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言單] 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8/01/25

[發言單]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專案小組第2次暨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2]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一、「迴避替代方案」仍會破壞藻礁生態系,並未真的迴避生態破壞:

  (一)依相關研究,桃園藻礁地形向海延伸至少5公里[3],且依開發單位調查結果,「迴避替代方案」預計填埋範圍有生物礁分布(見107.01版工業港報告,頁6-28、6-29、7-15至7-19),開發仍會破壞藻礁生態系。

(二)「迴避替代方案」工業港部分,雖將海堤減為1,688公尺、南防波堤減為450公尺、造地面積減為21公頃、土方需求量減為450萬噸、港域浚挖量減為352萬方(見107.01版工業港報告,頁3-5),破壞面積約72公頃(見中油代表方副總於107.01.23會議中說明);工業區部分,雖將開發面積減為37公頃、礁體破壞面積減為5公頃(見107.01.23會議簡報,頁25)。對該處海域仍屬大幅擾動,且築堤後海流及漂砂分布等均會改變,亦會影響替代方案宣稱欲迴避的藻礁生態系,並未真的迴避生態破壞。

(三)開發單位簡報檔稱:工業區需破壞礁體面積5公頃;工業港需破壞礁體面積21公頃(見本次會議簡報,頁25)。但依中油代表方副總於本次會議中的說明,加上浚挖面積,破壞面積約72公頃,差距近3倍。希望日後資料呈現方式,能讓委員及民眾更容易判斷實際影響範圍。

 

二、本次替代方案仍有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之高度疑慮: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本文:「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同法第4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同法第42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本案開發場址曾發現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替代方案雖避開直接填埋宰殺已知的柴山多杯孔珊瑚,然沉積物狀況、泥沙掩埋,會影響該珊瑚生存(見107.01工業區報告,頁6-20),在周遭海域大範圍施工,顯會對已知的保育類珊瑚構成騷擾、虐待;且該珊瑚生長在趕潮帶,築堤改變其棲息環境,亦會帶來生存危機。

  (三)況柴山多杯孔珊瑚在大潭海域的完整分布情形,尚待生態調查釐清,本次替代方案預計挖填的位置,亦可能有保育類珊瑚存在。去年6月,陳昭倫研究員指出大潭海域有柴山多杯孔珊瑚存在之前,開發單位雖曾做過數次生態調查,卻未發現該物種,直到去年8月的調查才找到該物種,可知過去的調查不夠確實。且開發單位過去的調查範圍,並未完整涵蓋所有擬施工破壞區域,對該物種騷擾、虐待、宰殺、獵捕既有刑責,應針對擬施工破壞區域(包含:造地、築堤、浚深等及相關工程擾動可能影響範圍),進行地毯式的完整生態調查,而非僅以穿越線抽樣調查。

  (四)開發單位就柴山多杯孔珊瑚的生存條件(如:築堤改變潮汐強度及水流方向,對生長在趕潮帶的該珊瑚之影響?工程擾動、漂砂覆蓋及抽砂,對其影響?)及生長史等(如:幼蟲階段是否會遷移?如何遷移?築堤是否會影響幼蟲?繁殖期為何?工程如何避開繁殖期?),應提出更完整的資料,方能制定適當的因應對策。

 

三、開發場址目前有「指定自然地景」申請案及「野生動物保護區」請願案,農委會預計進行為期一年的生態調查,生態狀況調查釐清前,應「暫停」審查: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7條第2項前段:「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可知:本件開發,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

  (二)查居民及環團就本案場址曾於106年6月23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向農委會及桃園市政府提出「指定自然地景」申請案及於同年10月6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向該二機關,提出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請願案。

  (三)農委會已編列預算,規劃進行為期一年的生態調查,大潭海域的生態狀況調查釐清前,顯缺乏足夠資訊進行環評,建議「暫停」審查。避免發生因「資料不足」尚未劃設「自然地景」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卻在同樣資料不足的狀況下,貿然同意開發破壞的荒謬狀況。

 

四、建議本案召開「專家會議」審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第3點:「專案小組召集人得視個案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就特定環境議題召開專家會議」。本案涉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及藻礁生態系保育爭議,建議依上開規定,召開專家會議釐清。

 

五、天然氣僅為能源轉型的橋接選項,應避免過度投資;能源供應過度集中大潭電廠有風險;台電就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若無法順利開發,已有替代方案:

  (一)天然氣發電過程仍會產生污染物,僅為能源轉型的橋接選項,過度投資相關設施,恐造成能源轉型至再生能源的阻礙。

  (二)大潭電廠目前已有7部機組運轉中,為了日後擬再增建2部機組的用氣需求,犧牲七千多年的藻礁生態系,並不合理,且能源供應過度集中大潭電廠,亦有風險。

  (三)台灣天然氣供應過去長期由中油獨佔,每年轉售台電賺走價差高達一百多億元[4]。去(106)年10月台電副總陳建益在立院就中油三接環差未過的因應方案,回應:台電在基隆協和和台中有接收站計畫[5]。可知即使本案不開發,大潭電廠的供氣,台電仍有替代方案,甚至較本案更節省發電成本。

 

六、使用飛沙防止保安林地及貯槽位置及數量變動之影響,應加以說明;建議將一、二期開發計畫,一併提出討論:

(一)本次方案就土地「不足部分規畫使用飛沙防止保安林地」(見工業區報告,頁4-6),並將儲槽設置位置往內陸移動。而觀塘工業區緊鄰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園區,使用保安林地及貯槽位置內移之影響(如:保安林砍伐後的飛砂、暴潮傷害、是否有足夠安全距離等),應加以說明。

(二)又觀塘工業區原規劃設置9座LNG儲槽,計畫變更後,改為分兩期開發,先設置4座LNG貯槽(見107.01工業區報告,頁3-6),日後第二期工程,再設置5座LNG貯槽。然破壞珍貴的藻礁生態系,並投入大量資金興建觀塘工業港,僅設置4座貯槽是否符合經濟效益?若擬設置9座貯槽,須砍伐更多飛沙防止保安林且對鄰近既有園區安全風險提高,是否能通過環評?建議:若開發單位最終欲設置9座LNG儲槽,應將一、二期開發計畫,一併提出討論,整體檢討,而不要分批提出。

 

七、希望提供本案及其他替代場址的風速(每年可使用日數)資料做比較:

  (一)中興大學莊秉潔教授曾投書指出:「…觀塘正好是北台灣之突出處,是台灣海峽北部最狹窄的區域,因此成為北部海上風速最大的地方。每年11-4月風速超過12m/s是常態,對天然氣船之進出皆有極大之限制度,以能源安全而言是北部最不好之場址。…」[6]

 (二)表6.3.1-1桃園國際機場測站氣象資料統計表95至104年,每月最大風速均超過12m/sec(見107.01工業港報告,頁6-37)。希望提供本案場址及其他替代場址,每年風速低於12m/sec,可使用的日數資料,並制表與其他替代場址做比較,釐清於大潭海域開發天然氣接收站是否具經濟效益?

 

八、大潭海域環境敏感,船隻進出有漏油汙染風險,不宜開發:

  107.01工業港報告記載:「…營運期間之船隻進出,若發生漏油,將可能對現地海域環境造(成)汙染,亦可能覆蓋沿岸潮間帶、藻礁等棲地,並進一步因食物鏈擴大汙染傷害…」(見該報告,頁6-140)。本案場址緊鄰觀新野生動物保護區,開發基地內有柴山多杯孔珊瑚存在,環境十分敏感,無法承受船舶漏油傷害,不宜在此地開發工業港。

 

九、抽砂不應做為生態補償措施,且抽砂對當地生態的影響,應進一步分析說明:

  (一)觀塘工業區在內政部海審會過程,曾有委員質疑「抽砂」不應做為生態補償措施。

  (二)況漂沙淤積若係台電突堤造成且確有清理需求,可由台電自行處理,不應由中油代台電清理,並宣稱屬生態補償措施。

  (三)抽砂過程,對生物及棲地亦會造成擾動,抽砂對當地生態之影響,應進一步分析說明。

 

 



[1] 下稱:107.01版工業港報告

[2] 下稱:107.01版工業區報告

[3] 林尚瑩,《桃園外海近岸海床的地形與地貌》,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海洋研究所碩士論文,105年8月,頁59

[4]省110億 台電擬建天然氣接收站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0203/37540495

[5]觀塘天然氣接收站爭議 台電:有規劃自己建接收站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018/1224532/

[6] 莊秉潔,觀塘是北部接收站最不安全場址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0703/37702700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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