭、明湖抽蓄發電廠是否真具經濟效益」?,並以之為殷鑑!
l 考量「有得必有失、利益不會平白而得」,在此之下,就所謂剩餘而能儲存(抽蓄)再利用之該些綠能(風電或光電等)而言,務請就如下三大面向,評估是否真具經濟效益:(1)就量而言:該些綠能之量是否足夠?如夜間是否有足夠之光電?且風電普位於頻海地區,距此太遠,可連線用上之機率有多高?日後該些抽蓄設施閒置之機率有多大?(2)就成本而言:該些綠能之成本既高於一般之水力發電,若硬予用上,難不會額外耗費更多?更不合乎經濟效益?(3)就後遺症而言:該些所謂之綠能皆遠高於水力發電,如光電污染無數埤塘、農地,受害者求救無門;風機干擾海域生態、噪音無解、強颱折損等等。在此之下若硬予用上,日後因污染、破舊損毀等出現之轉移效應,難不會更難解?
l 何不改以提高「儲能電池、併網等設施」替代?針對儲能所耗之成本,台電電力調度處長吳進忠就曾明確地表示如下:小容量的快速變化以用電池儲能為主、大容量者則以抽蓄儲能為主,理論上是對的,但是台灣受限於環境問題,要開發抽蓄儲能很困難,建置期程太長,因此替代方案就是電池儲能。且隨著技術進步還有電池價格下降,面對再生能源即將大量併網,因此該選擇電池儲能來因應。何以如今竟自打嘴巴?
2. 請就水資源供應之角度評估該計畫是否會排擠中部地區之用水,特別是農用水,與大甲溪之生態基流量,考量在於:
l 牽一髮動全局,大甲溪水除供水力發電外,還需供應大台中地區、甚苗栗、彰化之用水,涵蓋民生、工商、農業等等;此外,還需能供給足夠之大甲溪生態基流量。若一旦被抽蓄,不免隨之產生之排擠效應勢必讓整中部地區之供水量縮減,連帶大甲溪之生態基流量亦不保。
l 在上述之窘境下,若再出現如去年初之特殊乾旱,大甲溪自顧都不暇,如中部地區之農業被破休耕,民生用水被迫供五停二,有何能耐藉由所謂之抽蓄將所謂之再生能源功效發揮至最大?
l 縱使在豐水季,但中部地區之農灌還是不免採輪灌,顯然在「重工輕農」之政策下,農用水仍普被剝削。如今年縱使屬豐水,但后里圳之供水卻仍不足,導致農民出現搶水糾紛;立委陳椒華亦不得不出面協商各相關單位,但效果仍極為有限。在此窘境下,要加以矯正過來都已極不容易,還談得上勢如用水剝削之抽蓄發電?
3. 務請以九二一地震後大甲溪系列發電廠出現之泡湯、損毀,進一步評估該新規劃之抽蓄發電廠是否能經得起豪大雨之考驗?考量在於:
l 就大甲溪而言,民國90年來襲之桃芝颱風就讓谷關電廠首度泡湯,未料93年敏督利颱風接連來襲,不僅復建中之該電廠二度泡湯,其餘從上而下之系列電廠(特別是發電量最大之青山電廠)亦無一能逃脫類似之厄運。
l 該系列電廠之所以出現泡湯、損毀,主肇因於諸壩體上游之嚴重上淤,而致溪水從尾水等諸孔逆流。換言之,成(發電)在些該壩,敗(電廠泡湯)亦在該些壩。在此窘境下,大甲溪光是既有之諸重力發電廠就難以承受,何能輕易進一步接受該抽蓄發電廠帶來之額外負擔?而該抽蓄廠有可能逃脫類此風險?
4. 有必要嚴予評估頭水隧道所經之左岸山坡能否經得起鑽炸(D&B)工法之考驗,考量在於:(1)九二一地震後,德基水庫至谷關水庫段不僅陡峭之山坡地崩塌極為嚴重,連帶諸溪亦皆出現嚴重土石流。(2)縱使歷經治理,如在台8線所經之諸崩塌地興建不少明隧道,但由於工事不免出現界面效應,致日後不僅該隧道之上下邊坡,連前後之出口周遭都再度出現崩塌,讓各方更疲於奔命。(3)各野溪同歷經治理,但遭沖蝕而出現之崩塌仍照樣難擋。(4)考量上述諸問題之嚴重與難以克服,公路總局終於90初年間提出以打隧道方式(就如此案)復建中橫公路,未料在93年敏督利颱風後因到處崩塌加劇,該方案終被撤銷,務請引以為鑑。(5)如今明隧道及橫坑既將採鑽炸(D&B)工法,則不免因震爆而出現皸裂,雖外表不易察覺,但該段坡地能否真正承受,仍有必要進一步加以評估。
5. 既開挖明隧道則釋出之土方當不少,雖謂規劃有多處土石堆置場,但該區段能否真正承受,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考量在於:九二一地震後崩塌土石流極為嚴重,在該段就曾把該些土石往左岸或其邊坡堆置,但日後還是經不起豪大雨之考驗而再度回歸大甲溪。加以後續谷關、青山電廠先後復建,又開挖不少隧道、橫坑,同將該些土方棄置於該河段左岸、邊坡。在此之下,本計畫額外堆置之土方是否已超過能承受之上限,是有必要嚴予評估。
6. 務請環署從上進一步評估台島之經建開發是否已超過自身能承受之上限?若卻已超過,如何回頭善後?建議考量並作為如下:
l 提醒:迄今整國家之經建開發仍未依自身之特殊地理人文條件訂出上限門檻,及可資遵循之上位大原則。此無異於盲目開發、日後反不免自討苦吃!
l 有必要進一步考量「整地球之能源雖謂多樣,但總量就是如此之多,且有得必有失」。如今國內經建開發無限上綱,耗掉能源之模式就如老祖宗一再告誡之「挖東牆補西牆、寅吃卯糧」,勢必危及後代子孫之永續生存。且因該些開發一再違逆大自然之運作,不免讓日趨惡化之溫室效應、氣候澇旱二極化更無解。慎防日後付出之代價不僅與當初開發超過上限之程度成正比,且常更倍增、更無解!
l 有謂「上梁不正下梁歪、一失足成千古恨」,如今之問題既主出在無限上綱之經建開發,而非底下能源及其多樣性之不足。為免一再本末倒置,終至上述之窘境無解,建議:行政院儘速從上訂出經建開發之上限門檻,而後從國土能承受、水電能源能供應、水土空氣污染(涵蓋碳排溫室效應)能負荷之三大面向做出全方位之總量管制。而任一未達標準則不允新開發,除非既有者之改善能出現餘額。
7. 台電長期來受制於上級及財團廠商之壓力超大,換言之自身亦是受害者!為能解此危,並避免日後背黑鍋,建議主管者有必要「有擔當地回頭提醒上級長官注意,讓政策得以出現改弦易轍之契機」!
8. 為能落實「資訊公開、全民參與」,依法會前是有必要一併通知關切之環保團體,但從 貴環署綜字第1111161194號函看來,僅「荒野保護協會台中分會」獲通知,其餘皆無。此難非說一套做一套?日後是有必要矯正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