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會發言單)「大安森林公園綠地設施興建營運移轉案」辦理情形說明會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林尚毅
2019/06/14

「大安森林公園綠地設施興建營運移轉案」

辦理情形說明會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林尚毅

  我們認為本案不應該實施,未來也沒有必要實施。本案除了程序上有違法的情形之外,並未說明興建設施是為了促進何種公共利益?(不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實際上也完全沒有考量對於環境的影響,設置後無法改善對於現在大安區居民人均綠地面積墊底等問題。

壹、程序問題

一、 公聽會與說明會不同,由現場簡報及公文可以看的出來今日僅係辦理說明會,非公聽會。本案程序上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不符,且依照簡報第10頁辦理事項欄位記載,公聽會距今也已經2年之久,大安森林公園內現況多與當初不符。又該次公聽會內容為何?紀錄是否公開於網路?均未說明,程序上顯然有違法情形。

二、 可行性評估報告未公開,無法得知反對意見不採納理由: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應該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且應邀請相關領域人士審查,並於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惟上揭資訊皆未載明於本次簡報內容或公文中,且經過本人多次向公園處申請提供上揭相關資訊,公園處均以未定案,尚再修改中等理由拒絕提供。公園處消極違反資訊公開行為,並無法達到維護公益性,納入當地居民與民間團體共同參與,以讓資訊透明化,可受公評的立法目的。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貳、本件疑義

  依據公園處網站[1]資料指出,大安森林公園是都市森林型態公園,有滌塵淨化空氣、降低噪音、調節氣溫作為「都市之肺」的重要功能。所以任何開發導致大安森林公園重要功能減損的政策與措施,都應該徹底討論並檢討。避免因為個人主觀上想隨手喝咖啡的遐想,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與私有化。

一、 公園處誤解永續發展的定義:依照環境基本法第2、6條定義,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本件我們看不出來興建咖啡館後會如何促進永續發展,反而只看見草率的人為開發,破壞樹木與綠地,損壞後代原本可以享受的環境,更別說本計畫隻字未提有任何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等行為,如此大言不慚的宣稱永續發展,恐怕不只誤導市民,更是蒙蔽了自己的良知。

二、 本計畫並未有效運用大安森林公園土地資源,亦非最有效減少政府財務負擔之方法:

  1. 經過調查,本案鄰近咖啡館共有9家[2](Louisa Coffee路易.莎咖啡、cama café、Coffee Naps蓁澄咖啡手作坊、想享咖啡、STARBUCKS Jianhe Shop、Dancing Goats Coffee跳舞山羊咖啡、LuSpace路藝術空間、小森食光、紫藤廬),是否具有興建必要性,誠有疑義。
  2. 此外,本次計畫中完全未考量設置咖啡店後可能造成的廢水及廢棄物污染問題。
  3. 本計畫亦未考量影響螢火蟲[3]及其他各種生物棲息問題,可見本件咖啡館顯然屬於無益設施。所謂有效運用,應係指能夠發揮公園重要功能的利用方法,諸如廣納公民參與、評估增加種植樹木、開放民間團體認養公園等方式,並非採取破壞生態、開發無益設施,只求短期效益的計畫。
  4. 再者,依照公園處統計[4],大安區人均綠地面積僅1.982 ( m2 / 人 ),與新聞[5]引述WHO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值差距近5倍之多:本計畫所利用空間,首應考量種植綠樹,達到WHO建議標準方屬正辦,興建咖啡館必定會再壓縮在地已先天不足的綠地占比。倘若公園處有意推廣咖啡活動,似應仔細思量應如何就近與既有店家結合,推動友善指引等替代方式為之。相較於本件未經詳細規劃,可能衍生日後環境等問題。採納其他替代方式更可減少行政維護管控成本及減少環境破壞,經過細心規劃後使咖啡活動推廣成功,也可以增加政府稅收,減輕政府財務負擔。另針對本計畫中提及「減少政府財務負擔」問題,希望公園處能夠提出目前已支出本計畫的相關經費,列於本次紀錄當中,以便於大眾共同檢視,一起謀求減輕政府財務負擔的方法。謝謝。

[2]

[3] 參考網址https://www.peopo.org/news/402171,參考日期108年6月12日。

[4] 參考網址https://parks.taipei/parks/m1/pkl_parks_m1s2.php,參考日期108年6月6日。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林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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