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將於今日(8/10)下午2時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425次會議」,其中審查會議第一項議案為「核能二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亦即核能二廠的除役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已經走到環評審查的最後一關,在本次的環評大會中,一旦環評委員審查通過,核能二廠即可以取得通過環評的行政處分,邁向核電廠除役之路。
根據111年1月24日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結論,專家小組建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在此前提下,民間團體於環評大會前再次提出呼籲,核能二廠1號機已於110年7月1日,因用過燃料池爆滿,提前停機,並於同年12月27日運轉執照到期;2號機也將於112年3月14日運轉執照到期,核二廠應在民間社會與專家的共同監督下如期除役,確保安全無虞,並還給北海岸居民一個沒有核安風險的土地。
針對核能二廠除役環評審查,民間團體共同提出以下聲明:
一、核能二廠沒有延役條件,應如期除役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到期,就應停止運轉[1],而《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則明定核電廠申請延役的期間,是執照到期前的5至15年[2],台灣的核電廠均早已超過申請延役的時限,應如期除役。
此外核二廠用過燃料池歷經三次改建擴充,用過燃料棒越塞越密,遠超過原始設計貯量,最後因空間不足,反應爐無法退出燃料束,亦無乾式貯存設施可以接替使用,台電長期漠視核廢料妥善處置的重要性,而高階核廢料的處置延宕,是造成核二廠不可能繼續使用的主因。
而廠址鄰近山腳活動斷層、大屯火山及基隆火山,下方有岩漿庫,建廠階段核島區曾挖到硫磺湧泉,先天環境條件不佳;營運階段,曾發生反應爐錨定螺栓斷裂、爐心側板出現裂紋、燃料匣彎曲、控制棒插入困難等種種問題,2號機更曾發生發電機避雷器爆炸事件,後天設備老舊,亦是不該冒險延役的理由。
二、經濟部及台電必須提出地方面對核電除役的配套措施
台電所提交的除役計畫、除役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將除役涉及事項限縮在核電廠廠區內,似乎認為核電廠的除役只要顧及廠區內部的建物拆除、避免輻射外洩風險即可。台電在環評資料中稱:除役後場址將以非限制使用為目標,初步朝「電力事業用途」方向進行規畫云云。惟具體規畫內容並未透露。
地方社區與核電廠共生四十年,核電廠與在地居民的工作權、居住權益、經濟發展密切相關,核電廠除役歷時二十五年,台電應組建民間除役監督小組,納入環保團體、在地居民,並定期報告除役進度與環境監測資訊,落實公眾溝通。
除了確保除役期間居民知情權充分保障以外,政府也應面對數十年來核電廠帶給社區的傷痕,核電廠除役應將乾淨的土地還給人民,有關土地的再開發利用,應和在地民眾諮詢,並尊重地方意見,協助在地發展復育、再生與創生計畫,對當地居民生活就業、社會經濟、文化資產及自然生態所遭受的各種負面影響,做出完整調查並提出補償計畫。
三、台電核後端處應提出除役安全與除役執行專業的回應
核能一廠除役期間曾經發生黑道綁標、砍傷包商事件,核二廠除役絕不能夠重蹈覆徹,台電、經濟部甚至原能會是否已經有防範的因應對策?核電廠除役過程若是由不夠專業的廠商處理,可能造成輻射外洩,危害地方社區與周邊環境、生態,政府應向社會保證所進用的廠商均採最高規格的安全標準。
核一廠雖然已經進入除役,但與核二廠除役時間相距不遠,沒有完整的除役經驗可供依循,核電廠從發電運轉走向停機拆廠,工作任務並不相同,在拆除過程中亦有造成輻射外洩的風險,並產生大量核廢料,與一般建物的拆除過程全然不同。台電的除役專業是否能達到國際標準,如何調配既有電廠待退人員的工作任務,並引導專業除役團隊的職涯發展,不致造成團隊因看不到職涯未來而虛應故事,台電應交代清楚的規劃。
四、應儘速啟用核二廠室內乾式貯存設施
核二廠燃料池爆滿,台電原先規劃的露天乾式貯存設施遲遲無法通過新北市政府「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審查,民間所期待的室內乾式貯存設施卻在台電的時程安排中,必須要等到除役開始才能興建,無法早日安排相關進度。台電與新北市政府爭訟多年,迄今未能解決爭議,讓地方民眾暴露在核安風險之中。民間團體呼籲台電應直接興建二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應儘速開啟行政招標流程,及早開始興建,為核二廠高階核廢料長久以來的困境進行解套。
五、核電廠走向實質除役,政府應儘速完成核廢料管理的法規制度
核電廠雖陸續走向除役,但在目前的除役規劃中,反應爐拆除後仍會遺留下高低階核廢料在原本的場址中,使地方社區無法擺脫核廢料帶來的陰影。台電、原能會雖然數次在地方說明會保證地方不會變成核廢料的永久處置場,但是在沒有法規配套的保障下,這些說詞只是空口白話,無法讓地方民眾安心。
台灣目前僅有低階核廢料修訂最終處置場的選址條例,但是在地方政府拒絕執行地方公投的情況下,程序早已停滯多年。而高階核廢料更是迄今未見最終處置場的選址條例與配套措施,台電及原能會雖提出中期集中式暫時貯存設施的替代方案,但這項替代方案僅有初步的規劃,連選址條例、制度上的審查機制都付之闕如,讓人難以相信政府妥善處理核廢料的決心。民間社會呼籲政府應及早、盡快完成核廢料管理法的修法制度,並且完善選址法規,以便讓地方居民早日擺脫核電與核廢料的陰影。
共同聲明團體: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時間:111年8月10日下午2時
地點:視訊會議
會議直播連結【點我】,短網址:https://bit.ly/3disVif
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點我】
線上出席發言團體名單:
環境法律人協會 常務理事 張譽尹律師
環境法律人協會 副秘書長 謝蓓宜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秘書長 崔愫欣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2]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