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里老農提起的中科三期民國99年環評撤銷訴訟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依照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意旨,本案環評大概又即將面臨第二次被法院撤銷的窘境。然而環保署21日作成一個創意十足但法治零分的決議:廢止中科三期99年一階環評,同時讓本案「進入二階環評」,但在二階環評完成前,99年的舊環評持續有效,好讓中科三期七星園區的友達光電和桑緹亞兩家廠商可以繼續生產不受影響。
只要稍有環評法常識的人就知道,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最核心的精神就是「預防原則」和「預警原則」,在開發行為進行「之前」,事先評估開發行為會對環境造成什麼風險、風險是否可接受。所以環評法第14條才會規定未完成環評前,不得為開發之許可,第22條更嚴格處罰應環評而未環評就逕行開發者,甚至最高可處單位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科三期95年的環評第一次遭法院撤銷失效後,環保署不但花費98萬公帑刊登廣告辱罵法院,一邊以「停工,不停產」的歪理,讓園區公共設施停工,但廠商可以持續施工營運,又一邊急就章再次通過環評,徹底踐踏環評法的預防/預警原則。后里農民與環保團體再次起訴請求法院撤銷環評,我們主張的理由之一,就是「邊施工邊環評,使風險變成實害」,而這個主張也為最高行政法院接受,並成為發回更審的重要理由。環評本是用來決定開發案是否可以進行的前提,所以環評法第11條要求開發單位在環評書中記載「環境影響預測」,如今開發廠商已經老神在在,正常營運,污水照排、廢氣照放,還有什麼好預測的?環保署又豈敢在二階環評認定這些廠商不准開發?
環保署與國科會從來不思檢討,為何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站在人民這邊,反而剛愎自用,只想著如何保障廠商營運無虞,全然不顧法治與環境破壞。環保署宣佈中科三期進二階環評,誠如另一位律師團成員詹順貴律師1月23日蘋果日報投書所言,根本不是出於對台灣土地與人民的保護,而是為了保護廠商可以持續生產營利,更是為了保護馬政府年底選情不受中科三期環評再次被撤銷的判決衝擊。
然我們相信,人民與司法終就會讓馬政府為這種短視近利的惡劣手段付出代價。既然「邊施工邊環評」已經遭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指責有瑕疵,可想而知,只要友達光電和桑緹亞這些廠商在環評階段不停工,即使環保署宣示讓中科三期進入十階環評,未來一定也難逃再次被法院撤銷的命運;終將證明一個心中只有開發而沒有環境的環境保護署,玩弄法律與人民的結果,只是偷雞不著蝕把米。
令人痛心的是,蝕掉的這把米,不僅是環署自己的公信力,而是整體環評法治的崩毀,更是真實生產稻米養育我們的台灣土地。
本文原載:103.01.25蘋果日報
回應陸詩薇律師蘋果日報1月25日投書:環保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