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變住6-6案 公民告知記者會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發言稿
一、陽明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6之6案曾經法院判決撤銷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6號判決指出:「…原處分如違法撤銷,開發單位應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挖填土石方量應受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之限制。如開發單位已超挖,則屬違法,應停止開發行為,包括不得使用其超挖之成果,主管機關得透過上開環評法第23條賦予之權限,對開發單位為一定處分,使開發單位為回復原狀之行為…」,然103年2月13日判決確定超過6年,主管機關並未使開發單位為回復原狀之行為,坐視超量挖填狀況長期存續,顯有怠於執法情形。
二、去年居民檢舉開發單位施作污水管線工程增加挖填土方量,臺北市政府環保局雖於108年10月25日就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第17條,依同法第23條處以最低額罰鍰30萬元,並命立即停止施作污水管線等任何涉及超挖土石方之施工行為,惟並未依同條規定,要求開發單位進行「復整改善」,亦有怠於執法情形。
三、本件開發基地之地形地貌已有巨大變化,實際挖填之土方量為何?如何復整改善?一直未能釐清,實有依環評法第18條,由主管機關監督,並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之必要。
四、本案爭議甚大,開發單位多次故意違法,不應總是事後透過環評變更程序就地合法,應進一步要求開發單位復整改善,若不遵行改善,則依環評法第23條,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居民今日提出公民訴訟告知書,若臺北市政府及北市環保局繼續怠於執法,未來將提出公民訴訟。
五、85年本案初次通過環評時,距今已24年,當時社會就山坡地開發之安全風險尚乏概念,直到86年林肯大郡山坡地建築倒塌慘案,始較重視山坡地建築的安全風險。況本案開發過程,鄰近曾於納莉風災時,發生土石流活埋建物,三死一重傷的慘案,雖開發單位宣稱事故與大幅改變地文、地貌、地下水脈的本案開發無關,惟當地居民仍會憂懼山坡地開發大型建案對周遭的衝擊。加上近年各國因氣候變遷、極端氣候造成的土石流災害,時有所聞,希望臺北市政府重新檢討本案,廢止相關許可,確保市民安全。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 理事長 文海珍 出席記者會
綠色消費基金會 方儉 董事長 出席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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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 出席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