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環保署處理台西鄉公所、台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要求五位環評委員迴避台塑大煉鋼廠審查會議
2007/06/13

回應環保署處理台西鄉公所、台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要求五位環評委員迴避台塑大煉鋼廠審查會議

環評委員連署聲明:
環評委員:李根政、周晉澄、文魯彬、詹順貴、徐光蓉 2007/6/12

有關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台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要求五位委員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3條規定迴避台塑大煉鋼廠之審查會議及表決一案。意見如下:

一、 雖然多位委員對於台塑興建大煉鋼一案,確實表達許多疑慮,然而審議過程仍持開放態度,隨時保留被開發單位說服之空間。遺憾的是,開發單位對於本案造成中部空氣品質劣化、大量用水衍生的生態、產業影響,對於養殖漁業、養蚵產業之衝擊,以及巨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等顯著課題,始終避重就輕,極力撇清應負之責任,以致無法說服多數委員。

二、 台塑公司為台灣之大企業、污染大戶,其個別企業所排放之二氧化碳,單單六輕廠之排放量即高達67,690 千噸/年,占全國排放量之26.44%,如果再加上台塑大煉鋼廠所排放之14,900千噸/年,更高達32.26%( 2005年之總排放量為基準),超越全國人民的住宅、商業活動、交通運輸所產生二氧化碳之總合,而這尚未計入台塑仁武廠、林園廠等分佈於全台各地之分支企 業;而用水部分,六輕四期正意圖擴張至每日 35.1萬噸,若再加上台鋼之12.26萬噸,合計即達47.36萬噸,相當於 150萬人之用水。在全球正積極推動二氧化碳減量之際,國家豈能任由一個企業體壟斷如此龐大之排放權?珍貴的水資源為何可由一個企業體獨占?

三、 以台塑大煉鋼廠如此重大之開發案,以及對環境確有重大不利影響,進入二階完全符合環評法中之各項要件,相較於其他進入二階之開發案,本案並未特別嚴格;反之,如果本案不需進入二階環評,則此一、二階之制度設計可廢矣!

四、 關於台西鄉公所及台塑公司要求五位委員迴避審查一案,純屬干擾審查之作法,環保署可先由法規會進行研議,但不應隨開發單位起舞,還全力配合,要求委員自行提出意見解釋,此舉已屬對委員極為不尊重且不當之舉。

五、 若開發單位要求迴避之指控理由可成立,建議如下:

1. 行政院多次全力支持之態度,本委員會所有 7名官派委員皆為其所屬機關代表,已被要求或預設支持之立場,應全數迴避。

2. 應徹查是否有委員曾接受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或開發單位之委託研究案,可能導致立場偏袒者,也應迴避。

3. 基於預設本案將帶來經濟繁榮、就業機會增加等理由,而刻意忽視本案有嚴重環境衝擊,侵害弱勢者權益等負面影響,堅持支持開發者,應予迴避。

六、 行政院、環保署一連串為開發單位排除投資障礙之舉,包括台鋼案、彰工火力電廠違反慣例,刻意延遲送大會審查;綜計處黃光輝處長於媒體上公然曲解法令,宣稱 環評委員的決議為參考用;加上本次發函要求解釋迴避審查等作為,已達知法玩法,紊亂法治之地步。其背後是否有高層不當施壓、或利益掛勾等情事,建議檢調及 司法單位朝「官商勾結」方向進行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