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島,何時得見人權曙光? 國家違反人權公約核心義務
陸詩薇
2012/02/06

2011年12月30日達悟族人上凱道,展開島與島的對話,他們的訴求是什麼?在野法潮特別邀請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的陸詩薇律師,撰文闡述蘭嶼島民失落的人權與生存哀歌。

民國100年的尾聲,有許多事情同時發生。在各縣市政府準備灑錢放跨年煙火的時候,法務部在12月28日召開了最後一場初稿公聽會,準備定稿簽署兩公約之後的首次國家報告。兩天後,將近40位蘭嶼達悟族人,包括老人和帶著孩子的青年父母,每人自費1萬元,搭船轉火車,日夜奔波地來到大島國的首都,站 在凱達格蘭大道上,為元旦升旗搭設的壯觀舞台前,在寒風冷雨中怒吼著。

達悟族憤怒恐懼的跨年曙光

達悟族人,稱他們的家鄉為「人之島」。這幾年,到蘭嶼跨年看曙光變成了熱門行程,民國101年1月1日,台灣的第一道曙光,也一如往年,清晨6點 33分灑落在人之島。當耆老與父母親千里奔波為民族的存續請命時,蘭嶼青年的跨年活動,是在蘭嶼核廢料儲存場外,拉起了「微笑曙光、蘭嶼陽光、核能死光」 的標語。島上的人們憤怒且恐懼,因為埋藏在蘭嶼的9萬7千多個核廢料桶,許多已鏽蝕嚴重,台電委託的中研院研究員在蘭嶼採樣發現鈷60和銫137外洩,而 政府至今竟然沒有進行蘭嶼全島健康普查,蘭嶼人是否因為核廢儲存場而有較高的罹癌率?承受較高的健康風險?都不知道。蘭嶼人只知道,有很多親朋好友都罹癌 過世,當孩子出生,喝下第一口母奶,蘭嶼母親就開始擔驚受怕。連最基本的健康資訊都付之闕如,多年來台電卻總是宣稱安全無虞,蘭嶼人實在忍無可忍。

無人廢墟的世界遺產想像

大島的領袖馬英九總統,在100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宣布保障人權是基本政策,並且宣佈即將依據兩公約完成國家人權報告。綜觀這兩份報告初稿,提到小島蘭嶼只有一次,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報告第三版初稿第510段:「將蘭嶼聚落等列為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以利原住民文化遺產獲致實質的保護與傳承、相關權利之保障。」多 麼熟悉的論述!明明不會影響新莊捷運通車,卻被政客抹黑成暴民與絆腳石,現在像一堆破碎的樂高玩具、面臨嚴重走山危機的樂生療養院,不也被文建會稱為值得 保護的世界遺產潛力點?說蘭嶼是世界遺產潛力點,卻隻字不提蘭嶼面臨核廢料威脅30年的處境,連最基本的健康普查都不做,無視整個族群面臨的危機。原來政 府對於「世界遺產」的想像中,沒有真實的人民,只有人死樓傾的廢墟。經社文公約國家報告不敢提蘭嶼核廢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家報告第三版初稿第310段倒是大言不慚描繪了人權法治上的應然:「核能廢料處理之選址,非由政府機關單方面的決定,而是必須尊重地方公民的意願。」

京都大學原子爐實驗所的小出裕章教授在日本福島核災之後接受旅日作家劉黎兒專訪,強調核能的本質就是歧視。蘭嶼就是血淋淋的例子,蘭嶼核廢儲存場是 歷史性的歧視,也是結構性的歧視。當年告訴蘭嶼人要蓋罐頭工廠,然後在運來的罐頭裡裝核廢料,這是基於語言、資訊、貧富、離島偏鄉的歧視,是對於人數的歧 視,對於政治議價能力的歧視……所有種種加起來,就是對於原住民身份的的歧視,更進一步言之,是對於所有弱勢族群的歧視,並且強化歷史性歧視的不利地位。

嚴重違反經社文公約不可扣減的核心義務

經社文公約第12條保障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經社文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更明確指出,公約第12條所稱的健康權,不應僅理解為身體健康與衛生保健的權利,而是指世界衛生組織所稱「完全的身體、精神和社會良好狀態,而非僅是沒有病症或衰弱」,是「一項統包的權利,如使用安全和潔淨的飲水……充足的安全食物……健康的職業和環境條件,並獲得與健康相關的教育和資訊……另一重要面向,是人民能夠在社區、國家和國際上參與所有與健康相關的決策。」締約國不僅有義務積極促進健康權的實現,若締約國「蓄意隱瞞或歪曲對保護健康或治療極為重要的資訊」,即明確構成國家義務的違反。第14號一般性意見也特別注意到原住民、老年人、女性、兒少、農村等邊緣弱勢群體,在健康權實現上所受的歧視,要求締約國有義務優先確保「產婦和兒童的健康」,並指出「與發展有關的活動違反原住民的意願,迫使他們離開傳統的土地和環境……打破他們與土地的共生關係,將對他們的健康產生有害影響。」也提到「健康資源分配不均,可造成隱形的歧視」

第14號一般性意見明白指出,在判斷締約國是否違反保障健康權的國家義務時,「必須區分締約國無能和不願遵守對公約第12條的義務。」而且在第43段明定不得扣減的核心義務,亦即在「任何情況下,締約國都不能對未遵守第43段的核心義務提出辯解。」這些不得扣減的核心義務包括「(a) 保證在不歧視的基礎上有權享受健康設施、商品和服務,特別是脆弱和邊緣群體;(b)保證能夠得到最基本的、營養充足和安全的食物」、「(e)保證平等分配 一切健康設施、物資和服務」、「(f)採取和實施國家公共健康策略與行動計畫……應透過透明與公眾參與程序制定,並定期審查……應包括健康權的指標和標 準,用以即時監測其進程,制定策略與計畫的過程與內容,都必須特別注意脆弱與邊緣群體。」

我國政府的情況,顯然不是受限於資源的「不能」,而是「不願」遵守義務。把核廢料丟到別人島上,卻連對區區4,644位島民進行健康普查都做不到, 遑論對老年人、婦女與兒童提供特別檢測與照顧,蘭嶼人也無從透過「透明與公眾參與的程序制定健康指標和標準」。既然沒有健康普查的基礎資料,自然不知道蘭 嶼人所承受的健康風險為何,不但不可能提供島民充分正確的健康資訊,10年前台灣輻射安全促進會理事長張武修與其他學者就發現蘭嶼土壤、農作物有比較高的 銫137,在欠缺全面具體調查的情況下,國家顯然無法保證「提供安全的食物與水」,更有「蓄意隱瞞或歪曲對保護健康或治療極為重要的資訊」之嫌,嚴重違反 經社文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所課予的核心義務!

違反其他公約義務不勝枚舉

細究兩公約內容,就蘭嶼核廢料的處理,政府違反國家義務的項目不勝枚舉。公政公約的監督執行機關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在1982年受理E.H.P. v. Canada一案時,就指出核廢料污染涉及公政公約第6條所保障的生命權;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公政公約第19條保障人民向任何公部門獲取 資訊的權利,必要時,國家也必須確保私人向私人(例如台電公司)獲取相關資訊的權利。更不用提公政公約和經社文公約共同的第一條保障的民族自決權,公政公 約第12號一般性意見也特別強調,本條所保障的不僅是政治的自決權,更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自決權;經社文委員會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更明白指出,締 約國必須保障原住民族使用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權利,如果對於土地的使用欠缺原住民族自由且資訊充分的同意,國家應逐步將這些土地歸還於原住民。其實,何須動 用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1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第20條規定第1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 資源權利,同條第3項,課予政府立法義務,回復原住民海域與土地;第21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應諮詢並取得原住 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不文明的國家暴力 何時得見人權曙光

義正詞嚴的法律,美麗而空泛的語言,要多少,有多少。問題在於,我們沒有一個執政黨,有意願、有能力落實原住民土地轉型正義。所以,簽了新夥伴關係 的總統讓蘭嶼儲存場遷廠的承諾跳票了,說要把原住民當人看的總統宣布原基法不能實踐。國家放任台電用回饋金收買、綁架蘭嶼人,蘭嶼鄉公所和許多蘭嶼人依賴 著賣命賣健康的回餽金生存,但是電費減免、嬰幼兒營養補助、獎助學金、敬老慰問金,能取代健康普查的翔實資訊嗎?能提供蘭嶼在地人公開透明的程序,參與監 督決策的程序嗎?核廢惡靈侵害了他們最基本的健康權,人之島的子民卻反要依賴核廢惡靈而活,這是大島對小島、漢人對原住民、金錢對土地,最可惡的剝削與殖 民。

消弭殖民和歧視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但在大島政府高調以簽署兩公約與撰寫國家報告作為人權國際接軌的政績時,能不能稍微傾聽小島人「全面健康普查」 的卑微訴求,踏出落實國家核心義務的第一步?從第一桶核廢料1982年送進蘭嶼至今已經整整30年,蘭嶼人為了台灣人的核電廠,忍受自己家裡埋著9萬7千 多桶不斷鏽蝕的核廢料,是什麼樣的人權政府,竟然連提供4,644位島民最基本的健康普查都不願意?這已經不是歧視與殖民,這是殘暴野蠻的霸凌,不但反人 權,甚至不文明。人之島的人權曙光,仍在黑暗中遙遙無期。

▲ 達悟族人北上參加311反核遊行 (陳凱眉攝)

*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

*原文刊登於: 在野法潮 第12期

陸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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