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森林公園綠地設施興建營運移轉案」
辦理情形說明會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林尚毅
我們認為本案不應該實施,未來也沒有必要實施。本案除了程序上有違法的情形之外,並未說明興建設施是為了促進何種公共利益?(不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實際上也完全沒有考量對於環境的影響,設置後無法改善對於現在大安區居民人均綠地面積墊底等問題。
壹、程序問題
一、 公聽會與說明會不同,由現場簡報及公文可以看的出來今日僅係辦理說明會,非公聽會。本案程序上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不符,且依照簡報第10頁辦理事項欄位記載,公聽會距今也已經2年之久,大安森林公園內現況多與當初不符。又該次公聽會內容為何?紀錄是否公開於網路?均未說明,程序上顯然有違法情形。
二、 可行性評估報告未公開,無法得知反對意見不採納理由: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應該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且應邀請相關領域人士審查,並於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惟上揭資訊皆未載明於本次簡報內容或公文中,且經過本人多次向公園處申請提供上揭相關資訊,公園處均以未定案,尚再修改中等理由拒絕提供。公園處消極違反資訊公開行為,並無法達到維護公益性,納入當地居民與民間團體共同參與,以讓資訊透明化,可受公評的立法目的。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貳、本件疑義
依據公園處網站[1]資料指出,大安森林公園是都市森林型態公園,有滌塵淨化空氣、降低噪音、調節氣溫作為「都市之肺」的重要功能。所以任何開發導致大安森林公園重要功能減損的政策與措施,都應該徹底討論並檢討。避免因為個人主觀上想隨手喝咖啡的遐想,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與私有化。
一、 公園處誤解永續發展的定義:依照環境基本法第2、6條定義,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本件我們看不出來興建咖啡館後會如何促進永續發展,反而只看見草率的人為開發,破壞樹木與綠地,損壞後代原本可以享受的環境,更別說本計畫隻字未提有任何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等行為,如此大言不慚的宣稱永續發展,恐怕不只誤導市民,更是蒙蔽了自己的良知。
二、 本計畫並未有效運用大安森林公園土地資源,亦非最有效減少政府財務負擔之方法:
[1] https://parks.taipei/parks/m2/pkl_parks_m2C.php?sid=154,參考日期108年6月6日。
[3] 參考網址https://www.peopo.org/news/402171,參考日期108年6月12日。
[4] 參考網址https://parks.taipei/parks/m1/pkl_parks_m1s2.php,參考日期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