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環評委員聲明書─不恥再與名不符實的環保署共事
詹順貴
2007/06/13

辭環評委員聲明書
─不恥再與名不符實的環保署共事
詹順貴

一、 環保署依法應將台塑鋼及彰火案排入本次大會議程,卻枉法坦護開發單位,令人無法苟同!
試問自環評法實施以來,環保署在本次之前,對於已在專案小組做成結論建議之案件,可曾接受其他開發單位申請暫不排入環評大會議程(非指專案小組審查會依環評法第十三條之一做成限期補正之決議)?如有法律依據為何?蓋環評大會乃針對專案小組審查之後的結論建議,做最後之定奪。開發單位僅係「得」列席(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一項),並非「應」列席,既使開發單位缺席,大會仍能直接做成有效決議由環保署公告。但此次環保署無視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之基本倫理,為開發單位大開方便之門,遲不將台塑鋼及彰火二案排入環評議程,試問有何法律依據?如此赤裸裸協助開發單位規避任期內僅剩一個半月的本屆委員完成該二案之審查,試問是否玷辱「環境保護」署之招牌?

二、 環保署針對雲林縣台西鄉公所與台塑鋼籌備處申請迴避的處置,明顯失當。申請迴避事宜,亦不足以成為台塑鋼及彰火不排入本次會議之藉口。
⒈針對申請迴避案,環保署竟坐壁上觀要環評委員各自回應,顯有失格。其後不思針對申請迴避之人是否適格?所舉事證是否符合要件?事證是否具體明確?直接表 示意見,竟反協助申請人僅對環評委員是否有法定職權而具公務員身分方面發出新聞稿予以承認,等同暗示有迴避事由。事實上此類爭議,除非具體明確,否則一向 由申請之當事人循司法途逕定奪,環保署卻迫不及待協助申請人欲促成環評委員迴避,行逕本末倒置。
⒉縱應否迴避一時無法確定,甚至確有應迴避事由,二十一席環評委員扣除五席,仍有十六席,仍足以開會及做成決議,亦不足以做為環保署不將台塑鋼案列入本次大會之藉口?何況彰火案迄無類此申請,又為何不予排入?
⒊環評審查,每位委員終究需表示其對本案之見解及立場,才有可能做成決議,為何表示反對興建者即謂有徧頗立場?政府毫無忌憚盲目支持興建,其七席官員代表 是否也該當預設立場?為何贊成即不屬徧頗?何況專案小組針對台塑鋼案所做成之結論建議乃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即非「認定不應開發」亦非「有條件通 過」,與開發單位所稱預設反對立場有何關係?
⒋況依台塑鋼案的開發規模、用水量及各種空污排放量對週邊環境、居民可能產生之影響,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若謂可以不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試問還有什麼開發案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被台塑鋼指為預設徧頗立場的五名委員,只是本於良知認為此案應以更嚴謹、民眾參與機制更為週延的第二 階段環評程序繼續審查,以求周全,何來徧頗?又有何預設立場可言?
三、 環保署日前為求替開發單位解套,無視於環評法第14條第二項、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竟然發表環評大會決議僅具參考性質,不具否決權,實令人不恥。
四、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環保署自張國龍前署長去職後,已全面棄守對台灣環境的保護責任。面對名不符實的行政官署,本人再也不屑繼續與之共事,正式聲明自即日起辭去環評委員一職務。

詹順貴
關鍵字
#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政策與法律