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才踏入立院門口.前年底才嚴重拐傷的左腳又二度拐傷....
那一霎那.腦袋瓜只有二個字"慘了"...
近日立院匪類議案特別多.這會期國家公園修法已經是第二次了
4月15日(第一次提修正共12條)
其中爭議性為第4條.及第20條.所幸請陳節如.田秋堇委員的協助及淑芬全力阻止第4條和第20條的修正通過.
保留這二條修正條文.爭取二週的時間送民進黨團確認立場的空間
第四條的修正
這次內政部不知打的是什麼企圖.
搬個93年6月23日公佈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為理由(基準法內容第6條 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
內政部提案要修正國家公園法第4條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事實上.國家公園委員會並非[行政機關].其實只要改個文字名稱就好.
但營建署匪夷所思.不知是愚蠢還是別有用心.竟然直接提修法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間接讓這些不顧國家公園保育宗旨理念的政客有機可乘.直接在法條中將鄉鎮市長保障加入未來的審議委員
丁守中立委要求要加入村里長為審議委員.邱議瑩.潘孟安.立委要求加入"區域住民代表"為審議委員...
內政部提的版本(修正條文.現行條文.修正說明)
修正條文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會商審議。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說明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爰配合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相關規定。
第20條的修正--
原20條的設計已經開了第16條的後門.此次內政部竟然越修越離譜,故此次請淑芬和陳節如委員堅持刪除第20條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第十四條第一款: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和第六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審議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說明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爰配合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相關規定。
970424
民進黨團協商民進黨立場-淑芬和陳節如委員協助堅持遊說達成[國家公園法應全面檢討修正.而非僅修正部分條文]決定
出席:林淑芬.邱議瑩.陳瑩.陳節如.潘孟安派代表.田秋堇派代表.
內政部林中森次長.營建署黃副署.林義野組長.....
970514
民進黨屏東區潘孟安立委提[國家公園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要求修正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有該計劃區域居民代表二分之ㄧ以上。
第一項區域之選定、變更或廢止,及計畫之審議應舉行聽證。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原住民就前項第二款之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不受其限制
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不受前
項規定之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屏東縣立委潘孟安.邱議瑩推翻民進黨團協商決議.淑芬現場表達不滿.質問為何不依協商決議
潘孟安當場回說:誰規定他提案要經過黨團同意
主席吳育昇甚至在淑芬力爭不應違背國家公園宗旨如此修法時.出言喝止"你不是本委員會委員"
淑芬說那第20條必須刪除.現場立委也諸多支持...反而.....
內政部林中森次長提出說明阻止說:不可刪除第20條有關水資源開發部份.因為有可能國家公園內未來有興建水庫的需要....
這樣的內政部..這樣的營建署..這樣的國家公園組....怎麼讓人民去支持他升級為國家公園署ㄚ
當天委員會結論.雖說當場諸公立委硬行通過第4條的離譜修正和同意第20條的刪除
但因為第13條和第16條的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所以昨天的整個修法算未完全通過...
故蠻野準備和關心國家公園的夥伴們組織立院遊說團和近一步行動策略....
蠻野子淩
5.14會議通過第4條修正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
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團體、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
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ㄧ。
國家公園之規劃、選定、變更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