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審查程序:
本件前因法院判決撤銷變更內容對照表,而重新送審,應釐清:究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僅需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二、直接、全面採室內乾貯,並一併解決居民其他疑慮:
第一期露天乾貯設施預定地及第二期室內乾貯設施預定地目前均為「空地」,建議將本案與核二除役環評中的室內乾貯設施合併評估,重新整體規劃可排除居民疑慮之貯存設施,並避免同個場址兩種不同貯存設施,增加成本與貯存、傳送、運輸的複雜性。尤其台電在核一除役案的意見回復,將室內乾貯設施完成期限提前10年,希望核二也能加速,直接、全面採室內乾貯。
三、關於再取出設施:
再取出主要用在用過核燃料裝填後發生異常的狀況,希望先興建、備妥專用的再取出設施,之後再裝填用過核燃料。避免發生需再取出之異常狀況時,只能回到仍有大量用過核燃料的用過燃料池,增加事故風險。
四、應考量核二廠特殊的環境條件:
(一)核二廠建廠時曾挖到硫磺湧泉,且學者曾指出核二廠址下方有岩漿庫,雖台電不認為會有影響,然核二廠的環境條件如此特殊,對用過核燃料之貯存會是嚴苛的考驗。希望目前的設施及未來採購的相關設施,就材質選用、狀況監測及設備腐蝕之因應對策等,能考量核二廠特殊的環境條件。
(二)前兩次請求台電說明:國際上有無在此種特殊環境興建乾貯設施之案例?如何因應相關風險?但兩次意見回復內容均未提及廠區有硫磺湧泉之國際案例,是否國外無類似案例?
五、關於海岸地形變遷:
核二乾貯場場址北側海岸地形,曾在70年至88年18年間退縮30公尺;且近年極端氣候對位於海岸的設施亦會產生潛在風險。雖台電認為公路主管機關會進行海岸之保護、海岸變化不大。但系爭乾貯設施為台電所有,台電仍應自行考量海岸環境變遷之風險,並預擬海岸退雖之因應對策。
六、關於混凝土屏蔽:
系爭乾貯設施之混凝土屏蔽與核二圍阻體均採第二型卜特蘭水泥,而過去參訪核二廠時,在使用未滿四十年的室內圍阻體上,曾看到多道裂開後修補之痕跡。未來露天乾貯設施是否也會出現裂痕?萬一混凝土屏蔽出現裂痕,如何因應?
七、關於M型護箱的使用實績:
台電就開蓋檢測以國外「I型護箱」為例,「M型護箱」過去國外較少使用實績,甚至找到國外試運轉階段出現漏水問題的資料。隔了一段時間,目前國際上有無更多使用實績?能否補充其他國家「M型護箱」開蓋檢測之案例?
八、關於100%燃料破損+燃料最高溫度的狀況分析:
過去安全分析時,審查委員曾三度要求「應做100%燃料破損+燃料最高溫度的狀況分析」,惟三度均遭台電拒絕。先後回應以「…意外事故分析僅須考量單一事件之影響…」、「100%燃料破損為假設性議題,只有在氦氣洩漏,空氣進入密封鋼筒內,造成燃料氧化,才有可能發生破損。既然氦氣洩漏則無內壓問題,故三者為獨立事件,不會同時發生」、「…本系統乾燥度要求極高…應不至於發生殘水導致破損事件…無鋼筒墜落碰撞之可能。因此無須進行100%燃料破損+燃料最高溫度的狀況分析。…」,然環評係預防風險,應假設最糟糕的狀況發生時,如何因應?亦即原能會可接受的風險,不等於環評主管機關也要接受,或開發單位不須事先設想以預防最惡劣狀況發生(此部分,最高行政法院107判第258號判決亦指出:「原能會雖就M型護箱之安全分析報告審查通過,然此至多意味M型護箱符合安全性,尚無法依此安全分析報告得知較I型或H箱更安全或對環保之影響程度更低,不能以此及為本件符合行為時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但書之各類情形」)。建議仍應進行分析,並就最糟糕的狀況,提出因應對策。
九、關於運送容器執照部分:
安全分析報告曾因尚未取得運送容器執照,而刪除「…密封鋼筒亦符合廠外運送之需求…未來有必要時也可被用作從混凝土護箱傳送至廠外運送護箱…」等文字;因相隔一段時間,目前是否已取得運送容器執照?答覆說明並未回覆前次就此部分之提問。未來外運規劃為何?
十、關於山腳斷層:
(一)安全分析報告以山腳斷層長74公里分析,但「核能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因應超越設計基準地震耐震安全再檢核成果報告定稿版」曾記載:「…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已將山腳斷層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其延伸長度、活動性、與相關危害度分析仍在調查與進行中……山腳斷層可能延伸至棉花峽谷,估計可能達到總長度120公里…」。意見答覆提及係假設山腳斷層為114公里,為何不以120公里分析?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曾委託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執行「我國因應重大天然災害風險之公共設施安全係數研究」,該政策建議書頁19,記載:「…我國核一、二廠中間除已知有活動斷層(山腳斷層)存在外,附近地區1867年基隆外海曾經發生規模7.0強震,1909年在陸地上曾經發生與921地震同規模(7.3)之強烈地震,921地震時,震央附近地表震動接近1g,若同樣規模或更大地震來襲時,我們核一、核二廠原設計標準之0.3g及0.4g是否足夠?…日本2006年頒布核電廠新耐震設計規範,全日本55座核電廠立即著手耐震結構補強至耐震標準0.6g以上,其中柏崎電廠因2007年新瀉地震量測到0.68g的地表震動,將原設計之0.25g補強至1g;濱岡電廠因鄰近海斷層之潛在威脅(我們核電廠也鄰近活動斷層),從原設計之0.45g補強至1g…」。目前核二乾貯設施的耐震能力未達1g,是否足夠?
十一、關於提籃變更及空氣出口變更設計:
安全分析報告曾提及提籃變更及空氣出口變更設計,未經美國核管會核准。相隔一段時間,目前是否已經美國核管會核准?答覆說明就此部分,並未針對問題回答。
十二、關於防海嘯能力部分:
十三、建議乾貯設施的混凝土基座不要回收再利用:
前次詢問是否已不再規畫除役時回收利用混凝土基座?並建議不要再利用。惟答覆說明表示:可回收之資源物優先以回收標售方式辦理,如有污染之虞,則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云云。查:
可接受的輻射劑量,常隨科技對輻射危害程度的瞭解而降低,相關法令認為可接受的劑量,日後未必能夠接受。台灣過去曾發生輻射屋、輻射馬路等污染事件,仍建議無論是否符合法規標準,都不要回收再利用乾貯設施之混凝土基座。
十四、關於遺址:
遺址部分,建議盡早規畫萬一挖到時的因應對策。
十五、關於核二廠不會變成最終處置場址部分:
台電既然承諾核二廠不會變成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建議在環評結論中寫明,並說明未來如何移出核二廠的規劃,讓居民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