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潭然氣火力發電計畫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大潭隔離站變更為配氣站)
專案小組審查會議109.05.06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一、開發基地位於108年12月觀音區公所《桃園市觀音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套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提供之資料,所列海嘯溢淹範圍潛勢區域[1],開發單位應說明:萬一遭遇海嘯,如何因應?
二、開發基地位於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內,緊鄰環科工業區、桃科工業區、觀音工業區,有數百家工廠,包含多家第三類毒性化學物工廠[2],開發單位應說明:萬一發生爆炸事故,並波及鄰近毒性化學物化工廠,將如何因應?並應召開說明會,確保鄰近居民、廠商的知情權;及協助受影響地區居民、廠商強化防災能力(如:補助防震玻璃、建物加強支撐、相關防災資訊宣導等)。
三、106年8月15日中油委外廠商維修人員更換天然氣計量站電源供應器期間,不慎造成控制器之電源中斷21秒同時通訊中斷,致控制器重新啟動,並自動執行電動閥關閉動作,供氣完全中斷[3],進而造成全台大停電。未來大潭隔離站變更為配氣站的過程,如何確保不會再發生類似的意外事件?近日中油電腦系統遭遇駭客攻擊,應說明:未來如何提升資安,預防配氣站遭駭客攻擊?
四、程序部分,應釐清是否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或至少應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一)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同細則第37條本文:「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無須依第三十八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二)查本案變更前,僅供應大潭電廠1至6號機組之配氣,變更後增加供應7至9號機組支配氣(見簡報p14),供應能力增加3部機組,是否有計畫產能、規模擴增10%以上之情形?
(三)本案變更後,基礎工程開挖將產生約6,700M3,其中4,300M3外運(見簡報p15),土方量增加,地貌改變、開挖過程的噪音、揚塵(空品)及運送過程衍生的噪音、空品、交通衝擊也增加(見簡報p16),對環境應有加重影響之虞或不利影響。尤其大潭工業區曾被列為「鎘污染整治區」進行列管,雖已解除列管[4]。惟未來開挖、堆置及外運土方,是否可能提高污染外溢風險?
(四)本案變更後,溫室氣體增加95,500公斤(見審查意見答覆說明p8);生活污水量自1CMD增加至4CMD(見簡報p13),對環境應有加重影響之虞或不利影響。
(五)本案變更後,更多設備擠在同一個基地內,並共用同一緊急排放塔,安全風險是否提高?對環境是否有加重影響之虞或不利影響?
五、本案係配合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而提出變更。目前該接收站選址大潭,除將破壞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及台灣白海豚的棲地藻礁地景與生態系外,並有有海象條件不佳、位於海嘯潛勢區域、鄰近毒性化學物質工廠安全風險高、破壞天然海防等問題,無論從生態保育、能源安全或國防安全角度,均顯非妥適地點。民間團體長期倡議三接遷址,希望配氣站採無論三接繼續蓋於不當的現址或遷移他址,均能通用的設計;更希望本案共同開發單位中油公司盡早將三接遷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