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29 台塑控告學者緊掐不放 全民緊盯言論自由的關鍵時刻(新聞稿)
編輯部
2013/08/28

時間:民國102年8月29日下午三點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25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台塑控告學者四千萬妨害名譽訴訟案纏訟一年餘
本周四8/29下午召開最終言詞辯論庭


據台北地方法院正式通知,由台塑集團兩家子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與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的莊秉潔教授提起的妨害名譽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即將於2013年8月29日下午三點,在台北地方法院第2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之後即將進入宣判的關鍵時刻。

本案被各界認為是一典型的「透過訴訟手段使公民噤聲」的訴訟案,第一次開庭前曾激起五百名學者連署聲援並召開記者會譴責台塑等一連串行動,至今仍持續受到國內外學術界與公民團體的關注。此次開庭,濁水溪兩岸飽受六輕多年汙染之苦的彰化雲林鄉親也趕來聲援,當年為了反對國光石化在濁水溪口設廠,冒著學術生涯風險為民眾喉舌的莊秉潔教授。

從2012年5月3日本案第一次開庭起算,本件民事程序已經持續超過一年。在過去六次的準備程序中,雙方針對以下的幾個爭點進行釐清:

1. 原告的當事人適格問題:莊秉潔教授的言論是針對整個六輕工業區,此兩子公司何以具有資格作為本案的原告?

2. 被告言論是否屬於事實陳述或評論:莊教授諸如「六輕的煙道資料到現在還是空的」等言論,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或者應受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的保障?

3. 原告應就被告的侵權惡意負起舉證責任:本案受命法官一再要求原告(兩個台塑子公司)應該提出詳細的煙道檢測資料,以證明被告莊教授的言論不實且故意侵權,法官甚至曾明確提示原告,若原告拒絕提供資料,可能會對判決的結果產生影響。然而原告至今仍堅決主張沒有提出的必要,而未提出。

 

刑事誹謗告訴認定為「可受公評之事」經兩次不起訴處分
台塑緊咬再議 高檢署發回續偵

台塑集團除了對莊教授提起民事訴訟外,另也提起刑事的誹謗告訴。針對台塑的刑事告訴,台北地檢署已經兩次以「犯罪嫌疑不足」做成不起訴處分,並指出莊教授的言論所針對的都是「可受公評之事」。依照大法官第509號解釋的內容,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應採真實惡意原則,除非行為人明知言論內容不實,或完全沒有盡到查證的義務,否則即使莊教授學術研究的結果與其他研究內容不同,也不可因此認定莊教授觸犯誹謗罪。然而,在第二次不起訴處分後,台塑仍然窮追猛打,再次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提起再議,目前本案由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台北地檢署繼續審理,並於今年6月6日召開第一次偵查庭。台塑集團對一介學者窮追猛打、緊掐不放,已迫使近年學術界對六輕4.6、4.7期環評噤聲,已造成寒蟬效應以及對台灣學術研究的傷害!

 

期盼法院勇於擔當民主憲政價值的堡壘
遏止財團憑藉財力濫訟 恐嚇公民監督與言論自由


一般而言,言詞辯論庭將會是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的最後一次庭期。在言詞辯論程序中,除了受命法官以外,審判長、陪席法官也會出席,由這三位法官對於本案做出最後的判決。

莊秉潔教授委任律師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詹順貴律師指出,以台塑集團雄厚財力及良好政商關係,若對一學者的研究有不同看法,絕對可以另聘學者進行研究,更應主動公開六輕廠區煙道檢測等相關排放資訊,讓真理越辯越明,這也是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被告之言論內容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不受第三人或國家之不當干涉。然而台塑捨此不為,以漫長的訴訟程序折磨學者,已嚴重斲傷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與民主社會的基石。學術界與各界公民團體正期待著,關鍵判決時刻,法院能夠發揮保護基本人權、維護憲法價值的功能,遏止財團運用雄厚資源濫用訴訟手段壓迫學術研究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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