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單】(守護藻礁) 106年8月9日 「內政部」海審會審議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 / 專案小組審查延續議會議 「發言單」暨「書面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7/08/11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一階段開發計畫_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

106年8月9日專案小組審查延續議會議發言單暨書面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針對相關環評現況部分

(一)桃園在地聯盟、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及在地居民,已於昨日(106.08.08)向環保署陳情,請求該署撤銷或廢止觀塘工業區、工業港歷次環評審查結論。請求廢止理由,係預定填海造陸之區域,日前發現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該工業區及工業港相關環評審查結論所依據之事實已發生變更,不廢止對公益將有危害,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請求廢止歷次環評審查結論;請求撤銷之理由則是針對過往媒體多次報導,東鼎公司就本案開發有舞弊情事,請求環保署查明,若確有違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相關違法環評審查結論處分。

(二)開發範圍確實發現柴山多杯孔珊瑚,昨日向環保署陳情時,已提出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陳昭倫研究員出具之「桃園大潭藻礁產柴山多杯孔珊瑚(Polycyanthus chaishanensis)鑑定報告」;且中油公司自己也有調查團隊,可至現場確認:確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存在。

二、開發對上下游地形之影響部分

(一)就委員提醒的附近有風機開發,可能造成風速減緩、淤積增加,與本案之連動關係部分。希望中油公司蒐集鄰近開發案之原始資料,併入本案分析。

(二)就中油公司預估本案每3至5年,只需花約千萬元經費清淤部分。泥沙淤積和清淤過程,可能影響當地生態,且每隔幾年就要花一筆錢清淤,也是種浪費,建議另覓其他不會造成淤積及生態破壞的地點開發。

(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填海造地之開發,應優先保育自然資源…維護…鄰近海岸地區之保護。…申請填海造地開發,其地點不得位於下列地區內。…(二)依法劃(指)定公告之保育區、保護區或保留區及其外五公里之範圍。…」,本案於93年完成土地變更編定登記,103年「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劃設,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時,必定未曾考慮過後來劃設的保護區。但依海岸管理法第7條:「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三、保育珊瑚礁、藻礁河口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七、海岸地區之建設應整體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以降低其對海岸地區之破壞。…」,海審會審查本案時,已有保護區存在,自應整體考量開發地點毗鄰野生動物保護區,距離不到5公里,區位上不得填海造陸。

三、移地復育案例部分

(一)申請人回復內容並未提出移地復育成功案例,且藻礁生長緩慢,歷經千年才慢慢積累成目前的藻礁海岸,破壞容易,要恢復原貌,以人類有限的生命長度,根本不可能。

(二)本案開發會造成海岸淤積,「清除淤砂」係本該做的事,不應列為生態補償行動。

(三)開發單位表示將認養觀新藻礁保護區及白玉藻礁,進行生態監測、研究、強化保育、復育、建構生態保育中心。但本案開發地點位於白玉藻礁及觀新藻礁之間,填海造陸一定會影響毗鄰地區海岸生態,希望重新選址。

四、其他補充:

  先前桃園在地聯盟、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曾就本案所在地申請指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昨日收到桃園市政府回函稱:「依提案單位所述,藻礁具數千年歷史,具國家級地景典範,宜由貴會(註:指農委會)劃定為國定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較為恰當」。希望在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劃設結果確定前,不要貿然通過本案。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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