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都市設計審議報告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8/01/24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都市設計審議報告
1070117日幹事會議發言單

一、台建中心審查內容,都審應再次檢視:

 本次變更許多係針對台建中心性能審查結果,辦理變更。惟台建中心前執行長及部分委員,就大巨蛋100年性能審查,涉犯圖利、為造文書罪,遭北檢起訴,該中心審查內容,都審應再次檢視,為公共安全把關。

 

二、〈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指出的安全問題,必須全數改善,不能放水:

()臺北市政府製作之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指出五大安全問題[1]

 1.建築量體過大導致災害風險劇增:

    由原本總建坪9.58萬坪,擴充至14.9萬坪,過量增加容積,導致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成為高災害潛勢與高災害風險之地區。

 2.商場與巨蛋共構造成安全危機:

   (1)動線由寬變窄且方向集中,造成人員滯留球場內觀眾;

   (2)各層至戶外的路徑曲折、上下起伏,逃生不易;

   (3)火災高溫會透過鋼構傳導,造成結構變形;

   (4)防火牆設置曲折,地震時易造成破壞,導致火煙蔓延。

 3.各棟地下停車場整體連通,災害易蔓延擴散:

   巨蛋地下室規劃成一個巨型停車場,停放將機車3,800輛、汽車2226輛、裝卸車56輛、大客車60輛,且連通各棟,發生火災時將波及全區各棟。

 4.戶外空間無法容納所有逃生民眾:

   (1)地下2樓及地下3樓下沉式廣場不安全,不可視為戶外疏散空間;

   (2)戶外疏散空間面積計算未扣無效之空間,無法容納142,096人的整體疏散,逃生人潮將回堵到巨蛋裡面。以目前有效戶外疏散空間只能容納60,000人。

 5.消防救災無法進行:

   原設計將142,096人疏散至基地內外,當災害發生時,消防車難以靠近救災。

(二)市府既然知道大巨蛋有五大安全問題,都審過程應要求全數改善,不得放水。且為便於審查時釐清相關安全問題是否已改善?建議要求遠雄巨蛋公司針對〈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提出之所有安全問題,製作對照表說明:「改善情形」及「未改善之原因」

(三)支持幹事會要求之應做「動態模擬」;且模擬人數應為142,096人,而非僅作9萬人之模擬。

 

三、防災除火災外,並應將地震、水災、恐怖攻擊等均納入分析。

四、交通問題應內部解決,不能堵塞鄰近交通:

  (一)遠雄規畫將大客車停靠在園區北側的菸廠路上下客,且大客車出場後須繞行2.1公里至逸仙路北延旅館側上客,且報告時稱1小時約有46輛遊覽車進出。依常理可預見將嚴重衝擊鄰近交通,建議應提出「交通影響評估報告」,詳細說明對交通之影響。

  (二)目前規劃SNG車停放在有頂蓋之空間,但實際發生需以SNG(satellite news gathering)車衛星連線即時報導之狀況時,媒體會找露天空間停放,錯誤規劃停放地點,日後將影響鄰近交通。

  (三)大巨蛋周邊交通現況已經常堵車,2010年6月28日環評一度因「擴增量體過大」及「交通影響問題尚未能完全解決」,而認定「不應開發」[2]。自應於園區內部解決交通問題(如:北市府過去提出過的「建物地面1樓需全部淨空,作為半戶外避難空間,且留8公尺的消防通道[3])。若交通影響問題無法解決,本案不應繼續開發。建議早日就大巨蛋所涉弊端,依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解除契約」[4] 或依2016年6月8日北市府第二次催告限期改善,以「違反建築法第58條、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及「未於履約期限內完成興建並取得使照」等可歸責源雄之事由「終止契約」[5]

 

五、建議保留周邊行道樹:

大巨蛋周邊的行道樹,是民歌〈木棉道〉的靈感來源,全民共同的歷史記憶,不應為了開發案犧牲,且過去曾討論過「以路就樹」方案;建議重新規劃,保留周邊行道樹,並先停止下周一(107.01.22)的移樹計畫。

六、商場棟規劃7樓「新增廚房」,但大巨蛋有防火避難爭議,不宜增加更多火源,建議刪除新增廚房。

 



[1] 台北市政府2016年4月28日〈臺北大巨蛋公共安全報告〉
  http://www.udd.gov.taipei/FileUpload/162-8848/Documents/1050428大巨蛋公安說明.pdf

[2]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公告

  https://eiadoc.epa.gov.tw/eiaweb/Main3.aspx?func=10&hcode=0960111W

[3] 中國時報2016年07月19日〈北市版大巨蛋公安方案 建物1樓全淨空〉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719003589-260402

[4]〈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P37
  http://cgc.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5581911778.pdf

[5] 2016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體設字第10533910100號「第二次催告限期改善」函

  http://www.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66811481978.pdf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關鍵字
#大巨蛋
#監督產業政策
#都市規劃
#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