慌亂中,更要看見更遠的未來~從草率立法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談起
編輯部
2009/08/26

一場殘忍的風災,奪走了許多同胞的性命與家園。政府決策從一切遵照「災害防救法」的遲緩平靜,到朝野黨團協商決定必須限期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慌亂粗暴。為了彌補最初的遲鈍,火速立法犧牲了釐清事實的冷靜、剝奪了公民參與的權利、忽略了環境保護與原住民族自主發展權的重要性。救災、暫時安置雖然急切,但重建、遷村為何要被硬生生綁在一起草率決定?未瞭解基礎事實開出的空白支票,子孫還不還的清?限期重建在地質敏感區的公共建設,禁不禁得起下一場風雨?強制遷走的部落,還能不能保存原有的文化?當颱風剛凌虐過國土,不分緩急草率通過重建條例的粗暴又再一次傷害國民。從法律人的觀點,必須沉痛地呼籲政府:

一、立法前應先釐清災損成因,以確保立法基於正確之事實並維護公民知的權利:

(一)釐清災損成因,區隔「賠償」與「補償」責任:
風災之後,許多民眾均在關切「國賠」問題。各地風災損失成因,如屬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等情形,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參照),且「賠償」之數額,理應高於不可歸責國家之「補償」數額。責任釐清前,草率立法,將造成:
1、就國家對其應負「賠償」責任及僅需負「補償」責任的二種災民一視同仁,顯失公平。
2、錯失以「和解」或「特別立法」方式,解決國賠爭議之良機,徒增後續大量國賠訴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並使人民與各級政府機關長期承受纏訟之苦。
3、如果釐清國賠責任緩不濟急,則應基於救助或補償之原則立法,確保此項立法不影響災民將來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

(二)釐清災難成因,預防重蹈覆轍:
1、災難成因查明前,要求加速或限期完成重建,紙上談兵容易,但無法清楚學習防災教訓,很可能重蹈覆轍,興建在未來仍會毀損、流失之危險地區,既浪費公帑,又包藏引發後續災難之禍心。應儘速釐清各地災損成因,再推動重建工作。
2、若釐清災難成因緩不濟急,則應分項分段從事階段性之重建,例如清除路障、開闢簡易便道、恢復耕作或生產、優惠貸款、學生上學等暫時性或急迫性之事項可優先處理,至於重大工程建設復建與災民遷村等永久性之措施,必待釐清災難成因,確認安全無虞始宜推動,絕不能限期完成或強制進行。

(三)查明基礎事實,妥善配置國家資源:
1、災情基礎資料查明前,草率立法決定資源分配方式,極易造成配置輕重失衡,無法合理運用屬於全民之有限公帑。
2、如果以應否釐清災難成因區分各階段之重建工作,相關重建經費自亦應分階段編列,而非一次到位,憑空寬列經費,製造官商勾結大發國難財之機會。

(四)查明基礎事實,確保國庫負擔能力:
災情基礎資料查明前,無從精算可能之賠(補)償數額,法律係政府與人民的契約,事實不明即輕率許諾,易造成立法承諾超越國庫能力,導致過度舉債,甚至難以維護國家信用。

二、立法前應先充分徵詢各界意見,釐清災民真正需求並遵守民主原則:

(一)徵詢各界意見,落實民主原則:
災後重建條例草案內容涉及廣大災民權益與國家資源分配,就遷居、遷村部分,更涉及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財產權保障與原住民族文化保存(憲法第10條、第1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第10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32條參照 ),影響極為深遠,未充分徵詢各界意見,並將災民意見納入立法決策考量,草率立法,有違民主原則,更有立法內容侵害人權及文化權之重大疑慮。

(二)徵詢災民意見,切合實際需求:
公民參與乃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重建條例草案忽略災民意見,單憑想像立法,將有立法未能切合實際需求之高度風險。

三、災後重建應落實環境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

(一)落實環境基本法,重建政策納入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理念:
現有草案版本或「排除相關環境保護法令」或要求「限期完成重建」,均有悖環境基本法揭櫫之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理念,倉促重建之地點或方式如不適當,恐引發未來災患,自應重新檢討,落實環境基本法。

(二)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充分保障原住民族意願與自主發展權:
本次風災受損最嚴重者多為原住民族地區,現有草案擬規範遷居、遷村議題,涉及廣大原住民族權益與文化存續,自應於立法前先與原住民族充分溝通,並將原住民族之意見納入立法決策考量,以確保立法內容充分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與自主發展權。

1.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第10條:「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第20條第1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3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第25條:「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第32條:「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所謂「立即而明顯」危險,應指如:颱風暴雨將至,該區顯即將發生嚴重土石流之情形,得暫時強制遷出,而非以學者專家預測未來「可能」發生危險,即違反原住民意願強制剝奪其居住、遷徙自由及財產權。以免迷信專家迫遷居民的「好茶村」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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