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蠻野心足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本案基地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並於劃設完成前,暫停審查:
(一)海岸管理法第12條第2項本文:「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違反時依同法第32條,有行政罰甚至刑責。同法第12條第1項明定:「海岸地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一、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三、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四、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五、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七、地下水補注區。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九、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
(二)觀塘工業區、港預定地緊鄰觀音人工魚礁禁漁區、永安人工魚礁禁漁區、永安一保護礁禁漁區等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符合海岸管理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劃設標準;有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二級保育類動物小燕鷗棲、瀕危物種紅肉ㄚ髻鮫、綠蠵龜等,屬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且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屬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符合同條項第2、6、8款劃設標準;全球罕見之大面積藻礁地形,具特殊景觀資源及特殊自然地形地貌,符合同條項第3、5款劃設標準;環團及居民已依文資法提報自然地景,屬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符合同調項第4款劃設標準。
(三)環團及居民業於昨日向內政部遞狀請願要求依法劃設一級海岸保護區及請求劃設完成前,暫停審查審查觀塘工業區、工業港開發計畫。建議本案於依法劃設完成前,暫停本案審查,以節省行整資源並避免景觀、生態等遭受不可逆之破壞。
二、本案基地應劃設為「自然地景」和「野生動物保護區」並於劃設完成前,暫停審查:
居民及環團就本案曾提出指定自然地景(自然保留區)申請案及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請願案。相關保護區議題將於明年2月召開會議,建議於劃設完成前,暫停本案審查,以節省行政資源並避免生態遭到不可逆的破壞。
三、開發內容與環評不符部分,不應許可開發或應待環評變更通過後,再續審:
相關環評處分通過不到3個月,本次送審資料已和環評內容有諸多差異,是否環評時隱匿真正想開發的內容?建議與環評內容不同的部分,不應許可開發或應待環評變更通過後,再續審。
四、保育類動物小燕鷗繁殖棲地不應設置儲槽,替代棲地經證明「有效」之前,應暫停審查:
(一)儲槽預定地位於二級保育類動物小燕鷗繁殖棲地,過往每到5至8月繁殖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均會公告禁止汽機車進入,避免騷擾保育類動物,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而有刑責,連汽機車均不能進入的敏感區位,更不應容許工程車輛進出或設置儲槽騷擾保育類動物。
(二)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要求「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可知採取避免或減輕措施仍不夠,必須證明替代棲地係「有效」措施,亦即申請人須證明小燕鷗願移至替代棲地繁殖,且不受工程開發及接收站營運騷擾影響。
(三)建議本案暫停審查,待申請人所營造之小燕鷗替代棲地完成且小燕鷗確實願意移地繁殖,替代棲地經證明「有效」後,再繼續審查。
五、開發基地與保護區部分重疊,填海造地位置距保護區不到5公里,違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不應許可開發。
六、環評承諾不開發的地方,應先解編工業區,降低日後毀諾開發之疑慮。
七、建議中油盡速規劃另提場址替代方案:
(一)申請人於環評程序中,就台北港替代方案曾提出10年、15年、18年等多種不一致的說法,本案中則宣稱需時18年(簡報p16)。環評委員鄭明修曾請教專家,地點替代方案所需時間並未如中油所稱那麼長(見下圖)。
(二)桃園市議會已決議建議桃園市政府拒絕發放開工許可及依文資法劃設自然保留區;本案目前已有3個行政爭訟和數個保護區申請案進行中,加上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刑責,未來很可能無法順利開發,建議中油盡速規劃另提場址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