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災的有限責任與無盡創痛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2/04/25

立法院正在審議「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版的修法理由基於重大天然災害對核子設施安全之影響程度與現場應變措施是否適時、恰當,其間與其他人為因素交互影響不易分辨,及一九九七年維也納國際公約修正議定書與二○○四年巴黎公約修正議定書等國際公約趨勢,不再將「重大天然災害」列為免責事由,值得肯定。惟行政院版草案內容仍採「最高限額賠償責任」且「賠償上限僅由原本的四十二億元,提高到一五○億元」,則有待商榷;而民進黨立委則主張核災賠償不應訂上限,最後決定交付朝野協商。

查福島核災的賠償估算,有二十兆日圓、四十八兆日圓、三六六兆日圓之說,約為七兆、十七兆、一三一兆台幣,與台灣現行及草案之法定賠償上限,顯有巨大落差。尤其台灣三座核電廠在人口稠密的首都圈,以日前一百二十支螺栓斷掉七支,花一億更換維修六支,剩的一支尚不知如何處理的核二廠,及較核二廠更早商轉,同樣可能存有安全疑慮之核一廠為例,前者半徑三十公里人口約五八○萬人,後者約四百萬人,縱將賠償上限提高到一五○億元,平均每人僅能獲償二五八六至三七五○元,顯不足以填補損失。

次查政府為事故不斷的核四廠大方燒錢,預算由一六九七億餘元、一路追加一九○億餘元、四四七億餘元、四二○億餘元,甚至擬提出第四次追加,累計金額上看三千多億元,但對於賠償核災損失,竟如此吝嗇,提出的賠償上限,竟遠不及歷次核四工程追加款。

此外,經濟部四月十二日新聞稿指出:「經過本次電價合理化,台電公司一○一年稅前盈虧可由原預估虧損一一七六億元改善為虧損一五二億元;一○二年盈餘一七八億元;一○三年盈餘一四七億元」,既然調漲電價後,台電反虧為盈,賺得如此多,核災害賠償責任上限卻僅一五○億元,約為預估的一年盈餘,豈是合理?

而台電在賠償責任有限的狀況下,核災風險的真實成本外部化由全民承擔,未合理計入發電成本,導致台電可長期宣稱核電是「便宜」的能源,甚至輕忽核災發生的可能性,不願停建事故不斷的核四廠及鄰近山腳活動斷層的核一、二廠。有限的責任帶來無盡的創痛。盼此次核子損害賠償法修正,能刪除賠償責任上限,負起全責。

核四廠與近在咫尺的福隆海水浴場 (陳凱眉攝)


*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

*原文刊載於自由時報2012/4/2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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