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32次會議 107.06.13發言單 ─ 深澳電廠部份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8/06/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32次會議

107.06.13發言單-深澳電廠部分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通過環評變更之行政處分,應建立公示制度:

   目前通過環評變更之行政處分,僅發函給開發單位,利害關係人較難掌握救濟時點。希望未來能建立公示制度,不只發函給開發單位,也將處分函文內容公布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上,讓欲提起行政爭訟救濟之利害關係人,能有較明確的資訊。

二、96年深澳電廠取得籌設許可後,迄今仍未動工建廠,應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一)環評法第16條之1:「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二)95年深澳電廠環說書雖將「舊廠拆除」與「新廠興建」一併送件審查,惟二者係各自獨立的開發行為,僅取得舊廠的開發許可(拆除執照),尚無法興建新廠,須待取得新廠的開發許可(籌設許可),方能興建新廠,自應分別起算環評法第16條之1的3年期限

(三)查深澳電廠舊廠拆除係向台北縣政府取得「拆除執照」,並已完成舊廠拆除之開發行為;而新廠興建於96年8月22日取得經濟部核發的「籌設許可」(經濟部經授能字第09620082940號函)後,並未實施開發行為(見環差報告第四次修正版,頁3-1:「…有關新發電廠興建工程皆尚未展開…」),自應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且於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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