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於民國83年制定公佈,旨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並於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內之項目開發案時,即需依環評程序進行審查。而後於民國91年公佈的環境基本法第2條更清楚定義出「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同法第3條但書後段更指出:「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明顯可確認大自然的生態系統為經濟之母,不應是被誣指的經濟絆腳石,當經濟開發耗盡所有自然資源,這才是人類經濟發展的終點。
而協會前理事長文魯彬律師即曾擔任第六屆環評委員,該時期也是大家所稱最環保的時期,幾位較具有環保意識的委員均採取嚴謹的態度審查每件開發案,但是環評的審議過程卻又對委員極不公平,例如環委無給職僅有車馬費,又有自身工作,收到開發單位的環評資料大部分僅七天以內的審查時間,同時又有多件審查案件,對於開發單位以巨額經費聘請顧問公司所製作可能刻意隱藏關鍵資料的環評報告,實無力盡數挑出問題,對於審查過程中的詢問,開發單位亦時常實問虛答、答非所問讓環委資訊不足而必須重複詢問,對於矚目案件則因此被責罵延宕經濟開發是絆腳石,卻未曾審思是開發單位自己拖延審查進度,更有開發單位為求過關先答應環委條件後再申請環評變更,屆時已開發的環境破壞已無法回覆。另一方面,真正盡心盡力把關的委員時常備感無力,因官派委員與民間委員比例懸殊,又時常受到各部會的開發經濟壓力,現行制度也存在人為操作空間,例如官派環評委員可委由代理人出席,民間委員則不可代理,造成主管機關濫用會議時間安排權限,故意選擇反對開發之委員無法出席的時間開會,排除特定專家學者與會和參與表決的機會,甚至於委員替換時作表決,等同人為操作表決結果,使環評制度淪為公文背書者。
對於民眾的部份,經過長年的爭取,環保署已將相關開發資訊放在網路上供參閱,但常人均不可能日日上網查詢,且對於年長未使用網路的人而言,更不是一種善意的方式,且依環評法所規定的公開說明會,通知上亦時常便宜行事,導致開發案進行施工時居民才知情,往往造成抗爭的情形產生。而環評會議縱知悉後,仍必須事先登記參加,對於重大案件也僅限正反雙方代表共20位進行發言,其他民眾僅能觀看現場影像,每位代表又限制三分鐘發言,最後委員討論階段則是閉門會議均無法參與,這些真正的地方利害關係人,民眾的權益保障顯然不被政府所重視。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只是開發申請程序的一環,事前可行性研究的審查及事後的主管機關相關程序,事實上民眾並無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這是民眾參與的落實不足。環評程序時常遇到官方代表強調審查若未過,將需負擔高額違約金等情形,逼使環評委員閉眼過關,將政府等開發單位應事先避免的風險轉嫁給環委,欲規避環評的手段之一,這是根本未具備環境保護觀念的教育不足。因此,針對環保署原欲放寬環評範圍認定標準的草案及重大環境影響之虞的認定,協會積極提出正確的觀念導正,避免草案的放寬造成環境加速的破壞,也研究各開發案的環評書件內容,挑出錯誤及隱瞞的事實要求修正並退回,以挑戰固有程序的方式,促使環評程序更加嚴謹及公開,讓環境保護不再是絆腳石,而是經濟環境相輔相成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