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嘉義鰲鼓濕地。提供:陳凱眉。
*原文刊載於2013環境NGO會議會議手冊
2007年起民間團體開始積極遊說中央為溼地立法至今,其間歷經了欲落腳彰化海岸溼地的國光石化案,帶起反對設廠運動中諸多議題之一關於溼地的三生價值的論述(指生產、生態與生活,但台大農經系徐世勳教授的眼中卻是一片荒蕪);被驚天一跪的作家張曉風譽為台北市之腎的202兵工廠溼地,將被開發為國家生技園區案(張曉風後來還為了捍衛溼地與推動溼地法,成了誤闖政治叢林老白兔的短命立委)。從馬總統為弭平國光石化案所引起的全國性高度爭議,公開承諾儘速立法;到李鴻源部長為呼應張曉風立委的期待,在2012年的世界溼地日公開宣示將之列為任內最優先法案、、、,但迄今仍只聞樓梯響,濕地立法一路走來仍如2013年初春的久旱不雨。
如果4月初的春雨沒來,不知現在限水的情況是如何光景?人類與其他生物一般,沒有水無法生存;相同地如果沒有水,經濟發展與開發建設也都是空談!談水,從高山的森林,到河川、平原、出海口與潮間帶等無處不在的溼地,便不能不談、不能不重視。
近年來由於地球持續暖化、氣候變遷加劇、旱澇異常、環境污染日益嚴重,以下四件事便成為全球關切的議題:
1. 如何減少氣候變異所帶來的災害。
2. 維護水資源。
3. 保護生物多樣性。
4. 穩定人類維生系統環境。
在環境必須永續的共同認識之下,濕地一方面可以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並能吸收與儲存洪水、阻緩洪水速度,減少災害,達到蓄水防洪之效果。在因應氣候變遷、災害防救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濕地可以保存水中的養分、沉澱、降解和轉化化學和有機廢物、積存懸浮物,使水質得以淨化,故有「大地之腎」的美稱。在生物永續議題之下,濕地、森林、海洋並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樣性的生態景觀,亦是重要的遺傳基因庫,對維護生物多樣性意義重大。依賴濕地生存而繁衍的野生動植物非常眾多,而且多數魚、蝦等底層水產動物也是人類重要食物的來源。此外,在產業永續思維之下,觀光素來號稱無煙囪工業,而濕地環境更是休憩旅遊、觀光發展之好去處,在永續經營旅遊資源、促進生態環境保育各方面,濕地可是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
是以國際上對於濕地的經營管理機制都提出具體的制度。其中,歐盟、美國、英國、荷蘭、韓國、日本、中國等國家皆採合理的制度來保育與復育濕地環境,甚至特別立法以確保濕地之原生態。
台灣原有豐富的沙洲、潟湖、沼澤和海埔地等海岸濕地,以及為數不少的內陸濕地,可謂擁有豐富的濕地資源。如何「明智利用」(Wise use)濕地資源,穩定生態與維護生物多樣性,達到「2008亞洲濕地臺北宣言」揭櫫「健康濕地、健康人類」(Healthy Wetlands, Healthy People)之國土資源永續發展目標,是我國國土規劃、生態保護及海岸再生之重要課題。惟以往為求經濟發展,每將濕地誤認作閒置、無用之地,故常作不當開發或利用,造成重要水生生態棲息地縮小、切割或零碎化,終至整體生態環境劣化、生態資源枯竭。
在濕地管理上,我國濕地保育與開發的各種資源均未能合理整合與分配;未建立濕地管理之機關;管理人力經費嚴重不足;管理組織系統分歧;缺乏整體管理計畫;缺乏充足的生態資訊以供決策;保育觀念模糊落後,欠缺民眾參與等等問題,導致開發單位及政府機關卻乏明確法令依據進行管理,致使濕地面積與生態功能快速流失、海岸線受到侵蝕,國土嚴重流失;並且減低滯洪防災的功能,對於環境、生態、經濟、社會的嚴重影響無法估計。
我國目前現行的法律中,和濕地有關的有環境基本法、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森林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海岸法草案等等,惟相關法律仍無直接針對「濕地」管理與保護且能加以規範的法律。現行與濕地間接相關的法律,均另有規範對象,而且各有其主管機關,濕地僅附帶受到規範及保護,因此對濕地的管理極為粗糙,難以確保濕地功能及重要性。所以,明確的濕地立法,是明確濕地保護政策及其手段的關鍵。若未有明確、直接、積極的經營管理機制與法律機制,在核心概念的闡述或理解方面勢必會出現多重管轄甚至是無人管轄的局面。此不僅將直接導致某些濕地資源或功能無法得到國家法律的有效保護,更將致使管理者在濕地管理實際工作中,難以把握濕地管理的範圍與界線,也無從制定適用於濕地管理的有效的措施。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的明智利用,加強濕地生態功能的保護與經營管理,以及落實環境教育,對於濕地環境與資源採取更為積極有效的保育措施確有必要,針對國內現有管理癥結,參酌國外管理制度,擬具「濕地法」草案並予以立法通過已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