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7.29 核能二廠除役計畫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公聽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一、室內乾貯一步到位:
(一)政府已同意將來要做室內乾貯,核二廠室內及室外乾貯預定地現況為空地,希望台電再努力一點,經濟部也協助台電縮短行政作業的時間,最好直接一步到位,不要先做露天乾貯,再移到室內;減少乾貯設施轉換時的安全風險,並避免同個場址兩種不同貯存設施,增加成本與貯存、傳送、運輸的複雜性;室外乾貯設施預定地較接近台二省道,對廠外風險較室內乾貯設施預定地更高。
(二)會後張學植處長表示:室外乾貯將來會直接移入室內,不會有設施轉換風險。若所述為真(嗣後詢問台電其他人員,對方告知會有設施轉換,故不知何者為真?);室外與室內的散熱方式及適合的貯存設施,理應不同,直接將原設計放置在室外的設施,移置室內,縱使可避免設施轉換風險,但未按原設計之方式使用,長久的安全性應有疑慮,不建議如此便宜行事。
二、民間對乾貯設施之意見,建議納入考量:
(一)盡量採容量小,易運輸的尺寸;萬一中途發生破損,要增加包覆,也較有可行性。
(二)盡量選用「適合台灣環境條件」的較佳材質;避免使用缺乏實際使用經驗或他國試運轉階段,已發生過問題的設施(如:目前核二採用的型號,不僅較少使用實績且在他國測試時,曾有漏水問題[1];過去安全分析報告並曾提及提籃變更及空氣出口變更設計,未經美國核管會核准)。
(三)先備妥再取出設施,再進行裝填(熱測試);不要將仍有大量用過燃料棒的用過燃料池,當再取出設施,避免發生需再取出之異常狀況時,竟得退回可能會波及其他用過燃料棒的用過燃料池。
(四)若將來外運可能採海運,相關外運設施之落水測試,務必依照台灣的海域狀況訂出需符合的條件;而不是直接照抄依美國海域狀況訂出的測試條件。
二、替代方案2共同貯存於核二廠,除台電自陳的「統一管理成本較低廉」外,並有下列優點:
(一)核一廠可完全淨空,不再貯存核廢料,不僅省下保防成本,也較能徹底復原環境;
(二)驗證台電確實有核廢料廠外運輸能力;
(二)核一廠曾因暴雨發生土石流災害,而該廠露天乾貯設施預定地緊鄰山坡及乾華土石流潛勢溪,讓人無法放心;核一的室內乾貯設施,需先拆掉其他設施才能興建,而核二室內乾貯設施現況為空地,若兩廠整體規劃,或可兩廠的室內乾貯一步到位。
三、希望台電說明蘭嶼的核廢是否會先回到原廠?
蘭嶼人並未使用核電,過去政府曾承諾遷出蘭嶼核廢,迄今未能落實。長期將低階核廢料貯存在蘭嶼,不僅不公平也有違政府誠信。尤其蘭嶼核廢貯存場地下水水位高、氣候高溫、潮濕、多鹽分、地震頻繁、具落石、坍方及山洪潛能,非核廢料安全之存放場所[2],希望盡早將核廢料遷出蘭嶼。
四、除役後原廠址是否有再生能源規劃:
(一)核二除役後的減少的電力,應盡量用「節能」及「再生能源」取代;
(二)媒體曾報導台電不排除在核二、核四,進行地熱調查和開發,目前進度如何?
(三)核二除役階段,仍會有一些人工的建築物,建議可在適當地點設置再生能源。
五、應規劃海上疏散:
核二除役階段,用過核燃料尚未遷離廠區,仍有核子事故風險;就居民關切的核災疏散部分,除了陸上疏散,亦應規劃漁民的海上疏散,除減輕陸上疏散的交通負擔,並可保全漁民重要的謀生工具船舶不被汙染。
六、海岸退縮風險應充分考量:
室外乾貯場址北側海岸地形,曾在70年至88年18年間退縮30公尺。雖台電曾認為公路主管機關會進行海岸之保護、海岸變化不大。但系爭乾貯設施為台電所有,台電仍應自行考量海岸環境變遷之風險,並預擬海岸退縮之因應對策。
七、風險較大的工作項目(如:移出核燃料、反應爐拆除等),應避開人潮較多的時段。
[1] 依台電公司員工「參加美國用過核子燃料亁式貯存設施技術交流會議」出國報告,可知:核二廠亁式貯存設施於99年11月12日由美國NAC公司得標,惟至101年5月該公司最新的MAGNASTOR之設計,在美國仍然沒有運轉實績;再依101年12月台電公司員工「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亁式貯存設施採購契約之管考」出國報告,可知:美國的McGuire核電廠,亦係採該國NAC公司MAGNASTOR亁式貯存設施,該設施需要封閉式冷卻水系統提供密封鋼筒外部表面之熱移除,然當McGuire核電廠第一次試運轉MAGNASTOR亁式貯存設施時,發現有漏水情形;第二次試運轉,仍有漏水情形。
[2] 放射性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說明書附件編號B-2623第23、24頁指出:「…蘭嶼貯存場貯存壕溝底部之高程,距離最高地下水位面尚有約3公尺以上之距離…貯存場於88年7月安裝乙套入滲雨水廢液蒸發系統,處理入滲雨水;經蒸發處理後之蒸餾液含鈷-60、銫-137之濃度每公升均小於2貝克…蘭嶼地區天候高溫、潮濕、多鹽份,且貯存場已經啟用二十幾年,早期貯放的放射性廢棄物桶外表已有油漆剝落或鏽蝕,少數廢棄物桶並有固化不良的情形…廢棄物桶鏽蝕會影響第二道障壁之功能…」、蘭嶼貯存場災害防護總體檢初步報告第貳-10、12、13頁亦指出:蘭嶼貯存場:「…97年...4級地震1次…96年…3級地震5次…95年…3級地震6次…94年…3級地震9次、4級地震1次…93年…3級以上有感地震26次…92年…有感地震1次…本貯存場西側靠近山坡,具有發生落石、坍方及山洪之潛能…侵蝕溝處間有土石滑入排洪渠道也定時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