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法工作,需要各界持續關心
丁正杰 律師
2014/10/16
 
按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自民國(下同)94年辦理第六次修正之後,便未再有所修正。由於環境影響評估,涉及之細節與技術事項甚多,無法一一規定於母法當中,僅能由施行細則加以規範。因此施行細則之規定,在環評實務中,便擁有舉足輕重之地位。
 
環保署近日著手進行施行細則之修正工作,除已提出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外,並積極且「密集」地召開公聽會,欲廣納各界意見,收集思廣益之效。環保署以過去處理案例經驗為本,就應進行環評之案件,應由中央抑或地方擔任審查單位之判斷標準為何、案件應強制進行二階環評之標準、環評內容異動時之處理方式等問題,均在草案中提出建議之規範,希望能減少環評實務運作之難題。
 
本會樂見台灣之環評制度能夠更加完善,也希望環評審查確實能夠發揮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保護環境之立法目的,但「絕不希望通過不僅未解決問題,反而帶來新的問題,甚至開環境保護之倒車之草案內容」。因此在之前四次之施行細則修法公聽會,本會律師與其他環保友團不僅均有與會陳述,也積極提供書面論述,希望能貢獻心力,針砭環保署思慮未周之處,希望能夠通過更嚴謹、更能強化環評功能之施行細則內容,保護台灣千瘡百孔的環境。
 
目前環保署預計於103年10月17日召開第6次修法公聽會,儘管近日來社會之注意力均擺在食安問題上,施行細則之修法工作,仍需要各界持續關心。
 
關於各次公聽會之開會通知及先前會議紀錄,可由網址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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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正杰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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