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一軍_二審判決摘要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7/11/01

RCA二審判決摘要:

Q1.法院判准多少人?

A1.判准人數:486人,含A組(死亡勞工之家屬)109人、B組(因在RCA工作而罹病)239人、C組(尚未有外顯疾病)138人(一審判賠436人,含A組61人、B組243人、C組141人)

 

Q2.判賠總額多少?

A2.判賠總額7億1840萬元本息(一審判賠總額5億6445萬元本息)

 

Q3.誰該賠償?

A3.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湯姆笙公司、GE公司(一審未含GE公司)

 

Q4.判決理由為何?

A4.(1)RCA公司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

    RCA工廠營運期間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31種有機溶劑或化學物質,部分物質被國際癌症研究總署列為第1、2、3類致癌物,RCA公司董事與經理人對員工未盡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多次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廢棄物清理法及其子法」、「自來水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致桃園廠、竹北廠員工經由飲食、皮膚、呼吸等途徑暴露有害物質,致健康受損,甚至罹病死亡。

      (2)適用揭穿公司面紗之法理:

    RCA公司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之情事,其控制公司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湯姆笙公司,應依民法第1條規定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法理,同負清償之責。

      (3)尚未有外顯疾病之C組勞工仍受有損害:

    環境或毒物侵權事件之被害人,其體內所受之損害經常只是潛伏於細胞內,短時間內不易顯現而被察覺,如有研究得以證實,自難謂無受損害。如三氯乙烯進入人體後,於代謝過程中會產生許多具毒性的代謝化合物,對於中樞神經系統、腎臟、肝臟、免疫系統、男性生殖系統、以及發育中的胚胎或胎兒均有健康風險,其半衰期雖然不長,然對於長期反覆暴露於有機溶劑之RCA公司勞工而言,所受之損害及罹病之風險將隨著僱用期之延長而增加,並不因未有外顯之疾病即謂其等未受有損害。

      (4)被告之時效抗辯屬權力濫用:

    本件係屬暴繼續性侵權行為,相關有機溶劑及暴露之證據均掌握在RCA公司手中,致勞工行使權利相當困難,不應評價為權利上睡眠之人,應認RCA等公司援用時效抗辯係屬權利濫用。

 

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RCA員工職災團體訴訟事件新聞稿

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293309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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