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單] 桃園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變更開發計畫暨細部計畫(第二次變更)暨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一階段開發計畫_第三接收站(第一次變更)
蠻野編輯部
2018/12/19


桃園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變更開發計畫暨細部計畫(第二次變更)暨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一階段開發計畫_第三接收站(第一次變更)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保育類動物小燕鷗繁殖棲地不應設置儲槽;替代棲地經證明「有效」之前,應暫停審查:
    (一)儲槽預定地位於二級保育類動物小燕鷗繁殖棲地,過往每到5至8月繁殖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均會公告禁止汽機車進入,避免騷擾保育類動物,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而有刑責,連汽機車均不能進入的敏感區位,更不應容許工程車輛進出或設置儲槽騷擾保育類動物。
    (二)簡報p26雖提到「營造小燕鷗繁殖棲地」,然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要求「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可知採取避免或減輕措施仍不夠,必須證明替代棲地係「有效」措施,亦即申請人須證明小燕鷗願移至替代棲地繁殖,且不受工程開發及接收站營運騷擾影響。建議本案先暫停審查,申請人先至他處營造小燕鷗繁殖棲地,待證明替代棲地「有效」後,再繼續審查。
    (三)另針對小燕鷗部分,環團及居民已向桃園市政府及農委會請願要求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開發基地距保護區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違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
   簡報p21稱「工業區僅使用前期已完成圍堤區域」、p25稱「未與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重疊」。惟查: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填海造地之開發,應優先保育自然資源,保護歷史古蹟與重要文化資產,維護國防與公共安全、公共通行及鄰近海岸地區之保護。其開發計畫並應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行水計畫、港灣與航運計畫,以及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計畫。申請填海造地開發,其地點不得位於下列地區內。…(二)依法劃(指)定公告之保育區、保護區或保留區及其外五公里之範圍。…」;而84年12月27日發布,後因前揭作業規範發布而廢止之海埔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第5條亦有類似之規範。可知:涉及保育區、保護區時,非僅區內不得填海造地,連其外5公里範圍,亦不得填海造地。
    (二)又依環評資料,本案工業區過去僅完成部分海堤及填築2.5公頃用地,後續欲開發13公頃,仍需填海造地。而本案基地地緊鄰「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距離不到5公里(見簡報p25),不應准許填海造地。
    (三)另本案基地緊鄰「觀音人工魚礁禁漁區」、「永安人工魚礁禁漁區」、「永安(一)保護礁禁漁區」,除應符合漁業法第44條規定外[1],性質上應屬廣義之保育區、保護區,其5公里範圍內亦不應許可填海造地。

三、本案違反海岸管理法第1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
   簡報p23提到自然海岸使用面積1.5公頃,顯違反海岸管理法第1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之規定。

四、系爭海域已知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棲息,大規模挖填土方擾動海域,顯將對其構成騷擾、虐待,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不應許可開發: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本文:「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2款、同法第42條並規範相關刑責。
    (二)簡報p80提到外海填區21公頃,收容航道及迴船池浚挖量約340萬方、填方量約334萬方,估不論是否會直接挖毀填埋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如此大規模的海域擾動,對大潭海域已知的柴山多杯孔珊瑚顯將構成騷擾、虐待,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不該同意會構成犯罪行為之開發案,自不應許可開發。
    (三)簡報p61宣稱「施工區域無柴山多杯孔珊瑚(已避開生長區域)」,惟查:
          1、簡報p64稱「港區海水濁度高,透光度很低」,生態調查是否確實?能否肯定施工區域無柴山多杯孔珊瑚?顯非無疑。
          2、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要求「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若施工過程發現柴山多杯孔珊瑚,如何「有效」避免騷擾、虐待或宰殺?亦未充分說明。
          3、況本案相關環評過程中,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陳昭倫研究員曾提醒:棧橋的預定區域內直線距離約50公尺就有柴山多杯孔珊瑚。緊鄰施工區域的地點既發現保育類珊瑚,施工顯將對其構成騷擾、虐待,自不應許可開發。

五、相關環評僅通過2座儲槽,本案不應逕列4座儲槽,應說明是否具經濟效益?是否確無地點替代方案?及公投後天然氣需求變化?以釐清開發必要性:
    (一)簡報p4列出第一、二期各2座儲槽,然相關環評僅通過2座儲槽,未來是否可再通過2座儲槽之環評仍屬未定,不應逕列4座儲槽(2+2=4)。
    (二)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要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本案環境敏感,斥鉅資設置2座儲槽,是否具經濟效益?若改設在其他地點,是否更具經濟效益?106年天然氣進口量1,648萬噸/年,未來預計提高到3,000萬噸/年,規劃中的其他接收站、儲槽計畫內容為何?可否取代本案(即有無地點替代方案)?
    (三)全國性公投第7案要求火力發電年減1%以上,未來應積極節約能源並逐步以再生能源取代火電,公投後天然氣需求量有何變化?開發必要性應先釐清

六、相關保護區劃設與否結果確定前,應停止本案審查:
    (一)區委會及海審會共通議題,包含是否依法劃設為相關保護區(見簡報p52),相關保護區劃設與否?對審查結果應有重大影響。居民及環團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出自然地景申請案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提出野生動物保護區請願案,於相關保護區劃設與否結果確定前,應停止本案審查。
    (二)農委會代表將相關保護區審查責任推給海委會,似未打算積極處理。然農委會目前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主管機關,且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業務移撥範圍僅限「海洋野生動物」[2],似未包含小燕鷗。希望相關審查機關積極處理,避免保護區尚未劃設,生態已遭開發破壞之情形發生。

七、秋冬季殼狀珊瑚藻覆蓋率調查結果出爐前,應暫停審查:
    環評專家會議曾要求補充秋冬季(12月~4月)工業區及鄰近殼狀珊瑚藻礁覆蓋率調查,但未待相關調查完成,即通過環評,目前居民已就上開資訊不足之瑕疵,提出撤銷訴願,盼本案審查勿重蹈覆轍,於相關調查結果出爐前,先暫停審查。

八、殼狀珊瑚藻、柴山多杯孔珊瑚與一般珊瑚所需環境不同,開發單位應提出與本案更相似之案例:
    簡報p86頁稱永安接收站已成為魚類、珊瑚重要棲息地。然殼狀珊瑚藻、柴山多杯孔珊瑚與一般珊瑚所需環境不同,縱一般珊瑚可在其他接收站生存,亦不代表設置海堤改變環境後,過去棲息在感潮帶、激浪區的殼狀珊瑚藻及柴山多杯孔珊瑚仍可適應生存,開發單位應提出與本案更相似之案例。

九、風機與天然氣接收站有無衝突應更具體說明:
    環評過程開發單位就部分有風場規劃之地點替代方案,曾聲稱風機施工、維修會產生火花,與天然氣接收站不相容;本案緊鄰桃園離岸風電(見簡報p95) ,風機與天然氣接收站有無衝突應更具體說明。

十、外海填區面積係62.35公頃或21公頃應釐清:
    環評第340次會議決議通過的觀塘工業專用港外海圍堤造地約21公頃(見該次會議紀錄,頁8);本件簡報p8卻記載:「…依環評第340會議決議之方案…5外廓防波堤、碼頭後線及外海填區(面積約62.35公頃)」,實際欲填築面積為何?為何簡報所載與環評決議內容不同?有無登載不實情形?應釐清。

十一、工業區解編不影響生態調查,環評承諾不開發的範圍,應解編工業區。

十二、居民及環團已就先前通過的海岸開發許可提出撤銷訴訟,相關爭點具共通性,若本案草率通過,亦會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今(107)年11月,居民及環團已就先前通過的海岸開發許可提出撤銷訴訟。相關爭點如:(二)觀塘工業區預定地位於「自然海岸」,許可開發將造成自然海岸減少、藻礁生態系棲地及環境完整性遭破壞且牴觸「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違反海岸管理法第1條「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同法第7條「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保育珊瑚礁、藻礁、河口等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及同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要求須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等規定;(二)本案所在區位即大堀溪口、小飯壢溪口、新屋溪口之藻礁,經內政部「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列為潛在海岸保護標的,許可開發利用,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或至少顯屬不當;(三)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有其他影響較小之替代方案,許可中油公司開發利用系爭海岸,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同條項第5款「以最小需用為原則」;(四)藻礁生長緩慢無法彌補或復育,且內政部應自負審查責任,而非將相關構成要件之判斷,推諉給環保署,許可開發違反〈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同條項第5款「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等。與本案具共同性,若本案草率通過,亦會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1] 桃園市政府公告限制事項為: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須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2] 

 

蠻野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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