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開發案是否須經過環評程序,本應謹慎地,嚴格地,並整體地觀察其開發對環境之影響如何。尤其,如果該開發案實際上已經有整體計畫存在,而僅是將工程切割後,分期開發而已時,因為既然其後續的計畫仍將在未來陸續開發,對環境的影響也仍將繼續地發生,則以未分割前之整體計畫來通體觀察,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似乎是有必要的。 (圖片 陸詩薇提供)
杉原海岸是台東臨太平洋半月形都蘭灣上的一處美麗原始沙灘,乃台灣少存寶貴的天然地景。背靠都蘭山、面向太平洋,如此絕稀景觀地段,勢必是投資者心儀的標的。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就是位於這個美麗海岸的BOT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模式之一)。
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原提出之本件投資執行計畫書及其與台東縣政府所訂定之興建暨營運契約,皆明白載明基地為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即目前之346及346-4地號)、面積59956平方公尺(5.9956公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13款第5目明定「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興建或擴建,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然,業者嗣後以「因應開發需要」之理由,向台東縣政府要求合併當時之346及346-2地號,再分割成現存之346及346-4地號,將該渡假村本體實際建築面積基地9996平方公尺(0.9996公頃)之土地分割出來為其中一筆地號,而土地所有人台東縣政府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在案。
本件「美麗灣渡假村」原本投資計畫開發之土地超過一公頃,應經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但是,業者先為土地合併,再分割出符合渡假村本體興建範圍之「0.9996公頃」土地,將本件開發案之土地面積恰恰縮小至前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所規定應經環評之標準「一公頃」以下,讓人看來似為規避環評之舉,因而遭環保團體舉發為涉及不法。然而台東縣政府表示一切合法,其以分期計畫切割整個投資案辯解之,認定如此則可獨立看待各期計畫面積是否符合環評審查規模,這個觀點與環保團體主張應該整體看待投資案的看法乃天差地別,似為「一個事實,各自表述」。
雖然環保署於96年7月9日已經以環署綜字第0960049484號函表示,此案「位於山坡地…整體開發面積約5.9公頃,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直接否定台東縣政府認定得以切割投資案之方式而不實施環評之意見,但台東縣政府及業者依然繼續施工旅館建築,以分期開發方式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究竟一個開發案可否主張分期計畫,將開發工程切割成較小之規模,並主張因而可以不予實施環評?台東縣政府與環保署之意見究竟又是誰是誰非?未來就有待司法機關的裁判釐清。
如果思考我國環境基本法開宗明義宣示「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條規定亦明示「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我們應該體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機制,是為了在滿足當代需求之餘,也必須不危害後代之需要,如此環境才能永續地發展。因此,一個開發案是否須經過環評程序,本應謹慎地,嚴格地,並整體地觀察其開發對環境之影響如何。尤其,如果該開發案實際上已經有整體計畫存在,而僅是將工程切割後,分期開發而已時,因為既然其後續的計畫仍將在未來陸續開發,對環境的影響也仍將繼續地發生,則以未分割前之整體計畫來通體觀察,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似乎是有必要的。否則,若任由小規模的先行計畫不予評估即可實施,等到後續各計畫慢慢陸續開發後,才發現有問題時,不僅可能對環境之不良影響已經難以回復,而且已經開發的部分也形成資源的浪費,如此將造成雙重的「不環保」,這絕非環境基本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立法原意,也不是人類與環境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