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污染一案,是台灣典型不顧一切追求經濟發展、而造成嚴重破壞環境的惡例。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謂債留子孫、隔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物種正義(interspecies justice)種種相關的嚴肅問題,而政府迅速通過補償相關居民13億的決定,是否真的就能解決本案所帶來的破壞生態及環境的浩劫嗎?還是只不過是一種逃避面對事實的方法。
早期的台鹼公司,乃國營事業體系中相當有利潤的單位,惟於20多年前因經濟因素而關廠,併入中石化公司。1982年間,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發函予台鹼公司,告知廠內貯水池所捕獲之魚類,檢驗結果含汞量遠超過可食用標準,請台鹼公司妥善處理。惟台鹼公司及其後合併該公司之中石化公司並未做任何後續之處理,政府亦未善盡相關之監督責任,以致污染持續擴大迄今,造成當地環境生態重大浩劫,鄰近魚塭水產均受戴奧辛污染,而當地居民,亦因食用遭戴奧辛污染之水產,致使罹癌比率遠高於全國平均數字。經濟部於2005.7.11跨部會會議中,迅速通過13億之補償,並承諾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經濟部次長並發言指出,若經濟部遭環保署認定為污染行為人,自會負起相關之法律責任。
在一般民眾看起來,政府在本案中,快速通過5年13億的補償,並承諾追究政府相關失職人員,似乎已經解決了這個案子,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這筆13億金額所包含的,僅是政府基於國家保護人民之義務所應作的最起碼的善後措施,諸如涉案廠區周遭水產禁養區之收購、受污染水產之補償、以及社會局生活照顧費用、衛生局健康檢查費用、環保局清除污染底泥等相關費用之支出、乃至教育局營養午餐費之補助等等。由前揭所示,可明顯看出政府並未詳查個別居民實際所受之損失,而只是齊頭式地發放等同的金額,草率補償13億,並自認為國家已負起應盡之責任,惟對於因政府相關部門及其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受損害之真正受害者,並未進一步提出損害賠償與生存照顧的具體方案,目前提出的13億補償金額,實際上根本不足以彌補個案受害者所受的損害,法理上應未涵蓋受害民眾依法得請求國家賠償之部分。本此,為尋求後續相關法律問題之解決,不論是國家賠償、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或後續調解、和解之進行,受害居民(包含人以外的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實需要更多「正義」的投入與協助。
鄭重呼籲當初應就此案負責之官員、廠商與學者出面負責,相關政府部門亦應積極追究當初承辦公務員,因怠於執行職務造成今日慘痛現況所應負之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從而將此案之處理,作為日後無論是環境污染者或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造成環境破壞所應負責任之警例。而本案所涉行政機關亦應擺脫本位主義,諸如經濟部,不應只是考量經濟發展,而應該將環境成本亦納入經濟發展評估中的重要一環。另各級政府機關諸如行政院環保署、台南市政府等相關政府單位在處理此案時,亦應有更寬廣之視野,不應侷限於本身行政機關之角色,而應致力全面、終局地解決此案帶給生態和環境的浩劫。
作者/文魯彬‧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
吳君婷‧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