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都審發言單)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都市設計審議報告 108年08月29日第534次委員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9/09/10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都市設計審議報告
1080829日第534次委員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建議先送環差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本案擬開發內容與先前通過的環評內容既有不同,應先送環差審查。

 

二、林洲民前局長的質疑應正視:

  日前林洲民前局長在臉書上質疑:遠雄未向EXODUS軟體公司台灣代理商購買軟體;不宜用過時的版本;對遠雄不利而接近實況的的參數未設定;情境2(最差狀況)跑到一半當機等等,應正視並釐清。若有問題,不應通過,而非讓遠雄用「當機」蒙混過去。

 

三、〈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指出的安全問題,必須全數改善,不能放水:

 ()臺北市政府過去製作之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曾指出五大安全問題:

 1.建築量體過大導致災害風險劇增:

    由原本總建坪9.58萬坪,擴充至14.9萬坪,過量增加容積,導致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成為高災害潛勢與高災害風險之地區。

 2.商場與巨蛋共構造成安全危機:

   (1)動線由寬變窄且方向集中,造成人員滯留球場內觀眾;

   (2)各層至戶外的路徑曲折、上下起伏,逃生不易;

   (3)火災高溫會透過鋼構傳導,造成結構變形;

   (4)防火牆設置曲折,地震時易造成破壞,導致火煙蔓延。

 3.各棟地下停車場整體連通,災害易蔓延擴散:

   巨蛋地下室規劃成一個巨型停車場,停放將機車3,800輛、汽車2226輛、裝卸車56輛、大客車60輛,且連通各棟,發生火災時將波及全區各棟。

 4.戶外空間無法容納所有逃生民眾:

   (1)地下2樓及地下3樓下沉式廣場不安全,不可視為戶外疏散空間;

   (2)戶外疏散空間面積計算未扣無效之空間,無法容納142,096人的整體疏散,逃生人潮將回堵到巨蛋裡面。以目前有效戶外疏散空間只能容納60,000人。

 5.消防救災無法進行:

   原設計將142,096人疏散至基地內外,當災害發生時,消防車難以靠近救災。

 (二)過去市府曾提出「建物一樓全淨空」的改善方案,為何現在不再討論了?

 

 

四、觀眾席位於地面下10.5公尺,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之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7公尺以內之規定,及安全梯不符合同規則第97條規定等問題,應提出解決方案。過去都審曾提出拆除地下7公尺以下的座位,或是不得舉辦演唱會、集會等解決方案,是否會執行?

 

五、大巨蛋北側救災動線寬僅6公尺,不足8公尺;商場棟、旅館棟及辦公棟北側緊急進口距救災活動空間超過11公尺,牴觸〈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等安全問題,亦應提出解決方案。

 

 七、台建中心審查內容,都審應再次檢視:

  本次變更許多係針對台建中心性能審查結果,辦理變更。惟台建中心前執行長及部分委員,就大巨蛋100年性能審查,涉犯圖利、為造文書罪,遭北檢起訴,該中心審查內容,都審應再次檢視,為公共安全把關。

 

八、防災除火災外,並應將地震、水災、恐怖攻擊等均納入分析。

 

九、大巨蛋蓋在捷運限建區內,在緊鄰軌道處大規模深開挖,施工過程曾造成板南線受損,未來對捷運之影響應加以檢討。

 

十、交通問題應內部解決,不能堵塞鄰近交通。過去文化局曾提出大型遊覽車若規畫停在文化園區北側,將影響廠商承租該區倉庫的意願;惟目前仍規劃將大型遊覽車該處,應提出地點替代方案,並填補文化園區北側倉庫受到影響,出租困難或租金降低之損失。兩位里長質疑的交通問題應正視。

 

十一、本案不應開發,建議早日就大巨蛋所涉弊端,依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解除契約」;或依2016年6月8日北市府第二次催告限期改善,以「違反建築法第58條、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及「未於履約期限內完成興建並取得使照」等可歸責遠雄之事由「終止契約」;或就起訴理由指出之相關犯行影響建照核發的正確性部分,撤銷用不實資料取得的建照。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關鍵字
#大巨蛋
#監督產業政策
#都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