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場內學生詢問,港澳、中國、或其他外籍生是否會因為參加這次學運而被強制遣送出境?
本協會陸詩薇律師與義務律師團其他律師一起提供給大家的法律意見,即使我們不認同現在政府詮釋法律和執法的方式,明確告知可能面對的風險,還是我們責無旁貸的義務,請大家踴躍分享給參與學運的外籍友人!
A:首先,依現行法,在台灣的港澳人士並不適用一般外籍人士的出入境管制規定,港澳人民的管制,應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特別法的規定(以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若是中國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他外國籍,則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港澳關係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一、未經許可入境者。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2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所以各位外籍同學是否會因參加學運而面臨強制出境的風險,就要看政府是否認定參加學運構成上述這些強制出境事由。
各位同學來台的目的是就學,雖然我認為參與社會運動,以關心、觀察台灣社會,都未逾越就學的合理範疇。在應然面上,即使不是台灣的公民,甚至是非法入境者,其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遊行自由都還是受到我國憲法以及國際人權法的保障,台灣政府不得任意限制。
然而,以過去的相關案件來看,政府的立場並非如此,移民署的態度通常十分強硬。例如2013年一位曾經擔任台南社大環保志工的德國青年在反核遊行前入境台灣,移民署就以「曾從事與簽證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為由,將他遣返德國;2011年兩位日本福島災民來台參與反核遊行,也被警告參與反核活動是「與許可目的不符」。
由此可見,目前的政府是用對社會運動極為恐懼的意識形態,解釋這些法規。在這種意識形態下,我們可以想像如果政府有意刁難外籍學生,會如何解釋上述「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這樣的解釋雖然極不合理,但同學確實要自己評估可能的風險。我的建議是,若還是決定要參與學運,請謹慎低調,盡量避免自己陷入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可能不適合參與衝撞第一線的活動,而較適合靜坐、投書等則風險較低的參與方式。
另外,根據新聞報導,教育部特教司司長劉仲城今天受訪表示,雖然許多學校都有「鼓動學潮,擅自聚眾請願請大過」的條款,但各大專院校的校規,必須符合人權兩公約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因此學生參與集會遊行,不能列為校規處罰要件。
所以,無論是本國籍或外國籍學生,都不應該因為參加本次學運活動而遭校規處罰;萬一各位同學因為參與學運活動而受遣送出境的處分,也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0號解釋,已經明文認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六條未給予申辯機會,以及在強制出境前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就「暫時收容」被強制出境的中國或港澳人士的規定是違憲的,若有需要,也可以向台灣人權促進會等關注外國人權益的台灣非政府組織請求協助。
(作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陸詩薇律師,感謝義務律師團劉繼蔚律師、郭德田律師、楊淑玲律師、蔡雅瀅律師給予寶貴意見,惟一切文責仍由本人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