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雅瀅
97年5月9日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荒野保護協會、野鳥學會、永續聯盟、生態學會、溼地保護聯 盟、環保聯盟、綠黨等8個民間團體,為保護受眾多開發案威脅的桃園藻礁海岸,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7條申請「指定自然地景」。經農委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 及桃園縣政府現勘,達成桃園縣觀音鄉藻礁「須予保護」的共識並依文資法列冊追蹤後,「暫時」不受新開發案破壞。然在主管機關的推拖延宕之下,該片藻礁海岸 至今仍未被指定為自然地景,並持續受到環境汙染的危害。
文資法雖規定任何個人、團體都可提報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自然地景,但在短視近利的各項開發案及經濟發展策略下,法令經常淪為具文。文 化資產沒有腳可以遷徙,策定工程計畫的官員及開發商卻有腦可以思考。開發行為的選址與規劃,應將環境保護(含文化資產保存)納入整體考量,以追求永續發展。
本文原刊載於: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辦案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