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自2002年已標識放流353尾鯨鯊,但對同屬CITES附錄二物種的大白鯊、姥鯊,以及數量稀少的巨口鯊,至今無任何保育措施。保育團體呼籲漁業署比照鯨鯊,將此三種物種列入禁捕名單。 (圖片:深海攝影師離開籠子,待在水中紀錄大白鯊長達24小時,期間大白鯊沒有任何攻擊行為。Daniel Botelho授權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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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來台東外海陸續有漁民捕獲大白鯊、巨口鯊。其中一隻已懷孕的大白鯊,腹中9隻小鯊還來不及出生就成了「標本」。
大白鯊(great white shark)、姥鯊(basking shark,象鮫)和鯨鯊一樣,都是已被華盛頓公約組織(CITES)列為附錄二,易危、應予保護的物種。卵胎生的鯊魚每次繁殖胎期甚久、胎數甚少,幼體需經過很長時間才能成年;它們在海洋食物鏈中位居最高層,一旦其族群崩解,同一海洋生態系其他魚類的多樣性就會受到嚴重威脅。保育團體呼籲:若不想有一天 海邊只剩下各式毒水母威脅人類安全,鯊魚族群生態將是重要指標。
洄游在台灣附近海域的鯊魚種類繁多,除了常見鯊魚種類外,近十年來在台灣海域或箱網、定置漁網出現多種罕見大型鯊魚。根據曾被報導的案例,至少有20起23隻 [1],包括大白鯊、巨口鯊、象鮫、虎鯊、公牛白眼鮫等。其中約2成(4例)捕獲的是懷孕母鯊,其腹中幼鯊連出生的機會都沒有。新聞報導不斷強化鯊魚兇猛、危險的形象,導致閱聽大眾無法以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的觀點看待自然與人類活動的風險。
大白鯊因為一部電影的型塑,成了海洋中最被「污名化」,被視為超級”嗜血吃人”的物種。實際上科學家不斷提醒:人類根本不是大白鯊的菜!美國佛羅里達大學 自然歷史博物館「國際鯊魚攻擊事件檔案研究」(ISAF)顯示,自1900年以來,無故攻擊事件(unprovoked shark attacks)雖有增加趨勢,但這並不表示鯊魚攻擊人類的頻率增加,或有證據顯示鯊魚已將人類視為「食物」。由於人類花在水上活動的時間比起一百年前多 很多,因此才增加兩物種互動的機會。換句話說,是人類進入海洋生物的家,而衝浪者或是泳客容易被鯊魚誤認為快速移動的獵物,因而導致誤會攻擊所致。
知名攝影師Daniel Botelho有24小時在籠外和大白鯊潛水的紀錄(影片連結), 大白鯊並沒有任何攻擊行動。Daniel希望以自身經驗告訴大家,不要再用偏見看待大白鯊。保育團體強調:任何衝浪或泳客的傷亡,都應儘其可能避免。一個 負責任的政府,應從全方位的角度看待人類與野生動物的衝突,讓民眾學習正確面對自然的知識。推廣海洋生命教育,有助於人們在規劃海上活動時,避免可能發生 的危險。
海龍王愛地球協會執行長林愛龍呼籲漁業署,應立即於2013年撥款研發適當的防鯊裝置,如「磁鐵驅鯊器」或不會傷害鯊魚與鯨豚的「防鯊網」,並在未來全面強制台灣東部海域的定置網漁場安裝。至於潛水或戲水遊客,若真害怕鯊魚攻擊,可以在下水時繫戴磁鐵手環或手鍊,鯊魚感應到會自動離開。
Congratulafins護鯊組織台灣代表蘇珊慧表示:噬人鮫(大白鯊)、 象鮫(姥鯊)、巨口鯊在台灣並不是主要漁獲對象,捕獲的個案多是混獲(by-catch)或意外捕獲(incidental-catch )。這些物種被捕獲上岸,對於台灣漁業的產值影響非常微小,但是牠們的生態地位卻非常重要。再者,大白鯊,平均一次只生產2到14尾寶寶,但是要兩年甚至三年才會再生下一胎;而象鮫及巨口鯊屬於成長相當緩慢的物種,基於這些理由,這三種鯊魚很容易因為過度捕撈而造成危險,並且難以回復。現今人類之所以害怕 鯊魚皆起因於電影大白鯊(JAWS),但該電影原著小說家Peter Benchley也在拍出該電影之後,開始了他的保育人生,並且說出Save the shark, and we can save the oceans等保育意識高昂的話。
台灣附近海域從有紀錄以來,只有三例鯊漁攻擊事件,最後一次鯊魚攻擊事件還是在1966年,況且人類並不是鯊魚的菜,甚至連點心都不是,大家實在不需過度恐慌。全球平均每年死於菸酒、交通事故、肥胖、閃電,甚至被椰子砸死的人數,都遠高於平均只有五例的鯊魚。2011年全 球鯊魚攻擊致死的人數為12人,同一年台灣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為2,047人。保育團體希望漁業署將大白鯊等三種鯊魚規劃列入保育類,並請仔細設想相關配套措施,譬如標放的實施方式,漁獲損失的補助等等,以協助漁民解決誤補以及混獲的情形。
根據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資訊,大白鯊在南非、納米比亞、美國、馬爾他、澳洲等國已受到保護。紐西蘭更於2007年宣布,沿岸200海浬內禁止撈捕、追逐。甚至國籍船在公海也不得捕捉。任何人不得持有、買賣大白鯊身體的任何部位。違者可處25萬紐幣,6個月徒刑。
姥鯊同樣於2002年被列入CITES附錄二物種,並在許多國家的海域受到保護,是體型僅次於鯨鯊的魚類。巨口鯊更是罕見,其全球生態資訊比大白鯊更少,全球至2009年捕獲之數量僅42尾,亟需介入保護!
漁業署目前僅對「鯨鯊」制定完整保護措施。自2001年開始要求漁民捕獲鯨鯊必須通報,至2002年CITES第12屆大會(COP12),將鯨鯊列為附 錄二保育物種後,實施總量管制。2007年進一步依漁業法公告,自該年11月1日起全面禁止捕撈、販賣、持有及進出口,且比照CITES附錄一物種的做 法。違反上述行為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若捕獲鯨鯊而未通報者,可處 15,000元以上75,000以下罰鍰」[2]。2008年後漁民一旦在定置網意外捕獲活體鯨鯊經通報,並配合辦理標識放流科學研究者,漁業署還發放 獎勵金每尾3萬元 [3]。
資料顯示,漁業署根據保育措施自2002年釋放第1尾鯨鯊後,至今已標識放流353尾鯨鯊 [4],讓鯨鯊得以悠游海洋、繁衍族群。但對同屬CITES附錄二物種的大白鯊(學名Carcharodon carcharias)、姥鯊(Cetorhinus maxmus),以及數量稀少的巨口鯊(Megachasma pelagios)漁業署至今無任何保育措施。僅在2004~2007年間,要求漁民在捕獲時需要填寫「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拍照、魚體採樣後交給漁業署或指定學術單位。惟自2008年後,漁業署反而放寬規定,除捕獲鯨鯊需通報外,其餘大白鯊、姥鯊、巨口鯊無需通報。
保育團體、立委、學者聯合呼籲漁業署將大白鯊、姥鯊和巨口鯊比照鯨鯊,列入保育、禁捕名單,讓海洋生態永續。
發起團體: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荒野保護協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Congratulafins護鯊組織、海龍王愛地球協會…
參考資料:
2002~2012年報載台灣捕獲大型罕見鯊魚案例(整理、製表: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關於大白鯊(摘譯: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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