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區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發言單(104.04.07)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5/05/27
  1. 文體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區(重辦環評)替代方案環說書104年2月4日現地監督紀錄結論:「二、遠雄巨蛋公司提報『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申報表』,未依實記載,部分辦理情形與現況不符,遭受環保法令處分狀況亦多缺漏,請重新修正後再送本局」。查環評法第18條:「開發行為進行中....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同法第20條:「依....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開發單位提出的資料既有不  實,除行政責任外,若涉刑事責任,亦應移送究辦。
     
  2. 過去環評、都審期間,居民、團體就本件大規模開挖且工程鄰近古蹟部分,提出很多質疑,擔心古蹟受損;開發單位當時均表示不會有問題,如今古蹟嚴重受損,顯見當初的評估不確實,居民、團體的憂慮成真,相關單位應追究相關技師是否專業能力不足?甚至簽證不實?必要時應移送懲戒,以避免未來再發生開發前忽視文化資產保存、輕率宣稱安全,開發後卻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3. 文資法第30條:「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本件古蹟已受到損害,且報告附錄第196、198、199頁,均提及「本案地盤改良灌漿並無法完全確保後續開挖絕不再造成鍋爐房下陷」,既然無法保證古蹟不再受損,實應停止繼續開發,不要再對古蹟造成傷害。
     
  4. 開發單位要求儘速開挖,惟大巨蛋開發案目前仍有諸多爭議,不僅都審、建照均有訟爭,且諸多弊端均被揭發,未來亦可能解約、拆蛋、恢復綠地,希望審慎把關,勿為趕工,犧牲珍貴的文化資產。

     
  5. 開發單位以地震無法預料為由,表示無法模擬地震的防災狀況。但台灣經常發生地震,何時發生強震或許無法預料,但會發生地震、甚至強震,係可以想見,不應忽視地震時的防災因應。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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