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撰/理事長 楊士慧
執筆者/蔡雅瀅
本文摘自 2011年7月協會月報
環保署擬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將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認定基準,修正為「屬附表所列重大開發計畫之一」或「開發單位擬採取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所載各項減輕措施後」,仍有現行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項情形。
查環保署所列附表開發規模極大,欠缺合理性,如:園區開發以興建面積達1,000公頃(約為中科三期七星園區的9倍大)、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道路開發,興建長度超過50公里(蘇花高約38.4公里)。修正案如通過,日後恐將大幅減少開發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
又第二階段環評程序,較第一階段環評程序更周延,並有範疇界定、現場勘查、公聽會、強制納入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等公民參與保障規定。環保署修正草案擬以採取減輕措施「後」之結果,判斷開發案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將有評估資訊及公民參與度不足之疑慮。
尤其目前環評審查實況,常見開發單位為求通過環評,先答應做不到、不想做的條件,日後再申請環評變更(如:中科四期),或設定實際上無法改善環境之減輕措施(如:中科三期移撥其他園區之污染量),以採取減輕措施後之情形判斷,亦有不合理之處。
本會參與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修正案公聽會提出意見,監督環評法令修正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