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研究專員 施仲平
日前本會發表過對於環保署遴選環評委員制度存在種種問題的文章(連結如後),並以「拒絕推薦」的方式表達我們的立場,然而我國行政制度千百種,讓民間團體對此事如此看重的原因就在於,未來兩年環境議題的走向大抵上已隨這份名單公布一錘定音。
中央的環評委員是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簡稱環評委員遴選要點)所產生,組成委員會用以對開發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此制度在先進各國亦所在多有,不過,最特別的是──我國的環評委員會握有開發案在各階段的「否決權」(環評法§14及§23),這應該是世界上少數環境主管機關對開發案擁有生殺大權的特例,如此直接、強大的權力,尤見立法者在制度設計之初,對環評委員的角色是寄予何等的厚望,並課予其同等重大的義務,然而,環評委員又該如何有效行使其權力、踐行其義務,從而達成立法機關賦予他們的使命?本會提供下列兩點建議:
一、行政機關的全力配合
各機關(含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等)應積極調查各項環境、工程等相關資料,主動建立系統性資料庫並妥善維護,對於開發單位所委託之顧問公司調查,也必須嚴實把關且完整地交到環評委員手上,使得環評委員在做各類開發案評估及決策時,得以有正確、充分地資訊作為參考,並遵循上位的「環境基本法」所宣示的「環境保護優先」 、「總量管制」、「公民參與」、「預警原則」等,而做出合理之決斷。
二、與民間團體通力合作
政府機關因資源、人力及體制上等固有之限制,往往在許多地方有不足之處,必須靠民間專家學者、地方社群或環保團體作為另一管道提供更多的資訊,用以反映真正利害關係人、釐清爭點等,故民間團體有效地參與整個環評程序,乃是確保環評制度是否能實現其創設目的不可或缺的一環,這也正是前幾屆環評委員及相關人士努力爭取來的重要成果。
令人擔心的是,掌握審查最終准駁權力、肩負環境把關重要使命的環評委員,在履行其義務時,經常遭受到專業以外程度不一的「干涉」與「關切」,上至總統、行政院長都曾指示必須盡速通過環評個案審查的消息時有所聞,下至各級政府、部會首長在媒體上將開發案成敗與否推給環評程序的發言也屢見不鮮,甚至許多企業直接將替環境把關的環評制度視為經濟的絆腳石,使得曾有環評委員透露他們在審查案件時,有著「不得不過的壓力」;至此,我們不禁要問──難道認真維護人民生存、發展的環境,堅守群體間、代際間與物種間的環境正義,遵照環境基本法所示,在發展經濟、科技及社會時優先保護環境,如此這般的依法行政錯了嗎?
遺憾的,上述環評委員遭受到的困境至今尚未好轉,上周(8/2)第14屆環評委員名單公布後,外界對於該份名單熱烈評論與指教,一些採訪環保署長張子敬提到「前兩屆環評委員為何在上一屆全被換掉?」,其發言的恰可顯現環評委員近年的處境是多麼艱難──
首先,署長認為環評大會不應有太多爭議及預設立場出現在這個場合,對大家才是公平;然而本會認為,做為一個審查的程序,充分的釐清問題、討論潛在爭議,這不正是環評制度設立的用意嗎?難道一言堂的會議,簡單的交流後便一致地同意開發或反對,這樣的環評才叫公平嗎?再者,身為一個環保署長,主觀地認定某些環評委員關切的議題、堅持的主張不應出現在環評會議的討論上,似乎不甚恰當,且明顯違背制度設計之初,民間代表占全體委員2/3席次的立法精神!
此外,根據報導,張署長表示:「該屆委員已有幾個人吵得壁壘分明,但(他)不可能要求委員轉換想法,若仍維持立場,怎麼去公平評審案子云云」,相較於其他環評委員,基於行政一條鞭,擁有政務官這額外身分的署長,自己縱有要通過或否決一個案子想法(假設語氣),面對上級相反的指示,到了必須投票時真的有膽量並且有權利違抗上級的意思嗎?所有的委員中,恐怕最有預設立場的便是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直接任命的環保署長自己吧!
報導稱,張署長認為不管是開發或保育,他希望環評委員能公平審查人家東西,所以他的責任是維持委員可以依照意志去審查,所以環保署不去干擾,委員可以自行判斷對錯,環評有很多是價值判斷…,上述澄清可說是越描越黑,在「維持立場審查個案便是對申請者不公」的論述下,「無法(被)要求轉換想法」甚至將招致被汰換的下場,張署長口中的依照意志去審查、環保署不去干擾、自行判斷對錯等等,聽起來著實諷刺,環保署所謂前兩屆照規定按法定比例全數換掉,實際上就是其黨同伐異的一種合理化說辭而已。
面對不斷惡化的氣候條件,以及早已瀕臨(或超過)環境負載量上限的開發,未來環評的審查標準只能提高,在此前提下,環評委員將面臨的挑戰可能也會更勝以往,對於無給職的非官方代表委員們無疑是雪上加霜,我們了解許多委員幾乎是抱持著奉獻的心態接下這份吃力不討好的任務,因此本協會在此呼籲:希望新一屆環評委員們能更加地倚重民間團體,在行政資源不足或輿論不當施壓等種種情況下,咸信「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及其他民間團體絕對樂意成為各位委員最堅實的後盾,讓我們一齊守護這片土地並實踐法律賦予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