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 本會蔡雅瀅律師參加「2017立法院年度漢字暨十大新聞票選結果」記者會發言稿
蠻野編輯部
2017/12/28

本會蔡雅瀅律師參加

「2017立法院年度漢字暨十大新聞票選結果」記者會發言稿

公督盟今年的十大新聞第三名「亞泥礦權可再展延20年,太魯閣族封路要求修正《礦業法》」。

 

今年三月,礦業法專案報告時,經濟部已經核准亞泥礦權展限,卻佯稱個案審查中,不好評論,希望未來不會再發生官員欺騙立委的狀況。十月,監察院就亞泥展限案糾正經濟部,同月,撤銷亞泥展限案進入行政訴訟,希望經濟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違法的展限處分,勿讓太魯閣族人承受漫長的司法救濟程序。

 

又礦業法目前正在審查中,過去關心亞泥展限與礦業法改革的公民團體與立委林淑芬、高志鵬、高潞•以用•巴魕剌、尤美女、蘇治芬等曾共同發起【撤銷亞泥非法展延,捍衛太魯閣】連署,提出:1.撤銷亞泥新城山礦權違法展限,依法踐行相關程序後再行審定;2.修正黑箱礦業法;3.礦權展限需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4.礦權展限需重作礦業用地核定;5.建立並落實當地居民程序參與;6.礦業開發審查資料進度全面上網公開。等訴求,得到超過20萬人連署。

然政院版《礦業法》出爐,卻與民間期待落差甚大,如:

 

1、礦權展限仍未要求重作礦業用地核定;且展限申請期間礦權到期,仍得繼續開採。

2、落實原民權益部分:

  立法超過12年仍未落實的《原基法》第21條雖然入法,卻限定《礦業法》修正施行後的新展限案才適用,且未踐行的效果,僅按次暫行停工1至3個月至改正完成時止,而無直接廢止礦業權或礦業用地;

3、環評部分:

  未考慮敏感區位的小礦也會造成環境衝擊,限定面積大於2公頃的既有礦業用地,才需分級補辦環評;環評期間可繼續開採;環評結論認定有重大不利影響或顯著超越當地環境涵容能力,僅「得」廢止而非應廢止礦業用地核定,且係由礦業法的主管單位而非環評主管單位決定;未遵守環評結論的罰則,亦較環評法更輕。

4、修正霸王條款部分:

  刪除「先行使用土地」的霸王條款,卻留下「因應國家緊急危難」、「其他重大公益」兩道定義不明、易遭濫用的後門;刪除「駁回展限應補償」的霸王條款,卻將「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之駁回事由,加上有很大解釋空間的「無正當理由」,讓從未實際探採的礦權,可找藉口繼續展延。

5、賦予主管機關實質監督工具部分:

  「經濟效益評估」未被列為准駁要件;「關礦計畫」放在用地核定階段,礦權申請及展限階段,欠缺相關資訊;「環境保證金」未被列入。

6、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部分:

   應辦環評的開發案,用地核定免除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

 

《礦業法》是眾多民眾關心的議題,希望立委能嚴格把關,民眾也會睜大眼睛關注立委的表現。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執行長 張宏林)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理事長 黃秀端)

(婚姻平權大平台 總召 呂欣潔) (註:民眾票選2017年度新聞第二名:大法官:未保障同志婚姻視違憲。修民法或另立專法成為立院新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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