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立法將近10年,仍未見積極作為,不僅3座核電廠未「提前除役」,第4座核電廠更一再「追加預算」。法律界要求政府儘速依法實現「非核家園」,確保國人免於核災威脅與核廢料污染。 (圖片提供:陳凱眉)
日本311福島核災即將屆滿週年,日本受到核災的重創,國民健康與經濟均受到嚴重衝擊,國民紛紛覺醒要求廢核,不到1年即有52座核電廠停止運轉。反觀我國,91年12月11日制定公布之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立法將近10年,仍未見積極作為,不僅3座核電廠未「提前除役」,第4座核電廠更一再「追加預算」。法律界基於維護法律尊嚴、落實人權保障與代間正義,要求政府儘速依法實現「非核家園」,確保國人免於核災威脅與核廢料污染。
由台北律師公會、基隆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環境法律人協會等法律團體及數百位法律人共同發起【2012法律界要求實現「非核家園」聲明】,並由發起團體於2012年3月9日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儘速依法實現非核家園!
在記者會上,主持人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蔡雅瀅律師表示,日本在福島核災後,不到1年就停止52座核電廠運轉,預計今年4月將全面停止核電廠運轉,代表實現非核家園是可以做到的。我國環境基本法將「非核家園」定為法定目標,延宕近10年仍未達成,政府應立即拿出積極作為,實現非核家園。
況且近年地質研究更發現核一廠、核二廠鄰近山腳活動斷層,核三廠鄰近恆春活動斷層,均係當初規劃核電廠時,未考慮到的安全威脅;加上3座核電廠用過核燃料棒目前存量均超過原規畫量,核一廠、核二廠預估運轉40年(如期除役)之存放量更超過第2次修正存量。我們在此嚴正呼籲政府應正視台灣核電廠對全民健康可能造成的巨大風險,並應思考「提前除役」之必要性。
台灣法學會理事、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張文貞副教授表示非核家園是人權。核能電廠的設置及運轉,不管是對人民的生命或健康、對生態環境,都有相當高的風險。尤其在台灣這樣一個地震頻仍、人口密度又高,政府的管制及災害處理能力不但不足、還廣受人民不信任的情況下,核能電廠運作的風險又比其他國家要高上數倍。這個極高的風險,卻必須由台灣及鄰近國家所有人民,以生命、健康及生態環境來承擔。但生命、健康及生態環境,攸關最根本而重要的人權,根本不該為了區區幾度電力的增加,而罔被犧牲。
台灣已經在2009年3月正式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透過施行法的方式,使這兩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在內國法可以直接適用,並具有法律的拘束力。這個施行法在2009年12月10日已經正式生效,也就是說,這兩個公約所保障的所有人權,從那個時候開始,已經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對於這些人權,政府不但不可以侵害,還必須積極保障這些人權的完整實現。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明文對於人民的生命權予以保障。而負責此一公約之執行與解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也非常關心核電廠設置及核廢料處置,對人民生命權可能產生的嚴重影響。這個委員會曾經對加拿大政府長年未告知當地居民而直接棄置核廢料的作法,提出警告,認為這確實可能侵害人民及下一代的生命權。此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2條第1項保障人民的健康權,同條第2項,要求政府必須確保人民有享有健康的環境。負責此一公約的執行與解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在2000年所公布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就清楚表示,為了確保人民的健康權,政府有義務避免、並減少人民暴露於輻射、有毒化學物質及其他對人體直接或有害的物質。
不管是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見解、或是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的解釋,都在在證明核電廠的設置及運轉的風險,是國際人權機制所高度關心的議題,也要求各國政府必須從人權角度來反省檢討相關的政策及作為。而非核家園的實現,是政府對人民生命及健康權保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在批准兩公約、並使其人權保障在內國法律體系直接生效後,所必須負起的絕對義務。
尤美女立委辦公室蔣月琴主任表示馬政府批准通過的聯合國兩公約,明文保障人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規範政府必須提供人民健康環境的責任。但政府無視於蘭嶼核廢料外洩的嚴重性,無視於達悟民族的人權及其生命健康的威脅,再次證明兩公約成了兩「空」約,馬政府所宣示的「人權治國」,已淪於空洞的口號。原住民基本法第31條提到:「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該法於2005年通過施行,但直到現在,政府仍無法落實此法,甚至公然違法。與兩公約一樣,諷刺地映照出,政府往往成了侵害人權的元兇,而非人權的守護者。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林三加律師表示核能不是乾淨能源、也不是永續能源。廢棄物管制的現代思潮,已從 “從搖籃到墳墓” 演進到 “從搖籃到搖藍” 的「零廢」政策。然而,核廢料卻是使用能源後所完全不可承受之惡靈。台灣政府無視環境基本法之非核家園要求,強迫人民使用核能,更把核廢料丟給不使用核能的蘭嶼達悟族人,涉嫌種族屠殺,嚴重違反環境正義。蘭嶼儲存場不敷使用時,更逕自違反環評法令,任意將核廢料儲放在核電廠內,無視國人的生命安全。且核能原料鈾亦非永續再生的自然資源,據估不到百年即用完,而核廢料鈽的半衰期卻超過2萬4千年,遠非人類能力所能管控的能源,應立即全面禁止繼續使用核電。
基隆律師公會理事高涌誠律師表示基隆律師公會的服務區域,一般人多以為是以「基隆市」轄區作界定,事實上依據律師法,是以基隆地方法院所管轄之區域為範圍。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的法定管轄範圍,除了基隆市之各行政區域(仁愛區、信義區、中正區、中山區、安樂區、暖暖區、七堵區)外,還包含新北市的金山區、萬里區、貢寮區、雙溪區、平溪區以及瑞芳區。而大家都知道,台電的核二廠在萬里區,興建中的核四廠在貢寮區,通通在基隆律師公會的服務區域內,一個轄區內有二座核電廠(還不論金山區隔壁數公里內石門區的核一廠),在人類歷史上是絕無僅有、舉世無雙的。這樣的世界記錄毫不光彩,基隆律師公會要提出嚴重抗議。
台灣是唯一把核電廠建在30公里內有5百萬人口區域的國家,然而核電事故的避難圈,連日本福島都是設定40公里,不知道如果311發生在台灣,北部居民要如何避難?我想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基隆律師公會一定不存在了。
律師法第一條要求律師要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基隆律師公會如果對於政府違反環境基本法第23條漠視轄區內人民的永續生存權還默不吭聲,將會在歷史上留下罵名,因此必須站出來發聲,要求實現「非核家園」。
環境法律人協會學生會員,政大法研所三年級江可捷同學表示台灣反核運動已屆三十年,而環境基本法也明確要求實踐世代正義。台灣第一座核電廠在 1970年開始興建時,政府將核電廠視為促進經濟發展的國家重大建設。然而,1979年及1986年相繼爆發三哩島事件和車諾比事件,引發了1987年前後反核運動的興起,也是台灣環境運動的濫觴。同時,蘭嶼的居民也發現,台電在當地所興建的既不是軍港,更非罐頭工廠,而是核廢料的儲存場址,台灣的核能政策完全違背環境正義、世代正義的原則。
2002年,環境基本法公布施行,象徵環境憲法的出現。而其中第2條規定: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近三十年來,環境運動不只是科學知識探求,也結合基層人民與法律的力量。至今,我們應該回顧上一個世代的國家建設與人民抗爭,國家主導的決策模式應該納入人民的聲音,當我們站在決定下一個世代未來的契機,非核家園應該是永續發展的在地實踐。
最後,與會代表共同喊出:立即依法行政、實現非核家園!要求政府儘速落實環境基本法,實現非核家園,讓國人早日脫離核災威脅。並呼籲法律人繼續參與連署行動,要求實現「非核家園」連署活動,同時也參加3月11日星期日,311告別核電大遊行。
台北場:龍山寺捷運站一號出口,下午13:00集合
台中場:台中公園,下午13:00集合
高雄非核家園祈福晚會:19:00-21:00,高雄市立文化中心大門口
記者會聯絡人:蔡雅瀅律師 0968-904058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