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廠1號機在面臨種種疑慮下重啟,隨時有發生核災之風險。25位公民在環境法律團體義務協助下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要求撤銷違法的核二重起相關行政處分。(▲ 蔡雅瀅律師說明遞送訴願書理由與內容 / 苦勞網)
核二廠一號機發生世界首例錨定螺拴斷裂事件,在7支螺栓斷裂肇因未明的情況下,剩餘螺栓安全性尚未確認,爾後又發現爐心側板出現裂紋、緊急海水泵低於預期海嘯高度無法安全停機等種種問題,引起社會質疑是否隨時有發生核災之風險。惟原能會明知聽證程序尚未完成,在諸多安全疑慮亦未釐清,竟於101年6月18日颱風前,火速同意核二廠1號機進入臨界,並於同年月20日同意機組併聯,完成核二1號機重起。一群不願家園毀於核災的公民,在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九位義務律師團協助下,於7月13日正式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要求撤銷違法的核二重起相關行政處分。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9條、第11條,核能機組大修後,欲重起「進入臨界」及「機組併聯」,均需審查「運轉安全影響評估」;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14條亦規定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間,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
訴願當事人林長茂質疑:「誰能保證核災不發生?誰能處理核污染還給人民無污染前環境?誰能處理核廢料?請問核一核二及未來核四的80公里半徑逃難人口多少?如何安置?這是美法建議逃離範圍,目前污染已超過此範圍,台電,中國國民黨(執政政府)如何賠償?民進黨有盡全力反核嗎?」
吳磺慶律師指出:「日本331福島核能事故,事後發現很多致命缺失早已存在。若福島核電廠當初能及早透過法律程序阻止運轉,或許不致於禍及四鄰。因此今天的訴願行動就是要致力避免未來可能的風險。」吳律師表示錢再賺就有了,可是安全、乾淨的台灣只有一個,不能再以經濟為理由而漠視核能安全。
核二廠1號機於民國62年9月動工興建,70年12月商轉,是一座超過30年的老舊電廠,過去曾多次發生設備老化問題,如91年7月10日冷凝水除礦器槽管路,因長期使用材料劣化,發生洩漏;93年9月9日二次圍阻體電纜管路穿越器,因填封材料老化造成裂縫;100年8月17日緊急海水泵迴轉攔污柵鏈節因機械疲勞斷裂,造成高壓爐心噴灑系統不可用等。原能會100年6月「核能二廠ECW泵室內穿越孔密封專案視察報告」指出核二廠緊急循環水泵馬達設於地下室,低於最大海嘯溯上高度,無法符合安全停機規定;今年3月第22次大修時,更發現反應爐錨定螺栓大量斷裂、爐心側板出現持續成長之裂紋。原能會在各種安全疑慮尚未釐清的狀況下,草率同意「進入臨界」及同意「機組併聯」,將全民置身險境,實已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9條、第11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14條等規定。
蔡雅瀅律師指出此案的聽證程序尚未完成,原能會竟先做出同意進入臨界及機組併聯的行政處分,亦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8條「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之規定。此外,原能會核研所承包核二螺栓相關分析工作,本次重起與否之審核,卻有2位委員來自核研所,亦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蔡雅瀅律師表示,本次訴願由來自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和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等環境法律團體的9位義務律師,協助金山、萬里當地居民及來自各團體的25位訴願人共同提起,盼透過行政爭訟程序,讓原處分機關原能會受到監督,並期待行政院早日撤銷違法的核二重起相關處分,確保國民免於核災威脅。
九位律師
詹順貴律師 、林三加律師、蔡雅瀅律師、吳磺慶律師、黃豐玢律師、張喬婷律師、張譽尹律師、戴雯琪律師、趙懷琪律師
新聞聯絡人
林仁惠秘書長 0935-292293 (環境法律人協會)
蔡雅瀅律師 0968-904058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